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社会意识多样化的社会里还普遍存在着公共道德缺失的情况,这种道德的缺乏主要在于没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正确的引领。当道德的力量无法制止部分违反道德的人的时候,道德需要借助公权力加以干涉,将一部分反映道德原则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达到社会基本道德得以安全维系的效果。法律相对道德的发展具有滞后性,我们可以利用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促进法律的发展,使其跟上道德的发展步伐,与时俱进。
(二)解决法律约束力弱的问题
在多元社会里,道德的多元性特点是客观存在的,如因为地区的差异及时代的变迁而产生不同。然而,道德规范具有强制性较弱的特点,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强制人的行为,目前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人,只能通过舆论予以谴责,使其内心受到自责,因此道德的约束是具有内化的特征,道德完全是靠个人的觉悟自觉完成的,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毫无耻辱感的人而言,道德本身是微不足到,道德约束力较弱的缺点使得道德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减少,同时也加大了道德目的的实现难度。相反,法律强调的是外在的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道德的实施有了法律的保障,则不再变得苍白无力,公民的道德水平也会在法律权威的震慑下而有所提高。因此,中国的自由、多元化发展必须是在有序的范围内进行的。针对目前道德滑坡现象,我们有必要利用道德法律化的方式,重建社会道德根基。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道德教育和宣传,逐渐强化和形成社会共识理念,人们通过该理念去实现公民自身道德性的养成,为今后民主社会可能实现的自治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强化社会共识
社会意识每天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在新旧道德的交替过程中,由于社会缺乏共识的引领,导致道德约束力减弱和法律成本增加。法并不是万能,不能解决所有道德的问题。有些人就利用道德与法律都无法解决的空缺,为非作歹,他们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却还未触犯法律,当道德与法律都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约束时。实际上造成了对社会风尚的伤害,也违背了社会的共识理念的要求。
例如,从婚姻法的案例中可找到道德法律化的积极作用:在婚姻家庭道德领域里,随着人们交际圈的扩大,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对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过去那种封闭、守旧的模式,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同时也对婚姻道德产生了另类理解:例如,人们声称的“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或者“维持一段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等观点普遍存在,喜新不厌旧、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现象频繁出现,这导致许多夫妻感情发生破裂,拆散了一个个温馨的家庭,甚至还引发了一些因夫妻矛盾而导致的血案。随着婚姻观的改变,部分人敢于对法律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度发出挑战,如有些人将“包二奶”现象作为体现男人能力的表现。当一种道德观念企图歪曲社会所提倡的核心价值理念时,我们有必要将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进行法律化,约束那些不自觉履行道德的人们。如我国在新婚姻法中首次提出在夫妻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责任,将人们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教育了当事人,威慑违法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在职业道德领范畴里,社会中从事各行各业的人们都要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自觉遵守不但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部分人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却忽视了职业道德要求。认为利益比责任更重要。
比如食品行业人士使用地沟油、在食品中擅自添加有害物质等现象屡见不鲜。当道德对那些丧失了道德廉耻的人来说已经失去约束力的时候,国家可以赋予职业道德规范一定的法律性,以社会的公共价值理念的最低容忍度作为低线,要求职业道德主体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规定,对不履行法定职业义务的人,不仅应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严重的还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后,从社会义务道德领域来看,尊重社会基本道德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最起码的标准和一般要求。因此,当道德对大部分人起不到约束力时,就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社会基本道德的遵守。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已有某些个别的规定,例如“宪法第53条之规定”[27].但是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社会道德规范也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得日益丰富。这也说明了法律不是万能的。能被法律化的道德是具有局限性的。因此道德法律化既要符合现阶段人们的道德要求,又应对社会风尚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道德法律化不具有随意性,可以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在经过社会发展的严格考验及验证后,才能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