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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88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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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第2部分】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的建设引言
【第3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现状分析
【第4部分】 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第5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第6部分】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理想模式的建设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迫切需要征信体系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征信体系不完善已是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助,因此也催生我国征信体系开始变革和发展完善,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建设模式并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理想模式提出的背景

  1.历史条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薄弱,征信覆盖面窄,缺乏普遍的公信力。各个私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处于各自为营,游离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的状态,相互间缺乏共享渠道和机制。必须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与互联网金融发生联系的个人和企业,允许任何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公共征信服务平台。而作为征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模大、功能完善、应用领域广且影响力持续扩大,已建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外还有几十家的社会征信机构对其进行补充。这种有政府背景的公共征信系统在降低建设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上有巨大的优势,对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2.征信市场化发展状况

  目前,虽然国内也出现了一批市场化经营的征信机构,但由于政府在征信市场占有政策和规模优势,国外一些大型征信机构也不断进入国内征信市场参与竞争,市场化经营征信机构没能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普遍存在规模小,数据采集困难、专业化水平低、信用产品质量差等问题,另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也使它们难以充分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3.社会信用环境状况

  当前我国处于转型发展阶段,加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短,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环境整体水平不高,为经济利益而牺牲信誉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人信用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失信成本过低。政府层面虽然提出要建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但相关的配套机制并未及时建立。此外,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职能部门间信用信息缺乏共享,也造成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整体不理想。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信息及相关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其金融属性,本质上还是金融。按理类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属于金融征信的范畴,确切说应是金融征信的一个分支,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社会征信体系的子体系,建设模式应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保持一致,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釆取的是“政府推动、央行运作、市场补充”建设模式。

  (二)理想模式建设的原则

  1.征信信息可共享性

  单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依靠自身力量建成征信系统,或者小范围平台间组成的共享平台,容易造成信息割据,形成信息孤岛,无法准确及时识别单个借款人在多个互联网融资平台重复借贷的情况,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客户间由信息不对称、平台间因信息孤立导致合成谬误。也就是说,对个例来说,每笔贷款的完成,理性的融资平台虽能保证单笔交易的安全,但将多笔交易合成在一起可能造成人人遭狭的合成谬误。由于互联网融资平台间的竞争必将造成相互间信息的孤立,各平台只能获取与之发生业务联系的部分信息,无法动态、整体地了解对方在其他平台的贷款情况和信用表现,同一个体可以通过与多家互联网融资平台建立业务联系,多头贷款、过度贷款,却能不被发现和监督。当企业经营出现状况后,如果一家平台首先釆取强制收贷方式,其他平台必然迅速釆取措施,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结果企业必然陷入更大的困境甚至倒闭,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大部分信贷资产也难以保全。为实现行业会员间的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降低风险,一些地区谨慎探路,建立网贷行业协会试图帮助会员企业间共享信用“黑名单”,有效防范借款人诈骗、“过度借贷”等风险;一些第三方征信机构,或通过购买数据,或通过数据交换,或实地调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为会员提供征信查询。例如上海资信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北京安融惠众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但这些摸索毕竟只是单一行业性、区域性的,受众面较窄,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有限,不能完全解决借款人过度借款、重复融资的问题,因此在系统建设之初就应该将建立覆盖全行业、全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作为主要目标,实现互联网金融全行业信用信息可共享。

  2.网络数据可获取性

  网络上每天涉及金融业务的电子商务、P2P、众筹等网站和网民数量众多,每天新增或退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网点、网络主体也不计其数,如何保证征信系统成功釆集网络数据、采集到有效的网络数据成为决定建立上述理想模式成败的关键。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运营商平台营收市场份额中8家核心企业占比64. 5%,其中阿里巴巴份额43. 1%;中国B2C购物网站交易规模前10家企业交易额占市场整体的89. 7%,其中天猫占比51. 1%。①而P2P和众筹方面,虽然还处于跑马圈地阶段,但整体来看,已基本形成了以人人贷、人人聚财、温州贷、陆金所、合拍在线等为首的P2P主流阵营和以点名时间、点梦时刻、淘梦网、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等为首的众筹主流阵营。因此,只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主要的电商平台、P2P和众筹网站建立合作关系,设立数据接口,并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基本可以有效获取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

