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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47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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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究
【第2部分】未成年人案卷封存法律制度分析引言
【第3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概述
【第4部分】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第5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完善
【第6部分】未成年人案卷封存程序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3.1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现状

  3.1.1 司法制度现状

  在 2012 年 3 月 14 日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当中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重大修改使得我国的立法在刑事诉讼方面取得了成功,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程序的改动,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最为新增的一章写入法律之中,完善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在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一章中,新加入的"案卷封存制度",体现出了我国的立法不仅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关注到了在未成年人失足后有了很好的救济措施,可以对未成年人在获释后得到应有的保障,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进行了规定虽然本项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但是由于这是首次将"案卷封存制度"写入立法之中,我们对于这个法条应当能够看出,适用该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严格限定出年龄必须是满十八周岁,而且不仅满足十八周岁这一条件,还要满足十八周岁是在犯罪时的年龄,不是审判时的年龄。第二,严格限定量刑的要求,必须是在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适用案卷封存制度,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不可适用本规则。除上述两点要求外,法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在封存后的应当所遵守的查询规则,即除了有关的司法机关因为办案的需要或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需要公开外,不得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保密义务应当是每个依法能够对未成年人案卷进行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付的义务。

  由于这是首次把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制度加入到法律当中,因此,该制度肯定会存在着不足和有所欠缺的地方。针对此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对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寄期望于对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制度更加的完善与合理。《意见》当中完善了我国新《刑诉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犯罪记录制作等方面的不足,加强了一些操作性实用性。《意见》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了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有谁管理向谁申请查询的问题,《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意见》中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建立起未成年人全国统一的信息库,把各自机关建立的信息库进行整合,实现各个部门的有效连接,争取早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作也应当进行规范,在《意见》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案卷制作应当所包括的内容,不同于其他文书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作应当更加完善具体,该《意见》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 "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不起诉书编号、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第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来源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来源,我国目前立法没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通报制度,因此建立此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卷封存的通知机关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有关机构,有关机构应当将信息登记,并寄送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机关进行登记。
  
  第四,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作为工作记录进行登记记录。
  
  第五,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对于违反案卷封存制度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合理封存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负责案卷封存的单位或者个人玩忽职守,造成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封存而没有封存,或者不应封存而封存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此之后后续出台了对我国新刑诉法中案卷封存制度的细化性规则,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在刑诉法的基础上更近了一步,明确规定了,对于免除了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案卷也应当进行封存。同时加入了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案卷封存的查询主体。同时在《规则》当中也规定了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其案卷也应当进行封存。《规则》当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予以了扩大,将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情况下的相关记录也作为封存的对象。

  3.1.2 我国实践中的探索

  关于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这项制度的探索,各地的叫法非常不统一,有的叫"前科封存",有的叫"前科消灭",还有的叫"污点限制公开".实际上,实际上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的相关探索内容不会像叫法那样区别明显的。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来说,光有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可以查到的正式对外公布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封存的探索有这样几个试点。据媒体报道,2003 年 12 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推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在全国首次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却好像未能真正有效实施。据人民网上海报道,上海检察机关从 2004 年开始探索、2006 年开始试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在四川首次启动《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青岛市李沧政法委牵头,组织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等部门进行了反复论证,逐步达成共识,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正式公布了李沧政法[2008]21 号文件,即《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3.2 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不足

  3.2.1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能够适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年龄,首先,严格限定在了十八周岁以下,刑法被严格限定在了五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不能全面照顾到所有失足的未成年人,是不够完善的,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那下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有了很强的限制性。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往往是犯了较为严重的犯罪,我国的立法基于今后社会危害性的考虑没有把这部分人纳入到案卷封存的范围内。但是这就凸显出了法条的局限性,这些未成年人由于此局限性,将在获释后永久打上"罪犯"的标签,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对其在继续求学或求职的过程中,产生不被社会接纳或其他方面不良影响,实在有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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