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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3543字

  第2章个人所得税法理论概述

  2.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2国家通过组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满足某些特定的国家需要或者是为了行使某项有利于国家发展的的职能。现如今,凡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是以个人所得税法的形式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比如税制模式、税率、费用扣除项目标准以及税收征管。但是最初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并不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

  2.1.1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法登上历史舞台是经济与政治等综合因素的结果,而战争的爆发使个人所得税首次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1799年英法交战,英国为了赢得战争,投入了巨额资金,英国政府由于缺乏资金而濒临崩浈,于是英国政府决定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临时税种,弥补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危机。战争结束后,英国首相威廉姆皮特实施了 “第一赤字预算”,但是这种缓解财政危机的方式以失败告终。

  后来,皮特幵征了 “三部合成捐”,这是现代个人所得税法的前身。个人所得税最初是因为战争的需要而诞生,是战争的附属品,但是战争结束时甚至是战争结束的一段时间,个人所得税并没有随战争的消失而消失,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基于不断扩大的政府职能也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比如税制规模增加,税制内容丰富,税率水平提高,税收征管严厉。由于个人所得税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而不仅仅只是满足战争的需要,所以1874年,个人所得税最终被确定为永久存在的税种。

  2.1.2个人所得税的涵义

  个人所得税就是在一个时间段内,针对有收入来源的个人,计算应纳税所得后,对其进行部分征缴的税。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它是为了满足国家在某一方面的需要。比如它的产生是应为战争带来的国库亏空,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但是战争结束了,它并没有随之消失,而是转而发挥其他的功能,比如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但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多增加财政收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使得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

  个人所得税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法根据税赋负担能否转嫁给他人为标准将税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义务人承担了实际的税收负担,不能将其转移给他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形式上与实质上都是税负承担人。比如张三本月领取工资后,发现有一部分被扣缴的税款。这部分税款虽然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但是实际是由张三个人承担的,是从工资本身扣除的。简单地说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第二,个人所得税存在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和公平。比如,我国2011年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上升至3500元。也就是说某人当月收入超过3500元时,对超过3500元的部分才予以征税。如果没有达到3500元时则不予征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它对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累进税率有利于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四,个人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追求公平。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认为不应在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的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款。负担能力的大小有各种测量指标,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财产。凡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其实累进税率本身也体现了量能负担。

  2.2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最初为了解决战争时期发生的财政亏空的问题而产生。战争只是产生于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而并不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发展而经常性发生。于是个人所得税因战争而产生并成为临时税种,也应当随着战争的结束而消失。事实上,随着后来国家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单纯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作用逐渐弱化,转而向功能性更强的收入调节作用发展。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势必会釆取措施扶正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凸显其作用,个人所得税法便应运而生。

  2.2.1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是:“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也就是相当于由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使其有法可依、违法可罚。

  2.2.2个人所得税法的起源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两百多年,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都有的法律,并且其法律制度也是日趋完善,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许多国家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大面积地在国内进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天平到底倾向哪一边与国家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国情都是息息相关的。期间必然会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激烈反抗,但终究还是要通过法律来化解矛盾。

  二十世纪末,由于世界格局的变化,各国的国内需要以及国情都相应发生了改变,这就促使各国不得不在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方面重新动脑筋。虽然各国对于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具体措施也不相同,但是都突出了加强政府宏观调节力度,减少地方政府干预的特点。比如,美国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律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的免征额,并基于本国人民良好的信誉程度来实行纳税人全面申报、核对、缴纳的制度。

  2.2.3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

  第一,组织财政收入。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直截的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比如说A国的居民B向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B让渡了他的部分财产权利给A,目的是为了在纳税人B的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犯时,作为国家的A能够更好地向纳税人B提供公共救济和帮助。但前提必然得是公民纳税人B承担了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去按时按量缴纳税款,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征收税款则是国家A组织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手段。

  第二,调节收入分配、追求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法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追求社会公平。实现高收入者多缴纳税款,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中等收入者少缴纳税款,承担少量的社会责任,而低收入者不缴纳税款,甚至受到社会的保护和关照,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公平。

  第三,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如果一国经济发展速度太快,则容易导致经济热的现象出现:居民收入暴涨、物价攀升,但当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收入高过一定水平时就使用较高级别的税率,也就是要缴纳更多的税款,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就是应缴纳税款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居民收入增加的幅度,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税收层级以及税率的设定上已经科学地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如果国家经济处于衰退阶段,收入降低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少征或者免征,这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相应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缓了经济衰退的脚步。故而,在经济学领域个人所得税被称为“自动稳定器”。

  2.2.4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

  第一,税收法定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原则有三个方面:第一在于“立”,就是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要素,比如税率、计算方法、纳税人、征税机关等。第二在于“行”,就是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征收等一系列的环节都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在于“罚”,对于违背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行为应当有严厉的惩处措施。

  第二,兼顾公平效率原则。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守公平和效率,公平就是量能负担、合理,效率就是充分地组织起资源并将其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国家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有基于一定的目的,在遵循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在不同的经济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在经济发展初期,国家着重强调效率,而在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国家强调公平。只有税负公平,居民才能有幸福感,才能满足生活生产的需要,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团结。

  第三,税收的普遍性原则。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我们最熟悉、接触最多的税种。几乎每一位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的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别只在于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缴纳的税款多少不同。相比车船税,房产税等小税种,个人所得税的覆盖面宽广,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税。即便有些人钻空子,寻找一切手段偷税漏税,国家的税法会越来越严密合理。漏网之鱼势必越来越少,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人群也会不断增加,税收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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