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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制严重舞弊行为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1 共54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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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制研究
【第2部分】考试舞弊的现状及成因
【第3部分】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的应然性
【第4部分】 现行刑法规制严重舞弊行为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第5部分】“考试舞弊罪”的犯罪论分析
【第6部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重要性研究参考文献与致谢

  第三章 现行刑法规制严重舞弊行为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3. 1 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制裁现状

  目前,刑法中并没有法条专门针对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归罪,只是有几个罪名间接涉及考试舞弊。

  3.1.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国家考试一般都设置了报名条件,行为人大多因为不能符合报名条件铤而走险,采取修改户籍、伪造证明、身份证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实践中,这种舞弊行为多见于高考移民和替考之中。

  3.1.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iT]封并使用完毕前按M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因此,在一些考试舞弊案件中,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宄舞弊者刑事责任。从犯罪主体看,构成本罪的考试舞弊行为又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社会人员在考前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试卷保管人员、命题人员、网络等获取试卷内容、答案,或者在考试过程中联合有关考生利用高科技作弊设备传输获取试卷内容、破解答案。比如2009年周某某高考作弊案,被告人在考试中过程通过网上QQ接收高考试题答案,并利用发射装置向考生传输,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其二是考生通过购买等方法获取考题、答案,或者在考试过程中通过通讯设备等接收考试答案。比如2004年西南民族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该校学生陈某从该校老师孔某处购得试题与答案,被重庆市北赔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掌握试题、答案,但拒不说明来源的,可以按照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论处。

  3.1.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谋专用器材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谋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谋专用器材的行为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特许,国家对其使用方式、范围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使用的,依据刑法,构成犯罪。

  大多数高科技舞弊案件存在着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情形,可以依法分别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3.1.4受贿罪,行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认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行贿罪,足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2.

  考试舞弊中的行贿罪、受贿罪主要表现为考生、考生亲友或者其他人员给考试工作人员、监考教师以财物,请求考试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帮助舞弊,或者为舞弊创造便利条件。通常,考试工作人员帮助考生作弊的案件中,往往都会存在行贿、受贿行为。

  3.1.5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权限决定处理、决定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不按照法定的规定和程序,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处理或决定;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本罪中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罪主体同滥用职权罪一样,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考试舞弊案件中,两罪的惩治主体也仅限于与考试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参与的考试作弊行为,对于其他人员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无能为力。

  3.1.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构成本罪的考试舞弊行为有以下五种情形:第一是命题人员等依法应当知道试题的人员泄露试题;第二是依法保管试卷但按规定不得拆封查看试卷内容的人员非法获取试题后泄露;第三是在考试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泄露试题;第四是行为人从依法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再泄露给他人;第五是考试过程中,考生通过高科技设备传输到考场外导致考题泄露。

  3.1.7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公务员与学生招录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主要有如下特点:(1)本罪发生在公务员、学生的招录过程中。(2)行为人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将明知不符合公务员、学生录用、录取条件的人录用、录取,或者是将明知是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招收、录取、录用。(3)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出台了立案标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具有招录公务员与学生职权的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人员和与考试工作无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则不适用。因此在有些情况下,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来惩治参与作弊的并不具存H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考试:1:作人切显得相苗牵强,与法治精神严重递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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