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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的框架体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1776字

  第二章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的框架体系

  2.1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的主要法规文件及管理结构

  2.1.1主要法规文件

  2010年9月26日,市城管委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局所属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广大市民更广泛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区县城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2011年2月10日,广州市市长签发第53号政府令,《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中明确了各级管理主体及相应职责分工、分类标识、分类标准、分类方法以及收运流程、奖励办法、经费来源等,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也明确了处罚办法;同年8月,穗城管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开展落实《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分工和明确;2011年10月26日,穗府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工作开展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开展步骤,为各级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2013年,广州市政府14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计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各区进入市属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超量,将最多支付两倍处理费,而不按时缴费的,由市财政从该区可扣缴的税收返还中予以抵扣,同时向全市通报批评。

  2.1.2管理结构

  广州市于2012年5月成立了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挂帅,直接涉及工商、质监、城管等11个政府职能部门及供销合作总社等8个下属机构,专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保障“垃圾突围”各项工作部署处于整体推进状态。

  2.2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体系

  广州市目前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体系是按照从投放、贮存、收运到循环利用和终处理全流程设计和运行的。

  投放是指根据《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广州市道路单侧按照如下密度在广州城区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商业大街路段:25~50 m;交通干道路段:50~80m;其它路段:80~100  m,部分生活服务性功能强、人流密集的次支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可适当减小。商业区、住宅区则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合理配置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

  居民将初分后的垃圾自行或由保洁人员统一收集后分别投入相应垃圾收集容器中,物业小区或社区保洁人员定时将容器集中到垃圾存放点暂时贮存。

  收运是指各区城管保洁车队根据所辖区内垃圾存放点的分布及道路实际,设计固定线路收运分类垃圾,经垃圾压缩站二次分拣、压缩脱水后,运至指定处理点。

  循环是指可回收物进行循环再利用,餐厨垃圾用于生化制沼或堆肥,有害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拆装后分类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中可焚烧部分用于焚烧发电。

  终处理是指焚烧发电后的灰渣及不可焚烧的其他垃圾等最终进行卫生填埋。

  2.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各环节的主体分析

  2.3.1投放环节的主体

  垃圾投放的主体是居民,这里说的“居民”是广义上的,除了指住宅区的居民、物业小区的业主外,还包括了写字楼等办公场所的上班族,商场、酒店等消费场所的消费者,公园、景区的游客等等。

  2.3.2贮存环节的主体

  垃圾贮存的主体主要为民营企业,如小区、写字楼的物业公司,社区、景区的保洁公司等,由他们负责设置垃圾集中贮存点,配置垃圾收集贮存容器,开展实施垃圾分类贮存工作。城区主要马路、人行道两旁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虽由市城管委负责设置,但是因为容积较小,且清理频率较高,贮存时间较短,在此便不作为主体研究。

  2.3.3收运环节的主体

  垃圾收运的主体是各区城管局下属的环卫车队,由市城管委负责统筹和协调,由各区城管局直接管理。

  2.3.4循环利用环节的主体

  循环利用环节主体是各种民营企业,如可回收物由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后再转至相应类别的加工企业再利用,餐饮垃圾由产生者自行作为饲料卖给牲畜饲养企业或作为原料卖给黑加工企业制造潲水油等,厨余垃圾由市城管技术研究中心(NGO)用于“好氧堆肥厌氧制沼”科研项目(规模较小),有害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分解并无害化处理;而其他垃圾中可焚烧的部分,则由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集团)运营的资源热力电厂进行焚烧发电。

  2.3.5终处理环节的主体

  终处理仅指卫生填埋,兴丰垃圾填埋场是广州市区唯一的垃圾填埋场,承担了市区80%的生活垃圾终处理任务,从2011年起由广日集团负责营运,因此主体为广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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