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尝试和保护现状
在快速蓬勃发展的今天,不但各种新鲜事物不断涌现,而且复古浪潮等等也层出不穷,运用现在的技术把以前的精华事物相结合起来,民间文学艺术就是被他们看中之一,其价值性逐步被发现和挖掘,与此同时,对其保护不仅仅是国际化的趋势和要求,同时,也有助于彰显和弘扬传统民间文化的多样性,对于文化的“主人”也是一种财富,很多落后的村落,经济水平不高,但是其拥有的民间文化艺术却是珍贵的资源,把这些资源加以利用,换成实实在在的财富,不仅可以提高自己当地水平的收入,还可以宣传自己的文化资源。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完善,从规范权利属性、权利保护主体、权利保护客体以及界定权利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为主要载体,以多种法律形式形成互动与补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机遇,但同时,也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共同推动对其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4.1 立法尝试
1949年以及之后,针对民间文学艺术,我国不断进行立法尝试。1990年,《着作权法》明确规定,对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大量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结合和借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示范法》的相关内容。香港回归那一年,颁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国际上相关趋势和要求,制订了精细化的保护制度[ni.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部法律仅仅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存在,未能进入立法程序。200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第六条内容仍然与1990年的规定相一致。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路径与形式是有所不同,而我们国家主要从行政性保护法着手。从立法历史来说,在着作法之前,《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曾被文化部于1984年颁布,从该法律设计的内容和形式来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或者提供者纳入试行条例,对他们进行了规制。香港回归那一年,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从这个条例的名称就可以看出它所想要保护的内容,而这个内容也是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之一,所以这部条例有很大的意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立法建议,自2002年起,全国人大出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又过了两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个公约其主要的内容涉及的主要保护内容,我们国家有关的部门一直研究并且做调查,还有相关的学者做研究,而后本土化调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立法,从保护的形式和方式看,也拘泥于对保护对象的补充和扩大,从该法调整的关系来说,属于行政法范畴。不仅中央层面对其不断加强和推进立法尝试,同时地方性法规也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和趋势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尝试,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部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内容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的保护,属于我们国家的首部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各地方政府不断进行立法尝试,伴随着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条例先后涌出来,这对建立此方面立法体系提供实践经验。
4.2 保护现状
4.2.1建国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追溯至1979年,我国自1979年以来,开始着手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搜集、整理工作,并且编纂了十大文学艺术集,该文学艺术集充分显现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按照分类整理的方式,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收集提高到了数字化的阶段,为以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和整理做好的充分的准备工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搜集、整理和编辑出版工作自1979年开展以来,不同形式和不同方式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直到2004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接近尾声。1988年,文化部开始设立“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立400佘个,旨在增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丰富和完善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手段,起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良好效果。“千禧之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这是我们国家文化部启动对其评估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