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层警察权益保障现采取的措施和存在问题分析
4.1 立法层面
早在 1980 年 7 月,我国就发布实施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1996 年 1 月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它取消了原规定中“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的具体规定,重申“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但在实际操作中,警察使用合法暴力时却显得缩手缩脚,除非万不得已,一般都不能或不敢佩戴或使用枪支,因为法律在规定警察在何种情形下使用武器枪支还不够具体明确,法律条款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警察在执法中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多,民警正当警务用枪顾虑重重。
4.2 警用武器装备层面
在国外发达国家,警察具备精良的装备和较高的专业化工作水平,例如卫星定位系统,随车通讯设备以及相连的指挥系统等,美国警察的警械装备基本上可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德国巡逻警察一般配备手枪、手铐、警棍、胡椒喷射器、防弹背心等防护设备。在我国,自 2010 年开始,为基层警察配备了一套单警装备,内含强光手电、电警棍、催泪喷射器、药包等装备,能够简单应对紧急事件,但由于经费紧张,这套单警装备数量有限,不是每人都有,在日常维护上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单位的催泪喷射器是 2011 年配备,有效期 3 年,目前已经过期 1 年,但至今无人负责日常维护更新,强光手电按钮也已经损坏,无人维修。我国经费紧张,普遍存在警察装备落后且更新缓慢,科技含量低,高科技的装备覆盖率、使用率都很低,.很多偏远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仍然使用上世纪 80 年代、90 年代的装备,基层民警执法所必需的非杀伤性武器如防暴枪、防弹背心、防弹头盔等存在严重匮乏问题。
4.3 警察自身防护意识层面
在德国,警察自我防护意识是终身必修课程,在警察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中均设有专题培训内容,进行防护装备熟练操作训练,要求每名警察熟练运用手枪、手铐、警棍和胡椒喷射器。在我国,尽管公安部对基层民警有定期培训的要求,但一方面有些基层领导对民警定期培训的意识不强,再加上由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政府摊派的一些非警务工作增多,很多时候一个民警要干几个人的活,民警很少能有时间参加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培训;另一方面,民警自身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般情况下,除缉捕犯罪嫌疑人时持枪支和警械外、在传唤、羁押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很少携带武器警械,有时甚至连头盔、警棍等基本防护设备都不带,自我防范意识淡漠。例如,2014 年发生的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 3 名在押人员杀害民警脱逃重大恶性事故,值班民警单独将在押人员提出监室,让在押人员在其脑后,防范意识严重缺失,造成自己被害。
4.4 警察休假休息制度层面
我国法律规定了依法带薪休假制度,但民警真正休假成功的却寥寥无几。以我自己为例,自 2007 年参加公安工作后,到现在近 8 年,从未休过一天假,有时提出休假申请,就被领导以各种理由拒绝了,2011 年结婚,我在云南旅游度假,领导打电话让抓紧回去参加培训,婚嫁没有修完就第一时间赶回单位。前不久,局领导又通知支队今年上半年都不准休假。目前,针对公安民警频繁加班的现状,公安部早在 2009 年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民警加班补贴等文件,市级公安部门 2011 年才落实到位,县级公安部门直到 2013年才落实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何保障民警的休假权、休息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