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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考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49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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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美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
【第2部分】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绪论
【第3部分】个人所得税法理论概述
【第4部分】 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考察
【第5部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
【第6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思考
【第7部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察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3章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考察

  3.1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3.1.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第一,新中国个人所得税初出茅庐。我国于1950年通过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但是由于国情原因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个实施要则一直没有得到实际应用。1950年到1980年这段时间,我国经历了很多变革:抗美援朝、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这一系列的变化无一不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最终由于现实社会以及国情的需要,我国终于在1980年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一次不仅仅是空谈一部法律,而是第一次切实地将这部税收法律运用于社会、运用于生活。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上也经历了数次变革,通过阅读书目和期刊,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免除额的调整。我国自首部个人所得税法成立以来共经历了三次税前免除额的调整,分别是800元、2000元、3500元。我国的税前免征额的调整特点一直是由低向高改变。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对应工资也在上涨、由于物价也在升高,居民对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开支也不断增加,在2000年左右,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约在1000元上下;2008年,他们的工资上涨为2500元左右,到了 2011年,就上涨到3000元。那么提高税前免征额也是顺应了历史和周围社会环境的改变,切实考虑到了民众的生活负担和日常需要。

  其次,针对税率本身以及税率层级的变化。其实我国在税率等级设计有一定的缺陷,相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谓针对税率本身的缺陷可以表现为:对于高税率,很多居民的收入通过隐藏的方式避开了适用高税率,那么高税率的存在就名副其实地成了摆设,并不能起到让高收入人群承接更多的社会责任、多缴纳税款的目的。所以近些年,国家通过调整税率结构,来让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方面变得更加合理。

  再次,将以前免税的项目纳为收税项目。国家的发展是有计划性和针对性,到了某个阶段、某个时期的重点任务都不相同。因此,当国家鼓励某种事项时,就会釆取少收税、免收税的优待政策,鼓励某个项目的兴起和发展,当这个产业走向成熟,不再需要国家扶持时,国家可能会转而降低优待条件或者直接取消优待项目。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征以及功能,也就是产生目的这些基础理论是相对永恒的,但是具体的规定、措施、关键性要素、征管办法等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以及人为需要而不断修正的,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我国依旧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它是一种经济管理、稳定社会的手段。上一次变革在2011年,但这不是终点,而只是一个过程。我们依旧在期待下一次更加合理地、对社会有利的变革。

  3.1.2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诞生于英国,直到1862年才正式登上美大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1913年被美国政府正式确立。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美国前前后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源。1861年美国内战使得国库亏空,美国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危机被迫对日常消费品、个人收入增收税款。随着战争的结束,政府的支出缩减,政府于1872年将临时税法废止。此时,个人所得税还只是作为战争的附属品,战争结束便随之消失。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国际贸易赤字持续扩大,美国政府为了能够更多地增加财政收入,明文规定对于个人收入超过4000美金的部分征收大约为2%的税款,这在当时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因此这个规定并没有维持太长时间,终究因违背宪法而在1895年时被迫废止。

  第三阶段:确立与完善。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发展成为法律。总统罗斯福在1932年针对富翁加重税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总统罗斯福通过法律批准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制定为超过90%,畸高的税率给高收入人群带来了极重的经济负担。于是在1954和1986年分别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大规模、宽范围的调整,综合税收法律制度模式得以登上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舞台。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对社会各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里根总统通过使美国经济走出低迷,走向复苏。克林顿利用税法实施仁政,有效地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布什政府为了保障美国的经济能够处于繁荣发展的状态,制定了缩减税收的政策,让更多的钱存放在民众手里,以刺激经济发展,护大内部需求。于是布什在上台后年提出了十一年内减免税收的累计金额为1.35万亿美金。目前为止,美国是全世界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完整的国家之一。

  3.2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本节先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考察。包括实体性内容的考察和程序性内容的考察。其中,实体性内容包括:税制模式、税率、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程序性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方面。

  3.2.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就是指将某个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各种所得,按照收入的不同来源和渠道,将这些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并根据这些分类设定不同的税率。比如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

  3.2.2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同进行了区分。具体大致有如下几类: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

论文摘要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论文摘要

  3.2.3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一,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以全部数额征税,没有达到起征点时全额不征税。比如国家规定的起征点是2000元,如果张三当月的工资是1900元,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他的工资是2500元,则对这2500元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2500元已经超过了 2000元的起征点。

  征税对象未达到免征额时,则不征税;达到免征额时,先扣除免征额,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比如国家规定的免征额是2000元,如果张三当月的工资是1900元,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他的工资是2500元,则2500元应先扣除2000元后,只对5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减免项目。个人所得税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入免税。免税项目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第三,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了对纳税人源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下统一的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如已经为源自中国境外所得缴纳了境外所得税,准予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过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要求抵扣时需提供已缴纳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证明。

