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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1 共7379字

  第 7 章 促进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7.1 扶持能够真正带动农户的合作社发展

  严格区分真正能够引领带动农户走上通过致富道路的合作社及创办目的不纯、组织混乱的虚假合作经济组织,对那些无法真正实现全体社员共同享有合作社全部财产权利,不能根据财产所有权获得分红的合作社,应该考虑严格将其排除在合作社的认定范畴以外。可以考虑让这些组织完全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无论任何组织形式只要其能够带动农户致富,就应该把合作社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带来的增益程度来确定国家扶持金的分配额度,而不应该再继续让这些组织打着合作社的名义而行企业经营之实。要从根本上保证发展水平较高的合作社能够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对于林业合作社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同时合作社也应该完全按照 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来开展组建与运营活动,将有效提高入社林业生产经营者收益真正落实到实处。要认识到目前在黑龙江省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短期内还不具备开展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创办试点的条件,当前阶段还只能从源头抓起,立足我国实际情况,通过扶持弱势林业生产经营者通过组建、加入合作社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7.2 建立普遍认可的合作社发展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应该在评选星级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基础上,建立能够被各方普遍认可的合作社发展水平评价标准。以这一评价标准为依据来考核各个省星级合作社的发展状况,通过发展水平来确定给予的扶持资金数量,实现促进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提升的目的。根据各个合作社完成不同指标的程度,按照 5 分制进行打分,按照加总的最终分数来对林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进行排序。要认识到这一发展水平的评价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分数分配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真实性检验,以便实现更加客观地衡量林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目的。

  7.3 加强现代林业生产经营者意识的培育

  林业生产经营者之所以无法很好的参与到合作社这一富有生机活力的事业中来,关键问题还在于缺乏现代林业生产经营者意识的培养,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思维方式往往还停留在。

  现代林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完备的现代生产经营知识,对于平等地参与组建、管理林业合作社的意愿较强,同时自身素质较高也能够满足参与合作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需要,减少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概率,使林业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实现高组织化程度,来实现林业增产、林业生产经营者增收的基本目标。没有计划的市场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国外林业生产经营者生产主要靠小规模林业生产经营者自发组建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最低层次的合作社,若干合作社组成地区合作社联盟形成中间层次的合作社联盟,地区合作社联盟再组成最高层次的国家合作社联盟。任何地块、任何品种的种植、养殖,都是合作社联盟生产组织链条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球价值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作社联盟可以有效控制林产品的产出数量,减少大规模集中上市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7.4 加强合作社税收管理

  7.4.1 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们对各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扶持政策特别的了解。可见,各级政府对于合作社政策的辅导还是基本到位的。这也就排除了合作社理事长们对于征税政策盲点的可能,也为对经济实力较强、组织规模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提供了可能。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联合、兼并情况的出现,对大规模合作社进行征税也越来越现实,因此,对于这些合作社可以考虑按照比照农业企业的做法实行税收征管,但所征的税款应该优先加强对于所在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扶持。可以说,在目前的这个阶段,对合作社征税并不是以增加税源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加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通过外部监管措施的加强来实现促进合作社内部监督发展的作用。

  7.4.2 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由于黑龙江省农民地区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在短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无法吸引更多的本科生从事合作社财务工作,鉴于这种状况,有必要加强偏远林区的职业教育教育发展,为林区培养既能留得住、又能用得好的农村新型实用人才。同时应该加强对目前合作社会计的轮训工作,借鉴其他地区“培训劵”等先进做法,积极主动地通过社会力量实现农村会计人员培训的目的。在培训会计从业人员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所有合作社的账目检查,督促合作社实行更加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在全省陆续铺开。此外,对于合作社账目,实行抽样审计和突击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批评、降低评级、取消扶持政策,乃至取消营业资格等一系列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来实现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的,为今后的税收征管提供稳固基础。

  7.4.3 对合作社业务加以区分

  对合作社的业务加以区分,应该体现在能够正确区分合作社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其他农户的产品的基础之上。以生产黑木耳的林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内部成员生产的黑木耳进行加工、销售的时候理应获得免税待遇,这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必然要求。而对于加工、销售社外农民的黑木耳,加入合作社能够履行加工销售净利润的 60%的净利润能够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社员。也应该对这一行为实行免税政策,因为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稳步提升。但假如没有实行净利润的分配,对收购、加工、销售社外农民的农产品,理应进行征税。对合作社业务加以区分,有利于甄别真假合作社,为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合作社提供更加多的政策扶持。

  7.4.4 制定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在用足、用好各项针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根据各种类型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把握的主要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小规模林业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只销售初级农业产品的合作社不应该征税,使其享受农民销售农产品同等待遇;第二,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合作社自产农产品,应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合作社外收购而来的农产品,应该视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正常征税;第三,为了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调动林业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致富的积极性,对于社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 20%的合作社实行奖励,其资金来源应定位于合作社上缴税款;第四,应明确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县征缴税款全部用于促进当地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7.5 积极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7.5.1 开展与竞争者之间关系的协调

  林业合作社组织林农接入市场,其生产经营范围主要是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由于林产品交易市场有点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存在着无数的卖者与买者,因此要妥善处理与经营同类型产品的其他合作社之间的关系,要坚持以竞争有序为主,统一战线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品牌化、高品质化、独有化、高科技化、电商化”的林产品销售渠道,力争以世界化的品牌,以平价的价格来赢得市场。林业合作社与其他林业合作社进行平等的话语权争夺,只有在一部分林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处于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在目前这一阶段应该坚持处理好与其他林业合作社这类竞争者协调好关系的原则,尽量不与其发生较激烈的正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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