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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3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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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第2部分】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的建设引言
【第3部分】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现状分析
【第4部分】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第5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第6部分】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征信体系缺位、滞后等一系列问题暴露出来。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一)国外征信体系建设模式

  发达国家经历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因各国在文化、历史、经济及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形成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征信体系模式。

  1.市场主导型模式

  此模式下的征信系统是由私人组织开发运营,用于商业目的,通过收集、加工信用信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来进行营利。而政府的作用只是立法和监督法律执行。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的特点是政府只处于辅助地位,仅负责信用管理的立法和监管法律的执行,而市场信用机构却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发达的行业自律,依靠市场经济法则和运行机制来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典型的代表是美国,采取此类信用体系模式的还有英国、加拿大及北欧国家。

  2.政府主导型模式

  此类模式下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以私营征信机构为辅助,“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主要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政府主导型的征信系统主要有强制提供征信数据、隐私保护、保密、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和计算机密集型技术等特点。主要在意大利、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和法国等广泛使用,其中,除法国外,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私人征信机构作补充。

  3.会员制模式

  此类模式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也区别于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可以说是介于前两类模式间的一类特殊的行业协会会员制征信模式。它是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通过搭建互换平台,达到会员间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将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信用信息中心是会员的义务,反过来中心则给予会员信用信息查询的服务。会员制征信体系模式主要在日本使用。

  4.比较借鉴

  通过比较上述三种模式的区别和利弊,分析它们各自适用的国家类型,对我国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主导型模式优点在于高度的市场化,征信服务覆盖面广,公共财政投入不大,在促进信用消费、扩大信用市场规模、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面优势明显;不足在于需要长期的市场充分竞争和蹄选,对国家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等软实力,政府部门的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否则容易出现侵犯隐私和因重复建设而造成资源浪费,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的征信系统。

  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优点在于逢设周期短,有力地保护信息安全,规避金融机构信贷风险,且政府与私营机构互相配合,各有分工,相得益彰;不足在于前期投入较大,政府与私营机构的职责和责任分工、成本和收益分配难以权衡。

  建设周期长短、强制性和全体参加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之间的关键差别。

  会员制模式优点在于通过共享机制降低会员各自的系统建设、信息收集处理成本,扩大信用信息覆盖范围;不足在于不考虑商业性信用服务需求,信息釆集面仅限于会员间,覆盖面难以推广到全社会,商业化程度低。

  这三种模式是在不同历史条件、法律制度、文化氛围和社会信用状况等背景下产生的。市场主导型模式适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主导型模式要么适合小国,要么适合处于转型阶段、私营征信机构不发达和对债权人保护较差的国家;会员制模式则适合行业协会较发达的国家。

  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来看,要选择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模式来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征信市场化状况、社会信用环境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等实际情况,做到借鉴与创新相结合。我国尚处在转轨时期,征信市场化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不甚理想,单纯采取市场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并不现实,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我认为: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设政府主导型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更符合中国国情。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经验启示

  征信业在国外历经了 100多年的发展,以及近20年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经验,能给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以启示,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思考和借鉴。

  1.逐步健全征信法律体系

  上世纪60年代美国便开始颁布信用监管的法律,发展至今其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齐备。其主要做法:一是使法律范畴涵盖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涉及信用管理的主要法律有《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二是对信用报告机构和信用报告使用者均进行规范。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法律,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信用报告的消费者都要遵守《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条款,并以这些条款为依据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上述法律伴随着美国的经济发展变化都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其中1970年出台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在1996年、2002年分别进行了重大修改。英国,为了明确信用管理服务供应者的资格条件,1974出台了《消费者信用法》;为了规范信用数据的取得和使用,1998年又颁布了《数据保护法》。两个法案的实施对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规范征信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在英美自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规范运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美国早在十九世纪末就成立了民间信用管理组织,目前,消费者数据业协会、美国国际收帐者协会和全国信用管理协会三家信用行业协会影响力较大。其中1896年成立的全国信用管理协会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

  协会通过联系会员单位举办交流会议、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制定技术标准、为客户提供商账追收服务、为授信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进行政府公关等活动推动信用行业良性发展。在英国,2011年三家占英国人人贷市场份额92%的公司成立了全球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英国的12家众筹公司也成立众筹协会并设立相应行为准则,通过制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信用评级、rr信息安全管理、反欺诈和反洗钱措施等,约束筹资人,保护出资人权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自律先行,适度加强监管

  为鼓励金融创新,避免“一管就死”,英国政府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初期阶段不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针对性法律和法规,而是让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让其自由发展,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壮大,才开始逐步进行监管。在美国,网络信贷被列为信贷类理财产品,需要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只有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的网络信贷企业才可以营业。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的角度促使美国P2P行业的业务幵展走向合法化、透明化,间接要求P2P平台提高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4.信息共享畅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打通信息共享通道,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人们守信用,惩罚失信的人,提高违约成本,使信用体系得到健康发展。在英美等P2P借贷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违规成本也因之较高。①在美国,企业和个人都十分重视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因为美国的信用交易随处可见,信用制度很完备,并且信息共享渠道畅通,没有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有污点的企业或个人,将很快被披露并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的麻烦。美国为了惩戒失信行为和失信者:一是通过大量信用产品的频繁交易和使用,使之与信息主体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并最大程度扩大失信者与全社会的对立,达到约束和威慑失信者的目的。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三是司法介入。

  5.拥有成熟、覆盖面广的信用服务业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全面覆盖了个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以及信用评级三个方面:一是从事个人信用服务的三家大征信机构:环联公司、艾可飞公司和益百利公司,都具有信用管理人员众多,信用信息数据库庞大的特点;二是从事企业征信的主要是邓百氏公司,该公司为99%的全球1000强企业提供经营决策参考,它的“世界数据库”拥有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和穆迪,业务涵盖证券评级、保险公司支付能力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和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英国早在1830年就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经过市场化的竞争,目前比较大的两家征信公司分别是益百利和艾可飞,其丰富成熟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信用评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6.完善的信用评分机制

  在英美信用评分不仅决定一个人是否如愿以偿,而且还会决定他要付出的代价。信用评分越高,表示风险越低,享受信贷利率越优惠。信用评分是动态的,反映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刻信用风险的写照。在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以及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美国的信用评分通常由费埃哲公司(FICO)根据个人信用报告计算得出,对贷款机构的决定有重要参考价值,其评分分数从300到850的分值不等,超过720分就意味着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以上,信用记录较好,如目前美国最成功的P2P公司Lending Club的借款人FICO信用评分平均为715分,而针对评级较低的客户,Lending Club将提高贷款利率。据成立于2005年的全球首家P2P公司Zopa介绍,英国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较小成本即可从征信公司购买客户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分。目前,Zopa通过信用评分对贷款人进行把关,拒贷率高达80%,有效避免了商业欺诈等风险,该公司成立8年来,贷款坏账率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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