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电子商务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5352字

  引言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全球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框架产生一系列影响,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对关乎贸易的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产生旳经济效益扩宽了传统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国家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信息革命在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的同时,也使税务机关面临新的避税偷税的防范技术挑战。目前,国际上并未对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问题达成一致的看法,但总得来说,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对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不断探索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相较于其它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但是出于全球信息革命、国家经济发展和政策倾向的影响,它已经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活力与潜力。从宏观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体现在互联网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以及法律环境包括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是否完善上。就总的法律环境而言,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影响了在社会中从事这些活动时是否顺利。切实落实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为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更健康的发展环境与空间,其产生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就税收法律制度而言,它隶属于法律的制度框架内,却又具有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特殊相关性。税收是对人的私有财产的强制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社会投资和生产活动,税收法定原则一直是世界各国税收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基本税收原则之一。模糊不清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会导致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以及使相关的税收问题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造成征纳双方活动的任意性。由此可见,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规范、和谐的法律环境以及有效规制国家机关和电商经营者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从选题的角度而言,系统的对电子商务中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其研究成果若应用到实践中去以解决当前问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具有学术意义及实用价值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或者是更为具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界对该领域的立法研究是不断深入的,并且修改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以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一些涉税问题。具体的发展过程如下: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在2001年10月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明确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合法地位;2004年8月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电子签名法》;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的财政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2007年6月《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要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作为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前身,201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二者都确认了所有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实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扫清了障碍。

  在理论研究领域,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探讨依然存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但是由于B2C和B2B领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已是实践中的纳税主体,在是否征税问题上更多集中在是否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出于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和理论研究的前瞻性等因素考虑,目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焦点多在如何有效实现国家税收权上。而法律制度的滞后、课税对象无法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等问题增加了具体税收程序运行难度;税务部门缺少纸质凭证、该领域制度的不统一,征税效率低等都对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冲击。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全球化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同样也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不管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等一些国际性组织都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而且研讨的结果并不是始终如一、一成不变的。立法者制定法律的价值倾向反映了这种变化,充分说明了在法律中的人的价值需求的变化,突出了法律内在价值的增进。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正是这种变化的具体体现。同时,日本、印度、欧盟和经合组织等也一直着力于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趋势来看,包括美国在内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开征或考虑开征电子商务税:英国政府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澳大利亚规定小规模个人网店不需要报税,但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总额根据网店年度总收益确定;日本出台了专门的《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原则上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不做强制要求;法国提出拟开征包括网络在线广告税在内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税;俄罗斯海关署提议开征电子商务交易税,拟对价值1000欧元以上国际邮包入境的进口商品开征增值税和利润税,但征收标准和征税对象还未确定。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本文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秉承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在内容安排上,首先对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述,包括电子商务的定义、特征及其分类,明晰电子商务相关因素以及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实践范畴。其次解决了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指出不管是在实践中已经进行征税的B2B、B2C电子商务模式,还是在是否征税的讨论中处于问题焦点和存在监管漏洞的C2C电子商都具有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以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带来的影响为突破口,抽象出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即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未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加以厘清和界定,以及传统的税收征管措施面对电子商务表现出的力不从心。接下来以研究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探索为出发点,借此阐明税收制度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关系,并借鉴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利政策。

  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总的路径是,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以税收中性、公平原则为指导,不开征新税;釆取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厘清与重新界定一些模糊概念和范畴,补充现行税制;加大科技投入,提供技术支撑,简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综合思考,寻求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利措施等。在此基础上第五章将重点放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即解决了课税对象性质认定问题、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并为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提出了强化税务登记制度、建立自动保存税收相关数据处理系统、完善电子发票法律制度和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信用体系等建议。

  第一章 电子商务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定义

  作为信息技术运用的主要领域,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ommerce或EC)已成为各国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之一。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理论研究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对电子商务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依托技术进行交易的商事活动。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Electronic Commerce)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任何商业活动过程中所使用以数据信息形式存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即电子商务领域涵盖了所有运用数据电文的商业或商务活动领域。该法对“数据电文”的解释为:“系指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形式。”其核心意思是,商事活动的信息交流是依靠电子数据手段;②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围绕互联网开展的商事活动。泛指运用现代计算机网路,或是未来由无数网络所组成的“信息高速公路”,来销售与购买货物或劳务等行为。前者实际上就是“电子技术+商务活动”所包含的各种交易方式;后者则仅是指代因特网商务或称为互联网商务。不可否认的是,“狭义说”所指的商务基本上是“广义说”所述的商务的核心,因此,两者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即可以认为,互联网商务形成或适用的规则可以代表整个电子商务的规则。

