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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52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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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美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
【第2部分】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绪论
【第3部分】个人所得税法理论概述
【第4部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考察
【第5部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
【第6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思考
【第7部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察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5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思考

  5.1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1.1必要性

  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有很大增长的空间。通过统计数据得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年来都维持在个位数的水平,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在40%以上,甚至都有超过50%的情形。美国是第一大经济体,中国是第二大经济体,其经济总量相差不远,且不论人均收入,从这点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总量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制度设计不合理、税收法律不健全导致的偷逃税款现象十分严重,这部分漏掉的税款数额巨大。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填漏补缺具有紧迫性。

  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的效果亟待加强。在我国,工薪阶层贡献了 80%以上的税款,而工薪阶层的人数占到了 90%以上。在美国富人贡献了 90%以上的税款。而合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是穷人少纳税、富人多纳税。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的作用,但是与美国相比,作用甚微。因此,正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功能上力度不够,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我国的发展需要和平的内部环境。从大方向上看,我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变幻莫测,我国只能尽力负起大国的责任,坚守原贝IJ。但是内部优良环境的创造,我国就有很大的主动权。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向上发展必然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内部环境,而和平稳定的内部环境又必然是少矛盾的。贫富差距过大只会增加社会矛盾。因此既然调整个人所得税法能够加强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国内发展环境,这当然具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紧迫性。

  5.1.2可行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已经具备了可行条件,包括基础性可行条件和技术性可行条件。基础性可行条件例如:我国实行户口制度,对一家人的基本信息都有记录,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方向可以从个人征收改成家庭征收;我国居民的生活必要性支出包括医疗、社保、房屋构建等,这部分支出就应当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收入中扣除,而且在办理这些适宜时都有相关的合同、票据、银行转赃等作为证据支撑,属于可以追踪的支出项目等。技术性可行条件例如:我国针对每位公民都有专属的身份证号码,我们亦可以将税收情况与身份证号码挂钩,方便联网查询;也可以将其他事项比如银行账户情况与税收状况、身份证号码绑定,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控制和管理,有效防止偷逃税款。

  美国在经历了数次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以后,形成了十分发达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种税收技术并没有国际的限制,美国可以做到事无巨细地建立税收法律制度,我们国家一样也可以做到,关键就是不怕麻烦,勇于制定和执行。有美国丰富的前车之鉴,我国可以对其加以利用和加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5.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路径

  5.2.1指导思想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太过强调所得的概念,总想针对各种所得制定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但是范围太宽泛,反而不好管理,而且这种过度关注所得已经偏离了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律本身的目的和作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确实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建立本身都是源于战争导致的财政亏空。

  可以说弥补财政收入这项功能是自始至终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增加财政收入,帮助国家赢得战争。而更倾向于国家的稳固和长久发展战略,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就逐步偏向于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的和平发展创造条件。那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是为了使民众能够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这种考虑的出发点就在于人,在于保障民生,很自然的将中心点转移至纳税人本身,既然我们想要改善个人所得税法,那么出发点就是以纳税人为中心。只有先明确了指导思想,并且制定的法律制度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思想,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达到预想的标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5.2.2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大致分为三个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渠道越来越多样化,很多隐蔽的收入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管,这导致针对这部分高额隐性收入的税收难以实现,我国高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现象越来越难以掌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发展中的问题层出不穷,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我国分类所得税制度的特点,概括总结就是征管简单方便、适用于征收管理水平低下的国家、多采用源泉扣缴办法、有效防止偷税漏税的现象,没有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但是以我国目前的国情看,即政府职能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再是工资薪金、基尼系数偏高,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我国已经不再适用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们看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其特点就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这也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倘若我国也采用这个税制是否可行呢?我们知道综合所得税制强调了纳税人超强的纳税意识以及服从程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征管机构的先进手段和高效率工作。看来完全采用综合税制是我国未来的努力方向,但是现在突然由分类所得税制直接跨越到综合所得税制,以我国目前的状况还是有很多不适应。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目前最好的改革方向就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这样双管齐下,共同发挥两种方法的优点,互相牵制对方的缺陷,更加适合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

  5.2.3调整税率

  我国的税率曾经从九级将至七级,但是目前的七级税率并没有改变低收入者多纳税、高收入者少纳税的现状。我国应当继续对税率的大小以及层级本身进行考虑,降低低层税率,因为符合低层税率的纳税人基本都是仅仅依靠工资薪金生活的普通工人。

  提高高层税率,因为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广泛,他们从社会中攫取的社会资源更加丰富,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多缴纳税款,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做出贡献。

  5.2.4改善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一,增加专项费用扣除。我国应当增加专项费用扣除,至于专项费用如何设定,当然是要加入民众日常必定会经历的事项,还有就是政府鼓励和扶持的产业,比如教育、医疗、住房、丧葬、赡养,这些方面是每个家庭都无法回避的事项,也是无法扣减的支出,政府可以采取部分征税的办法,允许一定数额的扣除以后再进行纳征。

