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结语
1997年刑法改变了遗弃罪的归属,将其规定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这一调整体现了遗弃罪客体的改变,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也必须根据客体的改变而作出相应的改变,即在对遗弃主体进行理解时不能将其限定于与遗弃对象为同一家庭成员。我们对遗弃罪主体进行理解的过程中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社会化的理解。
对遗弃罪主体进行社会化的理解是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精神的相应要求。我国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关于虐待罪主体的修订即体现出了这一精神。
我们在正确理解刑法对本罪犯罪客体的定位的基础上,紧密联系社会发展的现状,结合新的立法精神,对遗弃罪的主体持社会化理解,而不是继续对其采取局限的理解,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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