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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41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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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新时期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
【第2部分】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绪论
【第3部分】缺乏共识的时代困境
【第4部分】转型时期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第5部分】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分析
【第6部分】 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第7部分】道德法律化的消极影响
【第8部分】多元时代下的道德法律化
【第9部分】道德法律化相关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道德法律化本身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对它的适应还需要结合社会背景的分析及适用主体的态度。它就好比一把锋利的刀刃,懂得使用将得心应手,不懂使用则会伤及无辜。

  从目前我国适应的环境来看,人们对道德法律化的适用还存在着误解。有部分人将道德法律化停留在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理解上,因此也对道德法律化提出了不少的批评。本文在当前社会多元及处于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下,想再次强调道德法律化的作用及意义,倡导正确理解道德法律化的重要性。

  一、道德法律化适用的客观原因

  道德与法律都有各自不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他们之间在特定条件下是不能相互替代或混为一谈的。所以如果强调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都会存在着缺陷。道德法律化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补,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道德法律化的实施首先要尊重社会发展需要,不能随意将某一道德规范纳入法律的范畴,要看清楚目前国家的发展现状,尊重当前社会共识理念的转变,并在其内容的时效性、程序的合法性及预期的成效性等方面加以分析和考虑,绝不能以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作为行政工具,用以实现政治目的,或不切实际地将不具有操作性的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如果不经过周密的考虑就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势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一)目前道德滑坡现象的社会原因

  1.以官方为主导的道德教育宣传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下降

  受传统家庭道德的影响,公民只对熟人社会里的特定人实施道德,本身就缺乏对陌生人的道德意识,所以存在公共道德缺乏的现象。而目前主要的公民道德教育多见于民间自发组织相关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的志愿者。但由官方主导牵头的道德教育或道德宣传公益活动比较少见,以道德教育为主的官方行为更多的是以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法律的形式硬性要求公民提高其道德水平。这使得官方层面道德宣传教育具有强制性色彩。有权利滥用之嫌疑。因此,政府官员不但要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倡的反腐倡廉活动,要以身作责,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准备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积极推动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公民公共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促成社会道德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也为重建社会道德根基,重新树立道德风尚做好行政宣传教育工作。

  2.形式法治主义思潮的影响

  “如波斯纳所说:形式主义者的唯一必要条件是,绝对确信自己的前提以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法。法律的形式主义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概念体系,它集中表现为一种法律研究和适用的方法。”[26]本人以为大多数的法律条文背后都蕴含着一定的道德因素和道德支持。除程序法可能是依据经济价值来作为判决依据的。霍姆斯曾说过“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否则,法律将只会是一纸空文。”法律不是机器,我们重视的不应该是法律的表面,而是法律背后的道德意蕴和规则运行的道德支撑和法律服务的对象。只有找到法律的真正灵魂,才能正确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法律那严谨的程序而无视正义的实质,不免会有人怀疑拘泥于法律形式的人也许只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工作的效率,而根本无视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3.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邓小平提出:“不管黑猫还是白猫,能抓到老鼠的猫就是好猫。”这句话印证了在改革开放初期,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的。因市场经济所提倡的核心价值观是效率,效率能给人们带来财富和经济的不断增长。这导致了各行各业都在追捧经济效益的同时忘却了对自身职业道德的提升。当中不乏有公益性机构如学校、医院、法院等。这种功利主义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例如学校的办学理念由教书育人、因才施教转变为追求高升学率和就业率。医院救死扶伤的义务在金钱面前已经失去了意义,医生给病人开贵药吃回馈、先给钱后治病等现象屡见不鲜。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把法律当成工具,一味地追求结案率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是否充分尊重法律的实质正义等问题,都不是法院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人们都把全部注意力集中于物和物质对象上,也正是因为人们在社会转型时期上存在着这种功利主义和肤浅的认识,才让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付出了许多不合理的代价,如信仰危机、心理危机、人文价值关怀的缺失和社会异化等现象。这种社会发展状态被不少国内外学者称之为“恶性发展”.其直接的后果是社会道德下滑。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注重社会转型的各种经济增长的同时,不能忘却了它的深层本质,即人的终极关怀、人的完整性、人的全面性和人的解放等因素。它们是相互统一的,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社会共识理念所倡导的,也是社会转型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这一目的,社会的发展才不至于会迷失方向,人们才不会把转型中的某种特定价值目标、发展的手段当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或转型追求的目的。社会发展或转型的终极价值取向应该是实质正义兼顾程序正义。道德与法律需要双管齐下,法律需要道德的理念作为支持,道德也需要法律作为保障。

  二、道德法律化的积极作用

  (一)解决法律滞后性的问题

  从道德与法的衍生历史来看,法律的发展是滞后于道德发展的。在原始社会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氏族习惯、道德规范或是宗教禁忌。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规范体系,它几乎同步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形成,如果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道德会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由于法律的理念来自于道德,因此法律会因道德的发展变化而产生滞后性。道德法律化的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了法律的滞后性问题。通过对适时公认道德予以确认,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和保护,就是促进了道德与法的共同发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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