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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保护现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37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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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第2部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纠纷的治理制度绪论
【第3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规定和国内研究
【第4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的概述
【第5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保护现状
【第6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构建与完善
【第7部分】知识产权法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结语与参考文献

  
  昆曲、古琴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先后被联合国评上.这对于我们国家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情,之前端午节被韩国恶意的抢走,对于我们国家上到领导下到个人都是很憋屈的一件事情,一片哗然,明明是我们国家的老祖宗,为了纪念屈原,考证再考证都是我们民族的事情,我们国家吸取了教训,不得不更加强这方面的保护和维护,免得再被不知不觉中掠夺走。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2003年,国家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由此启动。尽管我国从制度层面、机构设置等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正不断展开和扩大,但由于制度设计相对滞后,相关的制度规范完整性和精细化程度有待加强,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美国动画巨头迪斯尼于1998年在全球范围内发行动画片《花木兰》,这一改编自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动画片上映之初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超过三亿元的票房总产值。2005年,该公司又投资制作了动画片《花木兰II》,反响巨大,票房总产值达到了 3. 2亿美元,然而,美国迪斯尼公司巨大的票房收益背后与来源于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毫不相干。这对于我们来说,除了不服生气还有一些无奈,明明是自己国家的东西,自己祖先流传的东西,自己这么好的资源,却被别人随随便便拿走,不管国家层面还是老百姓层面,都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其结果就是你的,却不是你的,眼挣挣的为别人做嫁衣。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断取得平衡利益的目的,推动国际保护制度规则制定,努力维护民族文化资源,从而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世界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4.2.2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从制度层面、机构设置等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正不断展幵和扩大,但由于制度相对滞后,息息相关的人们也缺乏相关的意识,相关的法律需要进一步细化,对其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搜集整理不规范、数字化程度不高,权利保护意识不强,权利归属模糊,权利保护不足,维权困难[16].
  
  4.2.2.1搜集整理不规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程,面临很多问题,而且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民间文学作品搜集整理不规范,同时,也导致了此种文学艺术作品形式的数字化程度。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其内容、种类和涉猎范围较为复杂,在分布上呈现出分散化的趋势,内容较为庞杂,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加之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度里,很多的民族,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搜集整理和数字化整合相对困难。然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性来看,增强对其的搜集整理,提高其数字化程度却是增强权利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从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整理的进程来看,由于受到了技术层面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整理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缺失,数字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分类科学、严谨细致的数字化查询和管理体系,相关的登记注册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于普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进程缓慢,一些极富社会价值和研宄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失传,或者尚未得到保护,或存在一定的混乱性,抑制了民间文学艺术应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有效发挥。与此同时,在面临着相关的维权案例时,各种制度莫衷一是,争议连连。
  
  4.2.2.2权利保护意识不强,权利归属模糊权利保护意识不强,权利归属模糊是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华文化瑰宝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价值、地位的不断增强,社会各方逐渐认知到了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但社会各家所关注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价值,忽视了其所具有的极强和极富潜力的社会价值,走向不协调发展之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有群体创作,这就意味着权利的主体不仅仅是个人,而是集体,由此所造成的权利归属的模糊问题,这样就更加的导致了对其保护的困难性,增加了很多困难。
  
  4.2.2.3权利保护不足,维权困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应当采取正确的途径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权,但是,从实际实践看,民间文学艺术维权力度不足,而且其维权难度大,这也成为制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一个因素。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面临纠纷时的维权缺乏有效的保障。与此同时,从民间文学艺术持有者的特征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是普通民众,其所具备的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的意识,再加上法律维权意识和维权路径不够通畅,而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方一般为市场主体,其所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本,因此,在维权时,构成了一定的不对等性,而这种维权意识的缺乏,导致了维权失败案例的频发,为社会上发生的维权行为进行了打击,因此,进一步导致了维权的困难。此外,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的维权主体来看,国家层面没有相应的维权机构,维权主体的缺失进一步增大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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