  3.最终产品可更新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频繁发生,并产生海量数据,业务双方信用信息随时变化,保证信用报告的迅速更新,并能及时提供给信用报告需求方是保障这一模式有效性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在云计算、大数据等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征信系统有能力实现对原始数据的即时采集,限时加工,并快速提供最终产品。另一方面,为提高业务主体双方信用度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采用会员制,并要求会员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且目前征信中心己开展互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验证试用工作,所以,未来完全能够通过互联网链接导向方式,为业务主体双方提供查询信用报告的地址,确保最终产品及时更新、便捷获取。

  4.客户隐私可保护性

  未来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征集的主要是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网络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网络交易信息和其它信息。例如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职业、联系方式、网络信贷记录、债务状况以及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都属于个人隐私,我国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也不愿隐私信息被泄露、被窃取。而征信机构采集、加工、整理、保存和提供的绝大部分是私人隐私信息,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在设计之初就应该将隐私保护作为重要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确保客户隐私不被侵犯。二(三)理想模式: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互联网金融子系统。

  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根据上述建设原则,兼顾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应该釆取“政府推动、央行运作、市场补充的建设模式。并且可以尝试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上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参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数据的采集、加工、使用步骤,可以勾勒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子系统基本架构图(图1),主要由数据来源对象、征信管理平台和信用产品最终用户构成。

 论文摘要

  1.数据来源对象

  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模式主要分为四大类:模式一是金融互联网,传统金融体系利用互联网提高运营效果,借助互联网在线交易,传统金融模式上叠加一些互联网应用,比如说电子银行以及股票、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在线交易。模式二是电商大数据金融,平台企业依托自有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海量信用信息数据为用户创新性开展资金融通业务,主要表现是阿里小贷、苏宁金融,京东供应链以及腾讯电商的金融服务等,这些电商平台依靠自身的支付核心开展客户和数据积累,并以此开展平台的理财或小额信贷服务,这也是目前我国发展最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之一。模式三是网络融资,是指依托移动、网络独立进行金融服务的模式,主要表现是P2P网络信贷和众筹。模式四是互联网金融门户,如网贷之家、网贷天眼和融360等,主要服务是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数据处理,以平台模式积累流量,提高产品提供者与投资者间的信息透明和对接效率。模式一金融互联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可依托传统金融渠道,模式四其实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服务的中介,对其信用信息征集意义不大,因此,征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的对象主要是模式二电商大数据金融和模式三网络融资。

  2.征信管理平台建设

  当前在全国的征信体系里央行的征信系统最为权威、全面,但短期内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寻找或设计一个平台,作为过渡,通过这个平台逐步将新型放贷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最终在这个过渡平台的基础上成立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子系统。目前开展市场化征信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渠道主要有上海资信、北京安融惠众和深圳鹏元等,其中上海资信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可作为征信系统的首选过渡平台具有政策、技术和资源三方面的优势。首先,上海资信受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双方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合作开发并代理销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定向产品。

  因此,由上海资信代为经营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子系统过渡平台具有政策优势。

  其次,2013年6月28日NFCS系统正式上线,从系统开发之初,就考虑了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兼容性。从数据内容、数据格式、数据字典做好了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准备,为两者间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铺垫,具有技术优势。最后,从系统上线到2013年底半年的时间,NFCS系统便与全国79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且计划2014年底将主流网贷机构都引入到该系统,在资源上具有优势。随着NFCS系统对数据的积累与沉淀,可最终将其转化为征信系统的v互联网金融子系统,业务涵盖以互联网金融征信为代表的非银行领域,加快我国征信系统的覆盖进程。

  3.最终信用产品构成

  参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报告构成,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信息构成,可勾勒出互联网金融子系统信用档案的构成。主要包括征信主_华本信息、融资申请信息、借款开立信息、借款偿还信息以及特殊交易信息。主体基本信息提供交叉验证的信息支持,防范身份欺诈,提供贷后管理的多方信息比对;融资申请信息第一时间提供主体是否存在多头申请的欺诈可能;借款开立信息和借款偿还信息提供动态的负债与违约信息,帮助企业了解主体的真实的负债水平及偿还能力变动情况辅助决策;特殊交易信息整合业内的黑名单,放大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形成威慑。随着数据量的丰富,互联网金融子系统还可以提供更多增值类的服务产品,如评分、主动风险预警等深加工产品。

