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目的在于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缺一不可。在法治社会中,要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就要保证有行之有效的救济程序来保证规则的实施。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持续存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考试也逐步规范化,但在其救济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进行相关探讨。
第一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的可诉性分析".首先,对公务员招录行为的'fe质进行探讨,解析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其次,基于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探讨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限分析".首先介绍法院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审查权限,其次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即考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考生权益时考生无法维权,以及招录条件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通过广西刘家海案分析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格问题,探讨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应在何种情况下作为被告。
第四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原告权益保护分析",提出法院在诉讼阶段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首先,诉讼期间冻结争议岗位的录用工作。其次,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再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最后,判决责令被告公开考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关键词:公务员招录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