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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相关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37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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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新时期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
【第2部分】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绪论
【第3部分】缺乏共识的时代困境
【第4部分】转型时期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第5部分】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分析
【第6部分】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第7部分】道德法律化的消极影响
【第8部分】多元时代下的道德法律化
【第9部分】 道德法律化相关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诚然,道德与法律都有各自不同的世界。一般人难以区分,我们将他们区分开并从中找到两者的联系是为了更好的理解道德与法律。事实上一个案件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也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分别进行观察和总结。但法学家看到的永远是法律面,伦理学家看到的永远是道德面。普通人则永远采取笼统的常识态度,什么势力强就以为是什么。

  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权威,相对道德,人们更愿意相信法律所认同的价值。这使得法律所认可的价值变得尤为重要。

  在认识道德与法律关系时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不能以偏盖全,即不能因为两者的区别而否定了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也不能因为它们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否定了彼此间的区别。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转换应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上。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局限于道德与法律共同认同的那部分价值,超出这个范围将不利于道德与法律的发展。因此,道德法律化的复杂性在于:在中国语境下,道德法律化,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的事情。社会共识可以解决观念多元时的价值冲突问题。但仍然有其他问题需要解决。

  要正确发挥他们的社会作用就必须要了解他们的意义所在。

  道德法律化的意义在于,多元的观念与价值,应当以可操作的方式在现行体制中展现,也应尽可能由主观的观念和价值转变成实实在在的制度成果与法条。这个过程并不是要进行道德专制,而是在平等对话与民主体制下的多元道德基础上形成大家共同接受的具有最大共识的道德。同时也为建立目前社会道德根基做出了贡献。当然,在现实中仍然会存在一些不易被法律化的道德,存在着为那些信仰者们所自觉遵循而未被法律化的道德。道德与法律客观存在的区别是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区别开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因此,在价值多元化社会中,道德法律化统一于社会共识中,通过立法重新构建社会应有的最起码的道德观,将这部分体现共识的根本性道德进行法律化,坚持社会所应提倡的价值观,反对极少数反对者是必要的。其次,道德与法律是统一的整体,两者是相互依存,共同作用于社会。有了体现正确价值观的良法设立,就应该有适用良法的法律实践。当两者都在社会上发挥着各自应有的作用时,法治才有可能实现。最后,我们知道实现法治的过程是任重道远的。因为道德法律化远没有人们想的这么简单,在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路途中,总有人会在不断的徘徊。困难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困难而否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我们不否认道德与法律都存在着各自的管辖范围,我们需要尊重两者的差异,但“我们也要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产生的相互作用: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法律是道德的体现。没有道德的法律是不会被普遍认可的。”[38]

  因此,在正确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基础上,我们得知道德与法律往往是错综复杂地交汇在一起的。在道德法律化方面则表现为有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消极面。在多元时代里,法律道德化可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国家可利用道德法律化强化社会共识,加强道德约束,但也要注意防止道德法律化的滥用。在适用时需要保持严谨的态度,不能超出社会共识所容忍的范围。只有正确地适用道德法律化,才能推动法治进程,否则将会事与愿违。

  总之,统一于社会共识理念基础下的道德法律化的社会中适用势必会让人们变得具有道德的品性,当他们的道德诉求得到国家的承认后,公民的自律也会成为必然。民主法治社会所要具备的公民德性与公民自律建立起来之后,中国才能真正的走向共和与自治。  
  
  致 谢
  
  时光荏苒,我为期三年的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将画上句号。在过去的三年里,我的学习、工作能力均得到了较大提高,尤其是在导师李旭东的用心指导下,我的学术研究方法与水平有质的进步,而经过将近一年的准备与磨砺,如今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终于完稿,在撰写论文期间,从前期资料整理、确定论题,到中期论文写作、修改,后期论文定稿等,均得到了我的导师以及很多老师、同学,以及我家人的帮助和支持,在此谨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李旭东副教授,本文的顺利完稿离不开我导师的帮助。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李老师给予了我极大的教导与支持,此外李老师的平易近人、与人和善的性格,在如何做人的问题上对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本文的选题和创作中,李老师严格要求,根据我在职的行业,确定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选题,并给予了很多有益的指导意见。因此,我真诚地感谢李老师在百忙中抽时间指导我写作本文。
  其次,感谢华南理工大学提供的良好学习环境,以及法学院各位老师在我的研究生学习中,对我专业思维、技能、素质的培养;此外,还要感谢各位同学在学习、生活、工作上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我很高兴在他们的陪伴中,度过了三年美好时光。
  再次,感谢我的父母和丈夫,他们无微不至地照顾着我还未满周岁的儿子和已经上小学的女儿,他们为我解除一切后顾之忧,有了家人对我学业上的支持和理解,我才能专心地撰写毕业论文,也正因为有了他们在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帮助,使得我有幸顺利完成本次在职学习,对父母的悉心照顾和丈夫的秉力支持,本人心存感激。我会以实际行动回报家人的付出。今后将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做个不断进步的人。
  最后,感谢各位评审老师在百忙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审阅、修改本论文。

  参考文献
  
  【着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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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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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郭希钢:《立法伦理研究》,南京师范大学 2007 年硕士论文。
  [21] 杜晓成:《论人性化执法》,武汉大学 2004 年硕士论文。
  [22] 徐程洪:《道德法律化的设想、实施与边界》,复旦大学 2005 年硕士论文。
  [23] 梁 钢:《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硕士论文。
  [24] 候明应:《论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以“见危不救”为视角》,新疆大学 2012 年硕士论文。
  [25] 唐固涛:《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福建师范大学 2008年硕士论文。
  [26] 扶庆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 2011年硕士论文。
  [27] 王 祎:《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 2005 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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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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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田 磊:《父债子还并不天经地义》,农村工作通讯,2006(5)
  [33] 赵兴军:《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3)
  [34] 王益仁:《个体宽容与制度宽容的比较审视-马克思主义宽容观的解读》,新乡学院学报,2009(3)
  [35]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及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2)
  [36] 周顺娥:《法律与道德有哪些区别》,东西南北-教育观察, 2012(9)
  [37] 张洪涛:《论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及实施领域界定--社会互构理论的视角》,理论观察,2006(1)
  [38] 杨孝如:《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39] 戴茂堂:《论道德法律化之误》,理论学刊, 2007(12)
  [40] 埃克托尔。格罗斯。埃斯比:《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多样性》,张大川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4)
  [41] 钱 奕:《您还敢扶起摔倒的老人吗?》,观察与思考,2011(10)
  
  【网址类】
  [42] 《什么是法律工具化和目的论》,百度知道,最后访问日期:2011 年 4月 15 日
  [43] 《深圳公厕尿歪罚款追踪》,博文学习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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