  第四,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用分类扣除、分项确定的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种类不同作相应的扣除。

论文摘要

  3.2.4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第一,缴纳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纳税办法: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

  源泉扣缴法通俗来讲,就是取得收入的个人是纳税人,个人所在的单位承担扣缴义务,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最终还是由纳税人承担。单位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相应的应纳税额并代为扣缴、上缴国库的纳税方式。自行申报指个人既是纳税义务人又自己计算应缴税额,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自行申报的情形:年应税所得高于12万元;从中国境内多处地方取得工资、薪金;从境外获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通过税收稽查来密切监督税法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高收入者和对在中国境内有收入的外籍人士。如果个人对纳税义务有争议的,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

  3.3美国个人所得税法

  3.3.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针对纳税人本人的各种来源和渠道的收入,在刨除各项免除额后,对剩余的应纳税所得进行综合征收。不管这些收入的来源和渠道多么宽泛、隐蔽,不论持有人将如何分配这些收入,一并将全部财产来源归入税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税基作相应的免除和扣减以后,根据申报法,再将余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

  美国个人所得税对一般来源的收入进行综合征税,由于将资本长期地投放于经济市场中,活跃在经济市场中的资本增加,有效带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避免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而采取对长期资本利得单独征税的措施,有力地保障了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

  3.3.2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合理、公平的负税原则。经过几次税制改革,至1995年,税率分为三个基本税率档次,即15%、28%. 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36%、39%。2000年布什上台后,又进行了税率调整,从2001年7月1日起,处15%这一档税率保持不变外,其他税率档次下调1个百分点,到2006年,最高税率下降到35%,其他税率也比减税前降低3个百分点。”

  目前,美国根据纳税人申报身份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每年都在进行调整,本文只列示了 2013年的数据。如表3-4至表3-7所示。

  第一、夫妻联合、丧偶申报。

论文摘要

  第二,夫妻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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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一,费用扣除方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费用扣除分为两种: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即全部纳税人都应当扣除的部分。不论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有多少,扣除的数额是相同的,但是扣除额根据申报人的身份不同,其数额也是不同的。除此之外,美国的标准扣除额每年都随着通货膨胀、消费者物价变动等社会因素而发生调整。“分项扣除是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前,逐项扣除一些必要的支出费用。包括:慈善捐助、医疗、利息、偶然损失、杂项费用等。”

论文摘要

  纳税人可以根据美国个人所得税法选择标准扣除或者分项扣除。大多数低收入人群选择采用标准扣除的方法。标准扣除易于计算、方便操作。而且它不需要列出开支项目、不需要保存支出凭证。分项扣除则适用于各种开支费用特别高的情况。这种制度设计对纳税人是十分划算的,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调整。

  第二,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①全部所得一免税项目=毛所得

  ②毛所得一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毛所得

  ③调整后的毛所得一分项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一个人宽免额)=应纳税所得额

  ④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初算税负

  ⑤初算税负-税收抵免=应缴税款

  3.3.4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第一,纳税登记、申报及缴纳。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非常严密,纳税人自觉申报意识较强。据美国联邦统计局调查可知,近几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已达到90%,且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可见,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美国推广双向申报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支付个人收入的雇主执行税款预扣,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各项收入。美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以年为纳税单位,每年的4月15日是申报截止期,并且按季度填写报表;纳税人根据预扣税款、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缴纳。税法规定:通常总所得超过标准扣除额及个人宽免额之和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税务稽查与处罚机制。美国采用交叉稽查的方式,这种方式在设计上十分严密。“事实证明:交叉稽核在运行上也是非常严谨的。凡是在美国出生的公民都有社会保险号(SSN简称社保号),相当于中国的身份证号码。当他们涉及金钱交易和信用评级的活动时如:发放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购买房产汽车等方面的业务办理时,都需要社保号进行登记并且将这些交易信息录入计算机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因此税务机关、银行系统、社会保障系统均可以全面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方便对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有效监管。统一编码也实现了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雇主预扣申报信息进行交叉稽查。同时,采用稽查软件,对纳税人的各项数据进行测算,与预先设定的指标对比,对于申报异常的,将进行重点稽核。在美国,每年大约审核1.5%的纳税人,而且绝大部分是高收入者,因为他们的申报项目复杂,所以这也就相对减少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美国的犯罪成本很高得益于有效的处罚机制和严苟的犯罪后果。比如在美国一旦偷税,小额罚款,大额要负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信誉评级收到很大影响将被银行拒绝贷款,并且这种记录要伴随终身,不仅对未来的生活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也产生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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