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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层警察权益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7777字

  第六章 保护基层警察权益的对策

  6.1 对基层警察心理问题的保护对策

  6.1.1 开展民警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调研评估

  合理划分人员范围,制定心理素质测评计划,确定测评要素和测评内容,对民警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开展普遍调研和测评,建立民警心理健康档案,通过对调研测评结果的分析论证,了解掌握需重点进行心理援助民警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

  6.1.2 广泛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积极探索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对调研测评中发现的存有心理健康问题倾向的民警,尤其是问题较为突出、已经影响工作的民警,要与其亲属搞好沟通,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援助,并定期测查,跟踪治疗,负责到底。要针对民警及其家属在人际关系、事业、恋爱、婚姻、家庭、教育、疾病等方面遇到的矛盾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缓解心理压力,消解不良情绪。在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对遇有重大变故或突发事件的民警及时提供科学的心理支持和援助,为减轻基层警察突发性心理应激,维护心理健康提供制度保障。

  6.1.3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培训

  通过专家讲座、观看视频、发放宣传材料、专业人员巡回辅导等各种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增强心理健康保健意识,提高民警的自我认知,真正了解心理健康的含义和开展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熟悉可能导致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掌握化解心理问题的基本措施方法。通过开展心理行为训练和心理能力训练等各种训练活动,提升民警的心理素质品质和抗压能力,凝聚团队力量,因地制宜地推广心理健康训练的方式方法,为普及开展心理健康工作打好基础。聘请组织心理健康专家和有资质的民警与基层基层警察结成长期合作关系,跟踪开展民警心理健康调研、咨询、知识普及、行为训练等工作。探索总结实用管用的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经常性的民警心理健康保护工作机制。
  
  6.2 对基层警察休息权益的保障对策
  
  从根本上说,最有效、最直接、最简洁地保障民警休息权益的办法,就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加大警力和财力的投入,确保警力配比、装备配置与面临的形势任务相匹配。但就目前环境来看,警力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长的可能较小,我们必须充分开动脑筋,立足现实找办法,在科学用警上做文章,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些努力。

  6.2.1 提高各级领导对维护基层警察休息权的重视程度

  有效保障民警休息权,就要求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与时俱进,改变那种“人民警察就应该讲奉献”、“强调休息就是偷懒抹滑”等片面观点。虽然公安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民警需要无私奉献,但强调奉献精神与保障民警的休息权益并不矛盾,它们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只有让公安民警休息好,确保其有充沛的体力、精力、投身于公安工作之中,才能有效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命。基于此,各级领导尤其是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将保障民警休息权益提高到以人为本、确保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民警休息权益得不到维护,实际上是对民警个体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对整个公安事业不负责任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充分认识保障民警休息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真正在慎用、惜用警力上想办法、下功夫,在实现公安事业跨越发展上出实招、见实效。

  6.2.2 优化警力配置格局,提高内部工作效率

  “好钢要用到刀刃上”,要把最合适的警力配置到最适合的位置上去,这是警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追求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打破警种部门界限、实现整体作战,警务职能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管理模式由纵向递进向平面网格转变,着力解决机构设置层次不清、指挥不力、部门之间扯皮等问题,改变分工过细、警种林立的现状,将富余警力充实到基层一线。要向基层所队倾斜,真正充实和做强面向实战的基层一线所队;要依岗择警,从岗位职能需求出发,根据民警的个人爱好、专业特长及性格特点选择民警,做到岗警相适、人尽其才;要勇于打破传统工作模式和常规作息制度,因地制宜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制等勤务制度,把有限的警力投向案件多发、易发的时段、路段,增强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实效性。

  6.2.3 转变工作思路,善于借助“民力”为我所用

  群众路线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人民群众是我们理论智慧的源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更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走群众路线。当前,我们要以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历史经验为基础,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技术的等多种手段,融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形成严密有序的预防犯罪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控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一方面要积极尝试非执法、保密等岗位试用文职雇员制,推进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等,将有限的警力置换出来,最大限度投入到执法等关键环节、岗位中。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动员和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综治部门、保安、社保组织、人民群众等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形成群防群治、“全民皆警”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如此,既减少了基层警察的工作量,还起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可谓“一举两得”.

