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扩张环节的税收筹划。
3.4.1 扩张环节的税收筹划空间分析。
1.分店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正处于发展期的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来说,扩大其连锁网络是其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在未来两年内,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计划成立 3 家门店。在外地新设门店,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将面临两个问题:①分支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成立分公司,还是成立子公司;②连锁经营形式的选择:直营连锁、自愿连锁还是加盟连锁。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在这两个方面如何做决定,为其在扩张环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的筹划空间。
2.分店筹建与整改期间购进固定资产的筹划空间。
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每年对于新开分店和整改分店的固定资产的投入为3000 万元。新开的分店在筹建期间就需要购买货架、生鲜设备、办公设备、监控设备等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都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新开分店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通常要在开业时才能取得,而固定资产的购进在新开门店的筹备期间就要购进。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对新开分店的固定资产购进时间并未进行有效筹划。如果筹建期的固定资产采购时间安排不当,就不能抵扣增值税。此外,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每年都会对一部分门店进行装修、整改,这些门店在整改期间,销售收入受到影响,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过低,但由于大量固定资产的购进,在当期有大额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形成进项税额留抵。
3.4.2 扩张环节的税收筹划措施。
1.分店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措施。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
分公司和子公司各有各的优势。以子公司的形式新设分店的优势在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上单独设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各项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与母公司相独立,因此能享受到其机构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以分公司的形式新设分支机构的优势在于:与总公司统一纳税,分公司在发生营业亏损时,可冲减总公司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减轻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且分公司注册的法律手续简单,可以免缴资本注册费和印花税。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到外地开设分店,在分店开办初期,往往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必要的业务招待、广告宣传等支出势必会增加。根据以往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开设分店的经验,开设门店在前两三年内都出现了亏损,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新开门店出现亏损的机率很高。根据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减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的整体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故能在新开业的两三年内起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因此,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在省外新设门店应选择分公司形式。
(2)连锁经营形式的选择。
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新设门店的连锁经营形式将决定门店增值税的税款缴纳方式,会影响到公司的增值税成本和总的税收成本。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大部分新开分店处于销售成长阶段,业内商誉的成熟度和分店知名度提高都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新开分店销售金额偏低,同时库存周转慢,根据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的运作模式,新开门店仍需根据统一的营销规划订货和陈列,在开业初期的销售业绩可能不理想,而形成大量的库存,这将导致新开分店的有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97 号):国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零售企业,即连锁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零售企业,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局批准后,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自愿连锁和加盟连锁的门店,因其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选择以直营连锁的方式开设门店,与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用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冲减总店的销项税额,减少总店在当月缴纳的增值税,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因此,在考虑新设门店的组织形式时,采用分公司和直营连锁的形式是最佳选择,以新设立分公司运营初期的大量的留抵税额冲抵总机构的销项税,可以有效减轻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新设分店的亏损带来的经营压力。
2.分店筹建与整改期间购进固定资产的筹划措施。
为了确保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开店所需的固定资产能够得以抵扣,可以对固定资产购进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销货方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赊购方式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在购买新开店的固定资产时,应全部签订赊购合同,推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时间推迟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还需要对开业时间超过 3 年的店进行整改,对于这些整改门店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及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使门店在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应与固定资产的供应商约定在 1月、2 月、5 月、7 月、9 月、12 月这些销售高峰月份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减少这些销售高峰月份的应缴纳的增值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以某整改分店为例,6 月份完成整改,将固定资产在 7 月和 9 月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7 月和 9月为销售高峰,庆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在这两个月份的增值税支出高。因此,可以通过这个筹划可以减少在这两个月的增值税额支出或减少在 6 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平衡这三个月的增值税和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