  4.内部工作循环过程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数据的釆集加工使用流程,由设置在不同网络信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业务数据端口征集详实的信用数据后,子系统先是利用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信息查询系统审核确定互联网金融交易者身份,然后对信息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储存,将处理过的数据汇集到征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进行整理、剖析、评价,最终开发出不同种类的产品,提供给最终客户。

  (四)理想模式建设的可行性

  1.政策可行

  2003年,人民银行获得国务院授权承担“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2008年,进一步扩大职能范围,从原来的“管理信贷征信业”扩大为“管理征信业”。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积极参与并发挥主导,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努力培植健康、诚信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是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

  2.基础可行

  20年来,我国央行以信贷咨询登记系统为基础,通过扩大信用信息釆集范围,将单纯采集信贷信息扩大到采集信贷、工商、税务、电信、环保等多种类信用信息,建立了个人和企业两个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3年12月底,两大数据库已收录8. 39亿自然人和1919万家企业,日均查询量分别达到97. 8万次和31万次,并以两大数据库为主体,建立了我国征信体系的主体架构。?因此,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运作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具有夯实的基础。

  3.技术可行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具有电子化和实时性的特点,有利于信息的征集和分析。利用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征信平台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采集分散在各个网络支付、信贷及投融资平台的信用信息,迅速汇集、加工、储存产生相应的数据产品,充实到征信系统信息库,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征信系统已经有把网络信用信息纳入釆集范围的案例,如重庆市征信系统从开始建设时,就巳尝试将网络信用信息作为数据来源之一。

  此外,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有先进的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能最大程度预防黑客和病毒攻击,系统安全和技术有保障,通过这种模式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也能够降低经济和时间成本。

  4.相得益彰

  采集的信用信息越全面,信息与信息越能够相互印证,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判断越全面、更准确。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釆集的信用信息绝大多数来自于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帮助银行间进行信用信息共享。而互联网金融信息与实物隔离,主体间匿名且不用见面的特点决定它本质上还是信用经济活动。

  互联网金融活动会产生大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与银行信贷信用信息相得益彰、相互补充,有助于公正评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所以,如果能把这部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征集范畴,利用征信系统的信用约束机制,帮助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对信息主体进行信用判断,将有助于信息主体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

  5.整合资源

  我国现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建设主要是由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第三方机构充当,这些平台或机构规模小、经营分散、覆盖面窄、成长缓慢、相互隔绝,也不权威,有时相互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会不惜采取信用炒作、互换或甩卖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的多头建设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整合资源,并且征信业有个显着特点,就是越大规模的征信机构,越能提供齐备和精准的信用信息,所以,由公正独立、规模强大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来整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资源,统一采集数据、使用信息,能够缩减降低成本和重置浪费,高经营效益。

  (五)建设理想模式面临的问题

  1.内部系统建设面临的问题

  尽管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创建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具有诸多有利条件,然而国内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底子薄,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的建设刚处在探索阶段,要想允许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成本问题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靠《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强制要求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然而对那些通过辛苦经营集聚信用资源来获利的征信机构、网络组织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它们并没有义务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偿提供信用信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参与创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将会使政府财政增加负担,今后是选择投入更多财政支出,还是选择走商业化道路,需要抉择。如果无法无偿获取信用信息,成本的因素应该要考虑,哪些信息需要成本哪些可以免费获取、信息的定价,这些都需要考虑和设计。

  (2)统一征信标准问题

  互联网金融信贷数据数量巨大,种类复杂,形成的信用信息多种多样,信用信息的哪部分内容适合采集,采集多少,各个征信机构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且不同数据库和征信机构间缺乏共享交流,独立操作,重复征集,自成体系,导致客户互联网交易、信贷信息分散,信息征集、评价的指标、方法不统一,造成混乱,无法形成共享互补,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无法全面评估客户的总体信用状况。如何统一征信标准,开发符合互联网金融各类网络业务接口规范尚需论证。

  (3)数据质量问题

  互联网业态虚拟化程度高,互联网金融信贷过程的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

  电子商务方面,多数电商网站以交易成功次数作为信用数据累积基础,而忽略交易的金额和内容,造成利用虚假交易快速提高信用等级的现象时有发生,“刷信用”、“假评价”、“给好评返现金”等现象降低了网站评级威信及可信度,对网络交易造成了负面影响。网络信贷及众筹方面,利用互联网融资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屡有发生,一些网络信贷平台已超越信息中介属性,利用互联网进行民间非法集资,存在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资金、短贷长投的行为,一旦采集了这些虚假互联网金融信息后,征信系统的可靠性将会下降。