  6.3 对基层警察生命健康权益的保障对策

  一组组的数字、一个个的案例,让我们为人民警察的伤亡和健康而感到悲痛。悲痛之余,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在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同时,我们应如何从优待警,切实保障民警的生命健康权益?以下几个方面也许可以引起我们的思考:

  6.3.1 增设袭警犯罪,明确法律惩治

  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基层警察立法在基层警察保护方面已相当完备,自成体系。如美国在该国刑法中就单设了袭警罪并明确规定:“在基层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基层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在我国,也同样应当设立袭警犯罪,以凸现对人民警察特殊执法身份的特殊保护。目前尽管妨碍公务罪可以为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提供法律保障,但这个罪名“口袋太大”,没有充分考虑基层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一些国家虽然和我国一样没有在《刑法》中直接单设“袭警罪”罪名,但他们在法令中都很清晰、详尽地罗列了妨碍、侵害基层警察执法权益的各种具体行为,并有各种行为相对应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如《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中虽然把基层警察的权利和保障放在有关公务员的规定内,但它的规定相当详细,对受处罚的行为罗列得清晰细致,可操作性很强。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基层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辱骂基层警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曾有报道称,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一男子因向一基层警察丢一片废纸被控以“袭警罪”而被逮捕。因此,我们应在立法上规定袭警罪的同时,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公安干警,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1效应对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后顾之忧。
  
  6.3.2 保障身心健康,加大经费投入

  一是构建民警健康状况预警系统。健全民警定期体检制度,建立民警医疗档案,以便及时掌握民警的健康状况。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网络和“绿色通道”,保障医疗经费拨付,确保患病民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针对民警的心理特点和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逐步建立民警心理健康医疗制度,通过设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开通心理健康热线、强化心理训练等方式,帮助民警化解因工作、学习、生活、家庭、情感问题调适不当而产生的不良情绪,培养积极健康的情感,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是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民警伤亡不断上升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民警,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公安队伍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认真梳理民警因公伤亡的现状,找深找准原因症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思想工作,努力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在对待公安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上给予充分考虑和倾斜,对民警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组织上、法律上、制度上以及物质上全面加以考虑保障。在政治上,要关心重视民警的进步,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要重实绩,重公认,不主观臆断;在工作上,要想方设法为民警提供宽松环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缓解工作压力;在生活上,要提倡用家庭式的关爱温暖人,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民警解决后顾之忧;在方法上,要与民警平等相处,民警最欢迎的还是领导以平常的姿态与民警交心谈心,架起理解的桥梁,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警察因公伤亡事件的发生。

  6.3.3 优化执法环境,融洽警民关系

  一是严格界定警务行为的范围,限制非警务活动。《人民警察法》第 6 条的规定,已明确列举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 14 项职责。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我们就应该严格履行法律界定的人民警察职责。与此同时,我们应当依法严格界定警务行为的范围,坚决制止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借用警力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避免公安机关被迫从事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计划生育、城管执法等非警务活动,一旦因非法用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该非法用警的领导应依法承担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束缚住他们肆意妄为的手脚,真正优化执法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维护执法权威。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拓宽良好的信息交流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和理性、平和、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公安民警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权威。通过警方报道、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制作宣传栏、开展宣传日、召开媒体见面会等多种形式、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唤醒对公民道德素养的关注和重视,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鼓励公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6.3.4 提高民警素质,充实基层警力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素质。民警的素质是构成警力资源的基本要素,也是形成队伍战斗力的基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教育培训来解放警力、提高效率、形成战斗力。要强化对民警的实战训练,制定和建立民警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目标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不断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养成良好的战术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始终将基本功和应变能力的训练摆在重要位置。特别是对从事刑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的民警要进行具有针对性、实战性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身体训练,使一线民警都能够真正掌握必要的警务技能。二是充实基层警力,优化警力配置。公安机关应进一步落实“下基层、打基层、苦练基本功”的基础建设活动精神,使警力配置朝着科学化、实战化、高效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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