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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行政诉讼与救济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1 共10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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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行政诉讼与救济研究
【第2部分】公务员招录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第3部分】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限分析
【第4部分】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
【第5部分】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原告权益保护分析
【第6部分】公务员招录诉讼案相关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法律的目的在于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缺一不可。在法治社会中,要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就要保证有行之有效的救济程序来保证规则的实施。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持续存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考试也逐步规范化,但在其救济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进行相关探讨。

  第一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的可诉性分析".首先,对公务员招录行为的'fe质进行探讨,解析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其次,基于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探讨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限分析".首先介绍法院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审查权限,其次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即考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考生权益时考生无法维权,以及招录条件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通过广西刘家海案分析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格问题,探讨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应在何种情况下作为被告。

  第四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原告权益保护分析",提出法院在诉讼阶段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首先,诉讼期间冻结争议岗位的录用工作。其次,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再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最后,判决责令被告公开考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关键词:公务员招录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查权限


  目录
  
  引言
  
  一、公务员招录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一)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
  1.公务员招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招考公告的可诉性分析
  2.资格审查的可诉性分析
  3.考试结果的可诉性分析
  4.资格复查、考察、体检的可诉性分析
  5.试用结果的可诉性分析
  
  二、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限分析
  
  (一)现阶段法院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审查权限
  (二)存在的问题
  1.考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考生权益时考生无法维权
  2.公务员招考条件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三、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
  
  (-)关于体检争议案件中的被告问题
  (二)关于拟录用结果争议案件中的的被告问题
  (三)关于党委组织部门不能作为被告的问题
  
  四、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原告权益保护分析
  
  (一)诉讼期间冻结争议岗位的录用工作
  (二)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四)判决责令被告公开考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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