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对治理云南省超限运输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一云南省的公路货运市场仍是粗放型,散、乱的现象仍然普遍,加之云南省的地理和经济条件形成了公路货运市场货物分散、运输效率低、成本高、超限运输问题尤为突出。正如前述第二章超限运输形成原因的分析中,成本-收益的利益驱动是超限运输形成的主要方面,因此有必要增加超限运输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运输效率,使超限运输者从根本上自觉的远离超限运输行为。
随着云南省“桥头堡”建设的开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会产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公路货运市场,加剧公路货运市场的竞争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使社会整体福利效应下降。为了实现云南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从长远看来,云南省只有抓住加快“桥头堡”建设、打通面向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契机,大力发展现代交通物流业,强化对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管,重新构建物流规范的运输市场秩序,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云南省的公路货运超限运输问题。
5.1加大对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超限运输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为获取暴利,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即存在“不超就亏本”的说法。无论是被动超限运输行为还是主动超限运输行为,其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将严格依法处理。但是,对于主动超限运输行为,我们只有进一步采取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经济处罚手段来遏制这种恶性超限运输行为的存在。参考发达国家超限运输治理的经验,结合云南省的治超实际,提出对超限运输进行处罚的建议如下:
一是原则上对超限10%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不给予罚款,但要将该车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当违法行为达到5次时,将对该车辆的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所有者)及驾驶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强制学习,学习内容为《公路法》及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期间该车辆不得从事任何营运活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再次进入公路货运市场进行营运活动。
二是对超限10%-20%之间的超限运输车辆,将对该车辆的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所有者)及驾驶人进行为期二周的强制学习并参加二周的社会劳动(义工),学习期间该车辆不得从事任何营运活动,学习考试合格并完成社会劳动后方能再次进入公路货运市场进行营运活动。除以上处罚外,还将对车辆所属企业(所有者)及驾驶人的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当违法行为达到2次时,将吊销该车辆的所属企业(所有者)及驾驶人公路运输营运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在申请取得公路运输营运资格,且不得从事于公路运输相关的任何行业。
三是对超限20%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将吊销该车辆所属企业(所有者)及驾驶人的公路运输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在申请取得公路运输营运资格且不得从事于公路运输相关的任何行业。对于超限运输情节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行业。
因为无论货主、车主、驾驶员、运输企业他们都可以被看做单纯的经济人,在公路货运市场中,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只有增加其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使其主动远离超限运输行为。
5.2加强货运市场调控,平衡运力发展
云南省公路货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运力供大于求,并由此导致了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车辆超限运输严重,使公路货物运输价格在无序竞争中被长期扭曲,长期处于低位徘徊的运价又导致运输业户只能通过超限运输来看获得利润,如此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循环。因此,只有保障了公路货运市场的有序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治超的目的。根据云南省公路货运市场的实际,对公路货运市场的调控建议如下:
一是打破公路货运行业基本呈现的“一户一车”单车满天飞的格局,鼓励“单打独斗”的运输业户在政府的指导下自组或加入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运输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使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二是建立以技术状况为准则的营运车辆进出公路运输市场机制。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和车辆技术状况为条件,划定运营类别和可从事运营活动的区域,提高公路货物运输的抗风险能力和安全度。
三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大中型公路货运企业改善经营策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运力结构,提高运输专业化、大型化、规模化程度,促进公路运输市场运力集约化。
四是维护公路货运市场秩序,保护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打破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外部环境。打击非法运输、欺行霸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运力,确保运力结构平衡发展。
5.3强化对公路货运市场管理,合理调控和指导运价
运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运输业户利润的高低,在运价处于低位时为了既能保证盈利又能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运输业户只能超限运输,这严重扰乱了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形成了“货车不超限就不赚钱”的怪圈。
不能超限运输自然使运输业户想通过提升运价以抵消高昂的运输成本,而这又会引起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成本的上升,从而导致商品价格的上涨。因此,合理调控和指导运价的方式就是将运价制定权限下放,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对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或供大于求的,运价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对公路运输依赖较大的大宗货物,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是对国家要求实行运价优惠的保证民生的物资、支农物资、救灾保障物资、军事物资等,实行政府定价,执行较低的运价标准。
对公路货运企业运输第三类商品造成的营运亏损,政府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一定补偿。
5.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联动治超管理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的广泛性、严重性、复杂性,决定了治超工作必定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为了维护云南省已有的治超成果,防止超限运输现象的反弹,需要对超限运输进行长期的监控和管理。这就要求在治超工作中做的以下几项: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
另外,云南省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存在公路路域环境广泛,治理工作涉及面广等问题,单靠路政执法人员去整治,其力量单薄。要快速有效的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运输,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需要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信息化、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新闻宣传、纠风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通过各相关单位的联合行动能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联动治超,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
5.5发展现代物流,大力扶植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从国内外先进的治超经验出发,云南省要从根本上缓解公路货物超限运输问题,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可以考虑从提升物流服务水平上,发展现代物流,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入手,培养规范化的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
首先,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专业性的物流服务。正规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会一味地使用价格竞争的方式获得业务,用超限运输的方式降低成本,而是从通过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和整体效益上来求生存、求发展。
其次,第三方物流企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生产经营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间的物流业务、权利、义务、物流服务价格等事先确定下来,双方按照契约规定施行。实施超限运输将不可能获得额外的收入,如果超限运输,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将对此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与单纯提供单项物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注重的是整体服务最优、整体利润最大,而不倾向于采用压低运价再由超限运输补回的恶性竞争方式。
由于第三方物流具有专业性、合同导向性、综合服务性的特征,可以将”治超"行动由外力推动向内源驱动转变,从而对公路货运超限运输的治理起到长治久安的作用。因此,发展现代物流,大力扶植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超限运输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为获取暴利,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的广泛性、严重性、复杂性,决定了治超工作必定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只有增加车辆超限运输的违法成本,保障公路货运市场的有序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目的。而云南省要从根本上缓解公路货运超限运输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抓住加快“桥头堡"建设、打通面向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契机,从提升物流服务水平上,发展现代物流,特别是从第三方物流企业入手,大力扶植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培养规范化的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