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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1 共2661字

  第 6 章 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6.1 合作社发展鱼龙混杂

  合作社发展鱼龙混杂,真假莫辨,而且往往虚假合作社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更能够优先获得资金上的支持,无形中挤压了真正合作社的发展空间。林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着大量这种情况,其存在的基本原因还在于国家在合作社发展方面给予的政策扶持客观上造成了合作经济组织名义的被冒用。

  6.2 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水平评价标准

  合作社发展水平作为合作社能否健全有序发展的首要影响因素,目前并没有形成能够被各方普遍接受的统一评价标准,导致无法在统一的评价标准下衡量所有类型的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无法通过发展水平作为衡量标准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倾斜性扶持。最终导致成立多少林业合作社只是政府官员政绩上的文字表述,环比增速是多少等等,而不关心这些合作社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发展。

  6.3 林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当前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的背后有很多潜在的问题,整体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

  1.质量水平低,一些林业合作社的规模太小,小且散乱,管理上混乱,管理水平不高,2.林业合作社有表里不一现象存在,有些合作社处于睡眠状态,有些合作社只是一个空壳,只有牌子有没机构也没有社员。

  3.有些合作社不属于合作社,属于冒牌,翻牌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牌子,运作方式确是企业化或协会化。

  4.有些合作社不遵守合作社法,没有依法登记。

  林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偏低,致使合作社本身缺少凝聚力,吸收不到新鲜血液,现有的成员参与管理和运行积极性不高,不肯出资,导致合作社逐步萎缩,先进的技术,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不能向合作社内融合,林业合作社林产品加工增值,品牌化建设,市场拓展能力等无法得到提高,没有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遇到市场化的冲击,很可能会导致经营无法继续,只能破产解散,或者成为一个挂牌睡眠社。整体发展水平低,会持续产生扩散效应,一个发展水平低的林业合作社,会让新接触林业合作社的林农对合作社本身产生怀疑,进而导致更多的人对参与林业合作社的热情降低,如果合作社内的成员挣不到钱,那么以后他们会对合作社敬而远之,他们的宣传和影响是负面的。因此提高林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是当务之急。

  6.4 财务管理不规范

  6.4.1 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

  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是在 2007 年之后才建立起来的,基本上还处于初创阶段,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以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来承担合作社的账目处理,大多数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兼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从 2011 年起,对于接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最终账目要集中上交接受检查。但由于覆盖范围的限制,绝大多数合作社的会计账目核算、内部财务管理仍然处于混乱阶段。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合作社的领办主体的多样性,各种不同形式的主体更可能根据自身拥有的资源或选择相对熟悉的核算手法,很多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的手段实施带来了更多的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这些都为合作社的税收征管设置了障碍。

  6.4.2 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

  国家为了有效地促进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陆续出台很多有针对性地的扶持政策,各省(市)、自治区也大多根据各地的情况出台了配套的支持政策,各种政策的关键问题都是对合作社实行免税政策,这容易使农民造成合作社免税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浪潮。应该认识到,合作社由于兴办主体、从事行业的不同,内部呈现出越来越分化的倾向,很多大型合作社已经或者超过了部分农业加工企业,对这些合作社不加区分地仍然实现全部免税政策,不仅使税源出现了流失,也助长了更多人偷税漏税的气焰,林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

  6.4.3 借机逃税的情况比较突出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作社销售自身生产农产品,视同为农民销售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但由于单个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即使存在着收购、加工其他农民农产品的情况,其应计税额也较小,完全可以为了促进小规模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其实行免税政策。但大型合作社,其销售额可能需要以亿计算,对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收购、加工、销售普通农户产品仍然实行免税的话,这里面就存在着巨大的逃税空间。实际工作中很多合作社正是利用这一政策实现逃税。比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些黑木耳合作社,利用俄罗斯进口木材加工的锯末子进行规模化黑木耳种植,同时还在市面上大量收购其他农户生产的黑木耳,进行统一加工、外销,对外购黑木耳加工不征税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扶持合作社发展,对于合作社税收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往往没有认识到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异质化倾向,很多私营企业正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实现逃税的目的。

  6.4.4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还有待加强

  从实践情况来看,林业专业合作社由于领办主体的不同,社与社之间在经济实力方面具有较大差别,“一刀切”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同时,各个市县对于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没有做到步调一致,根据对黑龙江省部分市县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执行全部免税政策;有的地方将林业专业合作社视为小规模纳税主体,征收少量税款;有的地方为合作社设定了一个数量上的限制,对数额内的产品销售实行免税,对超过限额的销售额进行正常的征税。总之,目前在黑龙江省内实行的针对合作社的税收征管政策可谓是千差万别,各地执行政策的不一致也造成了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区间不公平。

  6.5 加入合作社的意愿不强

  目前从全国总体而言,随着基本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及林权证的逐步发放,通过实现生产要素由分散走向集中即分散的林地流转到林业合作社手中,以实现规模经济目标,实现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转变已经成为发展的总体趋势。但很多林农首先是不愿意将自己手里的林地流转给别人,对于工商企业牵头组建合作社普遍持敌视态度,对合作社索要的林地租赁价格往往要高于当地林地实际租赁价格,其次是在有人牵头组建林业合作社的时候加入意愿普遍不强,这可能与片面坚持家庭经营林地的落后意识有关,也有可能与经营规模偏小有关。总之,林农在自发组建合作社、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愿方面普遍还不强,林农还无法有效参与到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来,民主管理还无法真正地落到实处,这就给林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顺利解决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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