  第二,改按月缴纳为按年缴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与美国的一大区别就是按月份计算缴纳还是按年份计算缴纳。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按月缴纳和按年缴纳的不同之处。如果我们釆用按年缴纳的方法,我们就可以将居民以及其家庭全年的开销纳入考虑范围,仅仅针对全年收入扣除合理合法开销以后的剩余部分征纳税款,这种方法正是体现了 “以人为本、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重视家庭成员的客观存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考虑的家庭成员的客观存在,就像我们赚取的收入仅仅花给自己一样,这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增加两方面的关注点:其一,是纳税申报人的身份状态。这种身份状态需要考虑单身、已婚、家庭户主、寡妇带孩子。这本身其实是非常科学的,因为身份状态不同,日常花销就不同,不是幵销大小本身,而是关于日常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也是以人为本的真实体现,政府应当扮演着鼓励民众消费去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我想好税法应当是政府在民众满足了日常基本需求以后才会针对剩余分一杯羹,而不是民众在还没有满足曰常基本需求时就被政府套走一部分钱,这样会激化社会矛盾,只有当民众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一个社会才会稳定,一个国家才会有良好的环境进步和发展。其二,就是关于免除额,我国不应当只针对取得收入的个人规定免除额,还应当充分考虑他所需要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儿童,特别是居住在一起的没有工作能力的家庭成员。

  第四,根据收入来源区别课税。我国目前的状态是:普通的工薪阶层赚取的劳动所得的税率比那些有广阔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非劳动所得的税率高。在这种状态下,资本财产所得轻,劳动所得重,税负的导向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十分容易导致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的滋生。

  因此,若想充分体现税率公平髙效的原则,就必须区别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再针对其分类制定不同的课税规则。普通工薪阶层的劳动所得有限,他们并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而且他们的工资薪金基本都用于维持正常生活的基本幵支,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使用低累进税率,象征性的缴纳一定的税款;而对于赚取非劳动所得的人群,他们除了基本的工资薪金外,会得到高额的其他来源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贡献他们维持正常生活的基本开支,也许是购买高档的奢侈品,因此对于非劳动所得部分就应当使用高累进税率。

  第五,加快对通货膨胀的反应速度。我国对于免征额的调整存在,但是时间跨度太长,并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尤其是像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突飞猛进,隔几年才调整一次免征额已经无法满足民众对基本生活的需求。比如2007年我观察到一桶汇源果汁卖价12.9元,等到2010年时,汇源果汁的价格己经涨到18.9元,涨幅高达46%,但是在2007年,免征额是1600元,而2010年免征额已经达到2000元,涨幅是20%。况且物价的增长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逐步增长,逐年累进,那么免征额的增加也应当对应着通货膨胀的变化。

  5.2.5利用高科技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第一,建立税务身份证号。如同身份证号码一样,我国也应该针对每位纳税人设定独特的税务身份证号码,只要输入号码或者扫描证件就可以得知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比如长期固定收入,偶然所得,家庭成员情况,以及消费记录,因为税务身份证号码应当是联网的,与银行账户、房产、社会保险等挂钩,而且社会也应当形成一种风气,即鼓励银行转账交易,减少现金交易,这样就比较容易掌握资金行踪,减少隐性收入,而且在大笔转账时应当填写转账目的,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银行等相关部门也应当强化立法,保障资金来源,监控资金走向。

  第二,将信用等级运用于税务系统。我国应当建立税务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将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加入纳税申报系统,根据信用评级来给与纳税人相应的优待或者奖励措施,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状态,而且全社会只崇尚一个信用等级,方便记录管理和比较,这一信用等级也要同纳税人其他方面的信用等级相联系,比如银行还贷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判第三,加强税务监控。前面已经说到建立完备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利用高科技建立税务登记系统,剩下就是如何管理和监督这种系统的运行,这里分为事前评定规则、事中监督运行、事后惩处措施。事前评定规则就是针对制定出来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评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情以及可行性分析,这还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第二阶段就是运行监控,经常进行抽查,确保制定的法律规则能够有效实施,除此还要成立特殊问题调查组以应对突发事件,比如说恶性通胀。第三阶段就是事后的惩处措施,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建议加大惩处力度,大幅度提高犯罪成本,有的人对法律熟视无睹最重要的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人们并不考虑犯罪成本,因此这点应当纳入考虑范围。

  5.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障碍克服

  5.3.1人为因素

  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过程也是改革的过程,破旧立新必然会触犯一部分群体的既得利益。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工薪基层贡献,低收入者多纳税、高收入者少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是朝着“低收入者少纳税、高收入多纳税”的方向努力。这个过程会遭到高收入人群的不配合甚至是抵抗。

  除了纳税人会成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过程中的阻碍因素,税收征管者也会成为阻碍因素。因为现如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不简便,但是对于税收征管者的工作量是很小的,计算简便,征管容易,当然,这只是针对代扣代缴的部分。对于隐形的收入,正因为我国没有细致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制,税收征管方就得过且过,并不深入纠察,不过就算有些人想要查找隐形收入也窘于无法可依,责任划分也不清晰,多数人还是不愿意冒风险,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心态自居。如果改革,则会加重他们的工作量。

  这种人为因素很好解决,历来改革都会有反对的呼声,这是正常现象,我们要正确看待。况且高收入人群在我国是少数,一个国家的发展还是要靠集体的力量,国家试图改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根本利益,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生活的幸福,国家才会稳定,良好的内部环境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至于税收征管方,只要有合理的制度进行约束和监督,他们的行为都是其职责所在。只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划分清晰,他们也会依法办事,依职位来承担责任。

  5.3.2技术因素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我国具备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技术,只是推动和实施还需要时间。比如我国可以通过户口制度来进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我国也可以通过立法对生活必须的幵支进行详细列项,甚至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对标准扣除项进行通货膨胀指数估计等。这些点都有一个共性,就是需要相关部门做大量的工作,政府也需要充分发挥职能,这要责任部门不怕麻烦,将工作落实地更细致,我国也会有一部完好的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还会面临新的挑战,这都是事物发展的正常路径,只有不怕困难,敢于摸索尝试,这些问题总是暂时的。我们国家现在发展条件很好,社会环境也相对稳定,加上我国人的勤劳与智慧,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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