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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层警察权益的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7777字

  通过制度保障、财力保障,从优待警,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使警力不断沉下去,基层战斗力和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上来。必须依照《基层警察法》的规定,明确各种职责,划定警务活动范围,相应地配置、开发警力资源。要尽快建立一个高效灵敏、指挥畅通、一呼百应的整体联动机制,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实现资源重组,这既是警力资源开发的现实需要,更是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基层警察脱颖而出,实现一警多能,综合开发警力资源的深层需要。要着力改变人事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6.3.5 改善物质装备,增强实战能力

  一是改善信息设施、交通装备条件,实现科技强警。首先,要强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抓好科技技术知识的普及教育,搞好计算机、网络等新型技术的培训,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时代要求,这也是今后开发警力资源、“增加警力”的最大空间。其次,应改善公安队伍的通讯信息设施,使用先进的、高质量的通讯器材和信息设备,形成准确、保密、快捷、独立、高效的公安信息网络,使各种公安工作、情报信息能够及时完整地传递反馈到公安决策指挥系统,为领导科学决策、妥善应对、正确解决问题提供可靠保证。最后,要改善公安队伍的交通装备条件,配备性能优良、能适应各种路况、各种环境、相对耐用的各型交通工具,以提高公安队伍力量的运动作战能力。

  二是加大警械武器的使用力度和配备力度。《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基层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规定得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具体细化,便于操作。具体来讲,应该给予基层警察更多的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因为民警出现涉枪等(案)事件而“因噎废食”,基层警察只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及时正确使用警械武器,达到“以暴治暴”的效果,从而有力震慑袭警分子。

  要加强对软制服性武器的配备,增强防卫能力。所谓软制服性武器是针对枪支等硬制服性武器而言的,是指不直接造成人身重大伤害而又可暂时使对方失去抵抗能力的武器。如警用手套、电击枪、麻醉枪、强光手电筒、催泪弹、催泪喷射器等非杀伤性武器。软制服性武器最大的优点,就是既可达到制服罪犯的目的,又不至于将罪犯打伤或打残,并且成本较小,效果较好。应该加大对软制服性武器的配备和使用力度,提高配备率和使用率,切实保护好基层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

  6.4 对基层警察名誉权的保障对策

  近年来,侵犯基层警察名誉权的案事件越来越多,如果仍然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势必对人民警察个人,乃至整个公安事业产生极大的影响。保护人民警察的荣誉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6.4.1 建立健全基层警察荣誉权保护法律法规

  《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民警察法》第 1 条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第 5 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虽然以上 2 部法律的 3 条内容均对保障民警荣誉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我们不难看出,内容只做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法律如何保护基层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上述规定、侵害民警权益的行为是否应受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尚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现在侵害基层警察权益的案事件不断增多,大量的不实投诉、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已给公安民警的荣誉权带来极大的影响。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我国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警察荣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上做好顶层设计,同时要建立保护基层警察荣誉权的长效机制,从法制上、源头上给与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才能够使基层警察荣誉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6.4.2 设立人民警察名誉权保护机构

  建议成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由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务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比较独立的民警合法权益保障机构。当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此机构负责案件、事件的调查取证;协调有关执法部门追究侵害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帮助民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接受民警委托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对被诬告、陷害、恶意投诉、误告的民警恢复名誉,维护人民警察的权威。各级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保护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研究制订有关维护民警正当权益的制度、措施,调查、复查侵犯民警正当权益的的案件事件;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妥善处理相关事项。⑩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慎重、理直气壮地维护广大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把保护民警合法权益作为规范执法、凝聚警心、提振士气、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保障基层警察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在这方面,上海市公安局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早在 2000 年 2 月 28 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正式成立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其他省市和地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6.4.3 着力改善社会执法大环境

  改善大的社会执法环境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我们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需要争取群众广泛的参与支持,需要长期持续不懈的努力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就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努力塑造先进典型,大力培树英雄模范,通过英模事迹报告会、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活动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真切地体会和感受到广大公安民警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工作中付出的心血和汗水,做出的突出贡献,形成“人民警察爱人民”、“人民警察人民爱”的良好环境。在这一点上,山东省公安厅连续三年组织开展的“山东省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活动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中国人民受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统治,“人治”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因此,我们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在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更加注重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用自身的实际行动,不失时机地宣传法制思想、观念,教育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争取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展现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为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打下扎实的社会群众基础。

  6.4.4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

  要充分认识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重大作用,主动沟通交流,积极提供素材,争取理解支持。当前,由于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新闻触觉不断延伸,报道深度日渐加大,公安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单位,自然少不了和新闻媒体打交道。大量的涉警信息见诸媒体,其中大多都是负面消息,一时间,公安民警对新闻媒体抵触情绪很大,畏之如虎,唯恐躲避不及,殃及自身。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新闻媒体的喉舌作用。

  新闻媒体在当今社会的舆论引导作用毋庸置疑。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与新闻媒体部门沟通交流,积极提供合适的时机、素材、平台,邀请新闻媒体走入警营,走向一线宣传报道,借助新闻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汇报自己的工作,宣传先进英模的典型事迹,展现公安机关的良好风貌。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机构,肯定会对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不如人意、不尽完善的地方给予批评、揭短,对于确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虚心接受,认真加以整改并及时反馈,不能讳疾忌医,藏着掖着甚至气急败坏,伺机报复。对于个别新闻媒体借故恶意炒作,夸大其词甚至随意捏造损害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形象和荣誉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反对,还群众以事实和清白。

  6.4.5 不断提高人民警察自身素质

  要在公安队伍内部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等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遵守中央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公安机关“三项规定”、“五条禁令”,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整治“慵懒散”问题,加大反腐倡廉的打击惩处力度,坚决纠正个别公安民警存在的作风不实,手段粗暴,工作简单,推诿拖沓,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腐化堕落等突出问题,坚决将害群之马清理出公安队伍。要加强人民警察业务技能和执法规范化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防止授人以柄,给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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