  (4)隐私保护问题

  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为平台,大量采集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交易数据、消费规律、选择偏好和信誉评价等信息,但是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对信用信息的釆集须经主体本人同意、釆集范围和不良信息告知制度等有了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客户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行为容易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例如,《征信业管理条》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传统金融征信模式下,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采集者就不得获取其信息。但在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下,只要主体登陆网站,互联网金融平台便可以自动记录主体的网络行为,在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完成对主体信息的收集。

  (5)信用产品升级问题

  信用评分是国际通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是信贷机构利用本机构客户信息,以客观、量化的方式计算出反映消费者信用风险高低的分数,分数区间一般为0至1000分,代表了消费者的信用风险在总体人群中的相对排序位置,可以直观简洁地判断风险高低。?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主要的信用产品还是信用报告,未开办信用评分业务,而市场上一些私营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主要的业务倾向是开展信用评分业务,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后央行征信系统是否开展信用评分业务?如何开展?需要研究。

  2.外部环境配套面临的问题

  (1)信息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初级阶段

  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收单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同比增长56.9%。?WP2P网贷方面,正如上文所阐述的,截至2^)13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同比增长253.4%,成交额达897.1亿元,同比增长292. 4%, 2013年的日均交易额超过60亿元。但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初级阶段,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消费及借贷的比例仍较低。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由于信息化程度较高,大部分人消费时喜欢刷卡,很少使用现金,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提供了丰富的源数据,而我国的现金使用率较高,个人金融数据难以统计,政府推动信息化的进程相对缓慢。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失信惩罚机制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约束不多,及时相关的也并不完善,尚未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法规,社会上更是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中欺诈与失信行为的严格惩罚机制。一方面,征信法律法规不完善,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征信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该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尚未出台,同时,该条例对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征信活动缺乏约束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将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因此,未来的征信系统需要综合信贷、结算、保险、证券等多种业务,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另一方面,互联网法律法规不健全,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虽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身份认证问题有一定帮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服务体系、电子发票、支付结算、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等关键环节,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3)行业自律协会滞后

  行业自律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有序竞争、规范运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而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体系,不但监管缺位,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颁布《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但目前只有少量机构加入。行业自律的滞后,不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护出资人利益,更是导致信用违约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4)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经营缺乏规范性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刚起步,行业准入门滥低,政府监管不到位,因无需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准入批准,利用互联网融资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屡有发生,一些网络信贷平台已超越信息中介属性,利用互联网进行民间非法集资,存在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资金、短贷长投的行为,而行业经营不规范、缺乏监管更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导致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机构素质良赛不齐。据P2P行业门户"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10月1曰到11月19日出现倒闭或资金链断裂的P2P平台已经达到39家,涉及资金近10亿元,为发展热火朝天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5)信用信息资源分割,信息共享机制欠缺

  美国很多政府部门的个人社会化数据是共享的,征信机构搜集信息相对容易。而我国目前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信用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现象也比较严重,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使用信息缺乏透明度。由于互联网金融尚无法全面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公司间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难以有效规避客户的重复融资行为,增加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整体金融风险。目前仅有少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纳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游离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外,无法直接查询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及负债情况,只能依赖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釆集、分析客户信用信息,时滞较长,除了降低互联网金融公司审贷效率,影响网络贷款的发放,也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风险。同时,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障碍,无法形成有效地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较低,无法对借款人的骗贷行为起到足够威慑,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

  (6)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服务落后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产业整体发展比较落后,尤其是对五联网金融提供信用服务的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调查和评价的科学性、完整性不够。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有淘宝网的支付宝平台、拍拍网的财付通平台、易趣网的安付通平台等网站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工作,但它们各自只对与其有利益关系或发生业务往来的购物网站有信誉度和公信力,无法对整个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水平做出客观、有效的分析评价,因此可以说这类信用中介与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还有一定差距,其信用信息覆盖和使用范围、影响力、市场开发程度都有待提高。在网络信贷方面有上海资信、北京安融惠众、深圳鹏元等公司开展征信服务,但这些公司刚处于起步阶段,征信服务的对象规模有限,无法做到广泛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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