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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45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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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第2部分】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的建设引言
【第3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现状分析
【第4部分】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
【第5部分】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第6部分】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内外部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一)内部环境建设的建议

  1.分类获取数据,解决成本问题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搭建,并非靠资本能推动的,互联网上有海量的信息,更新快、活性高,增加迅速,单纯依靠资金投入购买获取不切实际,更重要的还是要以行政手段采集为主,商业购买为辅,分类获取,逐渐积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不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也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见定的出台使得征信系统采集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信息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釆集,反映个体信用状况的主要信息是前文所述模式二电商大数据金融和模式三网络融资的信息。网络融资本质上也是信贷业务,交易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征信系统报送信贷信息,电商平台积累了海量信息,在贷前是电商平台的私有资源,但一旦信贷完成,电商平台也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征信系统提供信贷双方信用信息,随着电商信贷业务的开展原本私有的信息资源将逐步变成征信系统的资源。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筹建之初,为迅速扩大信息库信息存量,可以考虑通过商业手段从其他私营征信平台购买征信数据,但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信息数据库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迅速壮大。

  2.推进征信信息归集统一

  目前,国内征信体系机构比较分散,征信信息很难集中统一使用。虽然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征信机构出现,但限于其规模及信息积累程度等因素,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步发展,还需政策层面推进征信信息归集统一,合法、有效利用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统一信息采集、产品提供标准。统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数据采集标准的理解,梳理、完善接口规范,提高接口程序的软件质量,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征信中心统一的接口规范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征信中心再按照统一的规则,整合加工数据,最终向用户提供征信产品。

  3.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数据质量是征信机构的生命线。为了保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所釆集数据的质量,有必要建立行业性自律和约束系统,形成产业各方自觉、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一旦发现某机构存在造假行为破坏市场秩序要进行责令其整改,如果过了整改期还没有完成,人民银行可以采取取消牌照或者暂停业务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以儆效尤。而为了保障系统釆集数据的准确性,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建设初期,可学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初期的做法,使用校验程序检验所采集数据格式和数据项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要求等。

  4.加强隐私保护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征信也需要遵守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信用法规,规范信用信息的釆集范围和使用规则。采集的范围主要以能够识别信息主体,能够充分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的信息为主,防止过度采集信息。建立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采用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明确使用规则,信息使用者不得将信息用作与信息主体约定之外的用途。

  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预防客户信息和数据泄露。

  5.升级信用产品,开展信用评分业务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信用的要求更高。通过对电子交易平台信息、资金流信息及物流信息等大量互联网行为数据的归集、分析,完善齐备的征信体系支持,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不同的借款者进行信用评级,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的利率水平。由于美国具有非常发达个人评分体系,它在做P2P的时候不用重新做征信评分,大部分是由第三方去做。而目前国内很多P2P平台都要先做征信,再做信用评分,然后再做借贷款双方的综合。信用评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将反过来推动国内信用评分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信用评分业务,仅仅依据客户的线上信用交易信息,对客户的线下行为缺乏评估,对市场经济风险和客户内部风险等因素也缺乏考虑。而传统金融在对客户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客户单体信用风险特征也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行业前景对客户还款能力的影响。如果有一种信用评分业务能综合考虑客户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和经济大环境等三方面因素,必将占据有利高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主要业务只是做信用报告并未涉猎信用评分业务,但优势在于拥有大量个人和企业客户的线下信用信息,如果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征集客户的线上信用信息,结合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政策优势,开展信用评分业务,优势将非常明显。

  (二)外部环境配套的建议

  1.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具有发挥后发优势的能力,为追赶者选择捷径实现超越提供可能。在旧有红利逐步减少,亟需寻找新的增长极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历史机遇。在大型银行因大而不能倒的情况下,发展新的金融业态,支持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承接部分大型银行的主要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徤康稳定持续发展有所裨益。不同于现有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企业至少采取公司制和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更为阳关化、规范化。当前,可结合国家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计划,择机给部分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放银行牌照,在严格监管的同时鼓励其发展壮大,尤其是要引导其为农村地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同时,发展好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大力推广移动支付。鼓励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共赢,共同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康庄大道。

  2.加快信用立法

  完善立法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数据釆集、信息使用的有序和合法。一是抓紧完善征信法律法规。2013年3月15日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国内正式施行的首个征信业法律法规,标志着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但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作为一部框架性的法规,具体落实执行还需要配套的规章细则,因此,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企业与个人征信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细则,使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规范发展,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是出台一些能优化征信业外部环境的法律法规,如类似于美国制定的《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金融服务现代化_以及《信用卡发行法》等。?三是建立健全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制定颁布《互联网条例》、《个人隐私权法》和《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促进消费者信用保护以及信用数据使用的安全,兼顾信息安全与数据幵放,提高信用数据使用效率。四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下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时修改己有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倡导建立自律行业协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了一批自律性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按时披露信息、与政府部门沟通、规范日常经营是这类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如2011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2012年在上海成立的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以及2013年8月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电商平台、P2P、众筹等在内的3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北京成立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3年8月13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与会代表共同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共同约定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

  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不发达,在实现日常经营规范化、信息披露透明化上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十分有限。政府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支持,建立奖惩机制引导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入协会,遵守协会公约,明确登记、信息技术标准、风险控制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4.协调创新与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

  首先,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旧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准确适用也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与资金流动方面的规则,在包容创新的基础上确保监管到位,既防范风险的过度聚集,同时又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一方面,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预备修正手段,避免风险的过度累积和重大风险,另一方面要防范行政管控过严、过早,把握好监管力度,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支持行业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综合经营的特征和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的扩大和交叉,分业监管容易造成重复监管,监管部门间的信息阻隔也会削弱监管效果,分业监管模式无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所以必须改变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协调分业和混业监管两种模式,加强“一行三会”监管间的合作,综合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最后,尽快把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征信管理的重点对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确保对互联网金融的全方位动态监管。

  5.大力发展征信服务机构,提升数据征信技术

  当前国内有150多家征信机构,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政府背景的征信机构20家左右,第二类是社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50家左右,第三类是信用评级机构70家左右,主要从事债券市场评级、借款企业评级、担保公司评级等。

  从发展阶段看,我国征信服务机构还处在起步阶段,大部分征信机构无独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产品相对单一,应重点培育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征信机构发展壮大,适当给予政策支持,帮助其发展为地区或全国的征信领头企业,甚至在国际市场上也有一定知名度。另外,要加快发展数据征信技术,深挖大数据,依靠数据征信完成客户信用评估。例如阿里巴巴小额信贷公司,根据自身平台上商户的交易额、供应链情况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将商户的信贷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从而实现日均近100万元的利息收入。

  6.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12年在上海成立的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其职责之一就是确立网络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标准,由此被业内看作是小范围内征信信息互通共享的一种尝试。2013年8月,全国首个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目前已经有超过40家的网贷企业加入了 NFCS系统,但相对于400多家的网贷企业而言,?只是很小一部分,仍有较多的网贷企业未纳入系统。这些实践探索以区域性、单一行业性为主,覆盖面较窄,共享程度有效,因此只有尽快建立互联网征信子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广泛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线上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支付平台、网贷企业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更为全面的共享。

  7.健全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除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让网贷违约也无处遁七,还应在行政、司法、社会、市场等方面出台政策和制度,才能真正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司法性信用惩罚机制,辅以与失信惩罚要求相适应的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等司法配套体系,对严重失信者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性信用奖惩机制,通过网络舆论和社会媒体,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曝光,营造全社会的道德谴责舆论环境,有效约束社会大众的失信行为;四是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形成市场性惩罚机制,提高失信者市场交易成本,增加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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