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域外比较
为了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不成为一个纸上制度,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作用,有必要对域外现行的类似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研究。
纵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强制措施,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各地区设立强制措施的过程就是一个人权保障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博弈过程,侧重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则必然限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侧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则必然会承担诉讼无法顺利进行的风险。
笔者试图通过梳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其他地区现行的强制措施,来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类似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借鉴其他国家在类似制度中的规定,进而对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加以完善。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
一、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16 条规定了延期执行逮捕令制度,法官从被指控人是否具有逃亡危险、案件真相调查是否困难、是否能防止被指控人实施同类型犯罪或者连续实施犯罪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羁押也能够达到待审羁押的目的的,法官就可以签发延期执行逮捕令。延期执行逮捕令可以是附带条件的也可以是不附带条件的,附带条件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就要求被逮捕人个人具结保证不离开特定的区域;交纳保释金或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人担保。
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实质是一种羁押的执行方式,在附条件的延期执行逮捕令中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具结保证不离开特定的区域与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类似,但他们依靠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心理强制来保证不离开特定的区域,与我国的监视居住中依靠执行机关的监督不同。
二、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284 条规定了住地逮捕制度。在意大利适用住地逮捕必须以被追诉人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为前提条件,同时还要求在侦查中被追诉人有妨碍取证、逃跑、再实施犯罪的危险。
住地逮捕中被告人活动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被告人不得离开自己的住宅、其他私人居住地、公共治疗场所或者扶助机构;在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限制或禁止被告人与其他非共同居住人或者非扶助人员进行联系;公诉人、司法警察随时可以对被告人是否遵守规定进行检查。
住地逮捕制度的执行场所为被告人自己的住宅、其他私人居住地、公共治疗场所和扶助场所,由此可见,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是最类似于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住地逮捕制度涵盖了固定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将被告人的住宅确定为执行场所之外,还可以将其他私人居住地、公共治疗场所、扶助场所确定为执行场所。
住地逮捕制度实质是一种羁押替代的执行方式,这也与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正是借鉴了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修正,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纳入了我国的监视居住体系。
三、俄罗斯的不远出具结与监视居住制度
俄罗斯继承并完善了前苏联时期创立的不远出具结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102 条规定了不远出具结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出具书面保证,未经许可不离开经常或临时的住所。第 107 条又规定了监视居住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并禁止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与特定的人交往,在监视居住期间禁止收发邮件,也禁止利用任何通讯手段进行谈话。
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兼具俄罗斯的不远处具结制度中的未经许可不离开临时的住所及监视居住制度中禁止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与外界联系的特征。
四、法国的司法管制制度
法国的司法管制(司法监督)是指根据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的决定,对被审查人或者被告人不予羁押,但限制被审查人或被告人的活动区域,使其遵从传唤,服从判决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法国实行司法管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就是要求被审查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必须至少为轻罪监禁刑;其二是实行司法管制的被审查人可能会妨碍司法办案进程、实施新的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扰乱,为了预审的需要而对被审查人实行司法管制。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规定了被司法管制人需要遵守的义务:第一,限制被司法管制人的行动自由,要求被司法管制人不得离开住所或规定的居所;不得前往特定场所或者仅能前往法官规定的场所;第二,接受传唤与监督;第三,禁止与特定的人会见或联系;第四,接受电子监督;第五,交付保证金等其他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指定的区域之内作为一种释放候审的条件,另一类则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指定的区域之内作为一种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
比较大陆法系的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我们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规定可以被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借鉴。例如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和法国的司法管制都是由法官决定,统一了决定机关;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和俄罗斯的监视居住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禁止与特定的人员联系;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要求被逮捕人个人具结保证,交纳保释金,提供保证人;意大利的住地逮捕的执行场所可以是其他私人居住地、公共医疗场所或扶助机构;法国的司法管制中的被告人要接受电子监督。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他们从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的角度出发设立强制措施,他们是一种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个人主义立法模式。
一、英国的附条件保释中的保释旅馆制度
保释制度是英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被逮捕的人释放。在英国,保释被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
无条件的保释,即犯罪嫌疑人出具一个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的保证书,在保证书上签字后就可以回家等待审判,类似于我国的取保候审。而附条件的保释则是指"法院在批准保释被告人时,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对被告人附加一定的条件,被逮捕或羁押待审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后予以释放".
附条件保释中所附加的条件可以是保证人,可以是财产保,也可以在认为保释可能会发生危险时,附加一个或多个保释条件,具体的要求是被保释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住址,如果被保释人无法提供明确的住址,法院将向被保释人提供保释旅馆或者其他简易的居住场所,同时要求被保释人每天要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晚上不得离开法院提供的场所,提交护照等。
附条件保释中的保释旅馆就类似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指定的居所,但附条件保释又不同于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保释的人并未完全丧失人身自由,被保释人只要每天到警局报到,晚上不离开保释旅馆,其就可以自由的活动。
二、美国的附带限制性条件释放制度
美国的保释分为非金钱释放和金钱释放,而非金钱释放包括附带限制性条件释放,在美国的法律条文中罗列了附带的条件。附带的条件中有一项是要求将被告人置于另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监视之下,其他的条件如限制被告人旅行或社会活动等。在美国附带限制性条件释放中有一个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那就是法官可以在保释期间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修改附带的条件。
保释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一项强制措施,保释制度中的附条件保释规定,在被保释人没有住处的情况下,英国法院会向被保释人提供保释旅馆或者其他简易居住场所,而美国法官则会将被保释人置于一个机构的监视之下,这就与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很类似,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一个指定的场所之内。但我们也发现,不论是英国的保释旅馆,还是美国的附带条件保释,他们对于被保释人的强制程度均要弱于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保释人在被保释期间并未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美国的附带限制性条件释放中,法官还可根据变化随时修改附带的条件。
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
一、台湾地区的限制住居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规定了限制住居制度,将被告限制居住于一定的住所,停止羁押或不予羁押。根据是否需要出具保证,可以将限制住居分为单纯的限制住居和附带的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决定的作出,依据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由不同的机关作出。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限制住居,在侦查阶段,法官作出限制住居的决定要征询检察官的意见,同时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限制住居。
在台湾地区,限制住居的决定机关仅限于法官和检察官,不同于我国侦查机关也可以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澳门地区的禁止离境及接触
澳门地区的禁止离境及接触与监视居住有些相似,是一种限制嫌犯离开澳门,并对其行动自由予以一定限制的强制措施。禁止离境及接触的适用对象为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超过一年徒刑,且仍具有犯罪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对该犯罪嫌疑人自由限制的范围为不得离开澳门,不得与特定的人接触,不得至一些特定的场所。
台湾的限制住居不能由侦查机关决定,而是由法官、检察官作出决定,澳门的禁止离境及接触中禁止被限制人接触特定人的规定可以为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借鉴。
比较了域外的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强制措施,我们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类似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要比英美法系国家更为严格,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对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强制措施有不同的名称,性质也不一样,但我们发现域外的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强制措施大多以一种强制措施附加条件的形式出现,不是一个独立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