  本文也是以狭义的电子商务即互联网商务为核心,探讨互联网商务税收问题,这也是互联网商务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部分所要求的。但这并不否认本文亦是赞同从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的含义。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特征

  传统商务包含交易前的准备、贸易嗟商、合同履行、支付与清算等环节。而电子商务本质上隶属于商务的概念范畴内,形式的虚拟性并不能掩盖电子商务的交易本质。从交易的结构来看,交易主体依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客体同样可归纳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只是网络平台作为交易场所使得具体的交易过程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因而演变成新的交易规贝IJ。一般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换(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完成的,并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有目的配置。

  电子商务实质上是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商业模式的一次革命。

  电子商务同质于传统商务但形式又不同于传统商务,因此对传统商务建立起来的税收法律制度来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有着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的特征包括:

  (1)交易虚拟化。互联网商务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事商务活动,交易双方从贸易础商到款项支付与清算等过程全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过程呈现虚拟化。具体表现为,双方从谈判、订货、支付都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消费者重视的诸如样式、功能、价格等多方面的产品指标皆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而无需实地观看,经营者同样是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交易而无需与消费者当面瞎商。实物的交割可通过物流完成,虚拟产品的交付线上即可实现。

  (2)交易成本低。中间环节的减少、无纸化贸易和无店铺、信息成本低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和介绍等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3)效率高。交易过程处理的标准化与信息化使原料釆购、产品生产、销售、支付与清算、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能通过互联网快速完成。

  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的高费用、易出错、慢节奏等缺点,快捷与方便的交易过程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4)全球性。互联网拓展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空间,信息的辐射范围可到达全球任意一地。电子商务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非常迅速地完成交易,特别是对于数字产品、信息服务等,这些产品信息都是被存储在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而服务器可以全天候,任何地点工作运行,电子商务彻底打破了时空的限制。

  以上所述的电子商务特征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但同时也对税收法律制度产生一系列冲击,可以说这些特征正是引起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本源所在。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的分类方式的视角选择多样,本文主要从与税收要素相关的主体与对象出发,区分不同的电子商务类型。

  一、以交易对象为视角

  电子商务并没有边界,任何行业、任何商业活动均可釆用或涉足电子商务。这也意味着电子商务没有范围或行业限制,任何商务均可以采取电子商务作为交易方式。互联网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其交易的类型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型电子商务,例如企业自主设立网站、自主运营,以移转货物财产权利为核心的电子交易活动;2,数字内容交易型电子商务,如在线软件下载、电子图书或资料下载、在线音乐、影视下载等,以提供内容下载、阅读、收视为主要运营内容的交易形式;3,服务型电子商务,包括以电子手段应用为依托的传统服务业;为从事电子商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和广告服务等。在现行税务处理中,交易类型及性质的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种与税率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交易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承担的轻重。
  
  二、以交易主体为视角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分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以及个人对企业(C2B)四种模式。具体而5 :

  (1)B2B:即企业对企业透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活动。这种模式的电子商务己有多年的发展历史,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已使B2B商务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内目前从事这种类型电子商务的网站有阿里巴巴、相约中国等。B2B模式是当前电子商务中份额最大、最具操作性、最容易成功的模式。

  (2)B2C:它利用互联网向顾客提供类似于传统零售商业的服务。目前在互联网上的各种网上商店、商城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都属于此类,例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网和京东网等。

  (3)C2C:在网上提供一个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平台,给每一个人参与电子商务的机会,例如淘宝网、eBay及其它网上拍卖网都属于此类。

  (4)C2B模式的核心,是通过互联网聚合分散的但数量庞大的用户构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消费者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购买单件商品的福利。“C2B先有消费者需求,而后有生产企业按需求组织生产。主要表现形式为,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定制产品和价格,或主动参与产品设计、生产和定价,产品、价格等彰显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生产企业进行定制化生产。” 理论界对C2B模式的商业本质各执己见,但从税法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它应与B2C具有相同的税收理论基础,因此本文并未将之列为特殊类型加以研究。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