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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34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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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究
【第2部分】未成年人案卷封存法律制度分析引言
【第3部分】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概述
【第4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第5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完善
【第6部分】未成年人案卷封存程序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概述

  2.1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产生的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间,问题也是十分的突出,在产生的问题中,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然成为国家与社会大众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率节节攀升,这一严峻的事实。我们应当首先进行明确的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概念与我们大众所理解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不是完全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刑事法律概念中的未成年人,它分为三个年龄层次,第一,明确十六周岁以上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成为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节点。第二,明确十四到十六周岁,八种暴力犯罪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犯罪后,和成年人处理不同的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条款规定出了未成年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在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是从十四周岁开始,而十四到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发展的黄金时期,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不管从心里还是生理上都是很重要,同时也很不成熟的时期,在此时期受到刑事惩罚对未成年人影响是很重大的。因此在未成年人受到处罚后,我们应充分关注到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

  但是近些年来近年来,跟国际大趋势相一致的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日渐攀升。在这样的大趋势未成年人将成为当今时代犯罪的主要主体,从而导致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但是,未成年人由于其心里发展的不成熟,所表现出来的往往是自控能力差,没有较好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特别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未成年人同成年人而比较,成年人的犯罪大多较为严重,也能认识到犯罪的后果,但是未成年人正在心里发育的初级阶段,有时候不能完全明白其行为的后果。因此,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征不应以成年人的惩戒措施为主,这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而是应当注重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回到社会。
  
  回报社会,这无疑不是对未来的美好所做的未成年人的努力。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系统的产生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立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更多的人文关怀的措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存储系统的目的不仅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为外人所知,更为重要的是把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放到首要位置。帮助未成年人减轻心里上的负担,协调处理好人际关系,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来自工作学习以及来自社会的评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由于上述原因,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确立,为我国今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在受到惩罚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在两部法律中有所实现,当然是十分不健全的,这两部法律初步设立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一部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因此,我们迫切的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法律,来弥补我国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不足之处。

  2.2 我国建立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意义

  2.2.1 有利于贯彻我国对未成年人宽严相济的政策
  
  和谐与发展不仅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主题更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我国就目前而言正在朝着建设成为法治和谐社会而努力。在现代刑法中,我国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到具备宽容性的司法制度和具有人道性的刑罚措施。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得犯罪问题一直始终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方针原则。未成年人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属于弱势群体,心理发育不健康、不成熟。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很多都受到了成年人得影响,受到了外界的干扰,他们法制意识相对淡薄,他们自己本身并没有意识到,他们自己的一些行为,已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大众都应当秉持着较为宽容的心理。把惩罚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未成年人引领到正确的人生道路上才应当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在《北京规则》第 1 条第 3 款当中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应当只根据事件本身就加以认定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更不能单一地依据法律就执行刑罚。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更加注重教育的方式,使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加强法制教育,使之能够正确认识到其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走上正途、悔改回归之后,能更好地面对这个社会。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社会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利保障。

  随着刑法不断的发展,未成年人的问题被摆了出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不仅更加凸显,而且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在未成年人的保护领域,有着其特殊的价值型。这种制度的确立,对未成年人获释后的发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回归与继续发展,减轻了许多障碍,很大程度地减少了社会的排斥性,使犯罪未成年人得以更好地重建自我、融入社会。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得我国关于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的更加的完善,同时能够体现并且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以及社会的稳定也都具有深远影响。

  2.2.2 有助未成年犯的回归社会

  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发展完全,可塑性极高,改变空间也相对较大。因此,我们在对待未成年犯罪人时,应当在刑罚惩罚的辅助下,充分发挥刑罚教育的功能。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1abeling theory)"认为,越轨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标签的行为,越轨者身份是通过贴标签产生,而不是通过越轨动机行为或者越轨行为本身产生。

  前科记录无形中成为了未成年人在获释后,在今后的发展中无形的标签,这种标签将会给这些未成年人带来很多的问题,他们在想要重新生活时,无形中对自己的身份,还有地位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这不仅没有利于该未成年人今后在社会的发展,甚至还会因为这种自卑心理重新走向犯罪领域。对于心理还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面对这样的标签,就会对未成年人产生终身的影响,并且加大了未成年人和其他获释后的成年人相接处的机会,又会对他们的犯罪率进行增加。具体说来,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来说,由于其犯罪大多来说主观的恶性并不深。能够较好的进行改造,如果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轻易放弃,将对他们未来在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会被其他人所歧视。这种情况的产生无异于剥夺了其重新回到社会的权利,有可能再次因为社会的不接受走上继续犯罪的道路。

  在现代的对犯罪评价体系中规范性评价,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来说,是局限与司法体制的内部,不会外传。但是还有一种评价体系是,非规范性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最为主要的是大众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很可观的,很大众,是能够互相传播的。具有自发性、主观性,虽然没有强制力但是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比规范性评价更大,无形的在未成年人的今后道路上打上了有犯罪记录的标签。

  因此,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消化在最小的范围内。将不会轻易的被社会大众所知晓,非规范性评价就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将对未成年人在接受改造后的影响降到最小,保护了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道路。也不会使得未成年人因为一次的失足就失去再次回归社会的权利。同时,也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相一致。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2.2.3 顺应国际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未成年人代表着未来,同时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价值观还未发育成熟,具有了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对未成人的案卷封存制度做出的详细的规定。有的规定,规定出了一些类关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则,例如:规定了如果对未成年人得犯罪记录是作为不利证据,那么将会被限制查询。也有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案卷保护明确提出了前科消灭的理论。是很具有先进性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未成年人在今后的生活中避免受到歧视,避免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因此应该严格的遵守这些条约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对上述条约有关规定的直接体现,顺应了当前的国际大趋势。虽然我国的案卷封存制度还没有达到非常完备的水平,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案卷封存的确立与国际大趋势相适应,追随了国际上的先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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