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诉讼案件,都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具有积极意义,有一些经典案例甚至在整个行政诉讼范围内都具有标志性意义。但是,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大部分公务员招录诉讼都以行政机关的胜诉而告终,或者出现考生即使胜诉也无法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窘境。
公务员招录是为国家选拔管理人才的考试,其严肃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就业形势之下,"公务员热"的现象将会持续存在。若不对相问题予以重视和尽快解决,则会有更多的人受到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对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本文通过对公务员招录行为的可诉性、法院审查权限、被告资格确认以及原告权益保护问题逐一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粗略得出了相关结论。
笔者认为,对于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将其细化,然后区别对待,其中发布招考公告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试用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试用后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招录过程中的部分争议行为除招考公告、考试结果、试用结果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当前我国法院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审查权限限于"附带性"审查,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随着法治进程而予以解决;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确认要排除党的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认;法院在诉讼阶段不能机械的套用法律,而要尽可能的选择能够真正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判决方式,并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因为自身能力有限,理论素养不高、实务经验缺乏,笔者的研究难免存在疏漏,所提建议也有诸多考虑不周之处,但仍然希望通过此篇论文,针对公务员招录案件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有一些可取之处。笔者通过本文的撰写,深刻体会到了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取得的巨大进步。但是,出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诸多方面还存在进步空间,需要后来者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着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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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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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