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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益保护问题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1416字

  第一章 绪 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社会的保护者,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是毋庸置疑的。据统计,从 1949 年建国到 2008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 10584 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 余名民警因公受伤。其中,1949 年至 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 1026 人;1981 年至 1989 年,因公牺牲 1413 人,负伤 20529人;1990 年至 2005 年,因公牺牲 6819 人、负伤 120783 人;2006 年至 2008 年,因公牺牲 1326 人。平均每天牺牲 1.2 人、负伤 20.7 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①特别是从 1995 年开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 400 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此外,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威胁诋毁诽谤民警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计数。

  人民警察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时,执法活动依法受到保护,正当执法权不容侵犯。

  如何减少或避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伤亡,已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之一。在警察权益保障问题上,许多国家走在了我们前面,已经建立了一些比较成熟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立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根据美国联邦刑法的一般原则,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是违法,威胁范围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英国警察法》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韩国等,虽然没有将袭警行为列入刑法,但在刑法中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或在某些条例中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分门别类明文规定,按照轻重给予惩罚,以此凸显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虽然枪支泛滥,但犯罪分子往往也是不得已时才射杀警察,因为他们清楚,警察部门是决不允许犯罪分子伤害自己的雇员的,如果警察被杀,警察部门将会穷追猛打,直至将凶犯绳之以法。

  然而,关于警察权益保护,一直以来我国既没有设立“袭警罪”,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立法不全且规定的比较原则、笼统,只在现有刑法中单纯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而司法解释又常常不一致,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受到诸多舒服,执法中尺度很难把握,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警察争当执法。针对日益严峻的执法环境,我们必须注重保护基层警察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来推动公安法治建设的文明进步,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文在借鉴国外警察执法保障的基础上,分析基层警察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探索我国的执法权益保障对策。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1.2.1 研究的思路

  首先研究基层警察权益保护的界定与意义,其次认清基层警察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再次探究基层警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最后研究保护基层警察权益的对策。

  1.2.2 研究的方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通过收集、整理、查阅有关基层警察权益保护的专着、期刊、科学报告、统计资料、官方文件、档案等文献资料,了解有关受侵害的现状,把握该课题的国内外动态。

  综合分析法。本文运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与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突破现实和狭隘的思维模式,提出解决基层警察权益保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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