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罪名。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栏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寻衅滋事罪的上述四种行为类型看,其主要保护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也只有基于这一立场,才能准确把握上述四种行为类型的边界。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结合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客体,将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明确规定以寻畔滋事犯罪定罪处罚,为依法准确惩治此类犯罪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基于《解释》实施的背景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件情况及寻衅滋事罪的理论研究情况,文章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角度探寻“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在认定上存在的诸多争议和问题,深入剖析“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定性关键点,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诸多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字: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公共秩序,罪刑法定,司法认定
目录
引言
一、“网络造谣”与寻衅滋事罪
(一)“网络造谣”行为的追责情形
(二)寻衅滋事的基本情况
1、立法演变及立法价值
2、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三)“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与特征
1、“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
2、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四)“网络造谣型”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研究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实证分析
(一)典型案例
1、秦火火,寻衅滋事案
2、“立二拆四”寻衅滋事案
3、“边民”寻衅滋事案
4、“环保专家”董良杰寻衅滋事案
(二)典型案例引发“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
1、“网络造谤,涉及刑事责任的界限
2、“网络造谣”涉及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三)本文评析
三、“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理论分析
(一)学术争议情况
(二)“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定性关键点
1、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的理解
2、“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与“起哄闹事”的关系
3、“网络造谣”下“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确定
4、“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体现
四、“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与非罪
1、“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不构成“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情形
(二)“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形态
1、停止形态的情形
(三)“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与近似罪名的界限
1、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4、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