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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需求的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6 共8639字

  1 再保险需求的理论基础

  本章分析了再保险的概念、功能,着重介绍了再保险的需求,总结了再保险需求与一般保险需求的不同,从而引出再保险需求的决策动机,为第三章论述影响因素如何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做好理论基础的准备。

  1.1 再保险概述

  1.1.1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仅是原保险人之间使用再保险分散承保风险,也就是各个原保险人先按自身的偿付能力水平计算出能够承保多少保险业务以及分出多少保险业务,然后进行实际的承保并且将超过自身偿付能力水平的保险业务分出,或者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分入其他原保险人的保险业务,达到原保险人直接相互分散风险的目的。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快,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由于越来越多的保险人对分出业务时,再保险人有窃取其客户的个人信息来抢占市场份额,因此不愿将保险业务分出。此种再保险人的道德问题成为了原保险人之间进行再保险业务往来的阻碍。这类道德风险的状况阻碍了原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交易,但是专业的再保险公司不能够直接抢占原保险人的市场份额,因此,原保险人更希望专业的再保险公司的服务。

  科隆再保险公司,是在德国的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成立于 1846 年。在德国保险市场中,随着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保险公司分保水平显著提升,由于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具有单一的主营业务,因此对主营业务的研究程度更深,分保技术远远由于一般的保险公司。

  再保险,即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保费,是指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按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将规定的风险和责任向再保险人进行投保的行为。将转出风险方视为分出人、原保险人,将承受风险方视为分入人、再保险人。

  再保险按照仅能够部分转移保险责任和能够全部转移保险责任分为两类,分别是狭义的再保险和广义的再保险。第一,狭义的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以原保险的部分保险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是部分的再保险。国内的《保险法》规定,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部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这是指狭义的再保险。《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通过分保的方式将其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做法称之为再保险。”第二,广义的再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它保险人。

  本文根据上述对再保险定义的分析,认为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自身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1.1.2 再保险的功能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因此再保险同样具备原保险的功能。而再保险两个特有的功能:第一,是分散原保险累积的风险;第二,是将风险国际化和市场寻价。

  (1)对原保险人承保风险的分散

  第一,再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原保险人承保的固有的巨大风险。对于保额巨大的危险单位,虽然保费收入要比一般的保险要高很多,但由于风险集中度过高,承保该类保险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巨大,会令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不稳定。因此,为避免原保险人承保具有巨大风险的保险业务遭受巨额损失,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是进行分保。分保适用于承保的某项保险业务保额巨大,但是保险标的极少、风险集中度非常高的情况,原保险人可根据自身财务的实际情况设定保额的具体标准,然后将超过标准的保险分出去,从而保证自身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保险业务的一方,可根据自身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将分入的保险业务全部留下,或保留适合自身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再分保出去。通过上述分析,一个具有固有巨大风险的保单,通过分保、再分保的形式,将巨大的风险平均化,使风险在保险人之间相互转移来进行分散。当发生巨额损失时,之前构建起的“再保险网络系统”可以有效进行巨额赔款。这样既保证了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的稳定性、减少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又使遭受风险的一方获得赔款,减少拒付或者欠付的可能性。

  第二,再保险能有效分散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因积累而增大的风险。这种因积累而增大的风险责任是指由于大量的同性质的标的集中于某一特定区域内,因此,如果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则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

  第三,再保险能够彻底分散某一时点的风险。对于单一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够通过良好的治理保持财务长期的稳定性,这是从时期角度论述的。从时点角度出发,即保险公司处于某一单位时间点上,其承担的风险责任过于集中。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业务进行分保,就可以将其所承担的时点风险进行分散,即可以从横向的标的数量上分散风险也可以从纵向的时间方面分散风险。

  第四,再保险能够扩大巨大风险的分散程度是由于相互分保。相互分保是扩大巨大风险分散范围的最理想的方式。通过相互分保,能够实现巨大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此巨大风险得到了有效分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财务的稳定性得到了提高。

  (2)聚集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通过跨国再保险业务以及国内再保险业务进行分保,联合国内以及国外的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的数额不多的、地点分散的、相互独立的保险基金,从而形成跨国性的、较大数额的保险基金。巨大的保险风险特别是对于巨灾风险非常需要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因此通过在国内和跨国的分入与分出业务,聚集了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基金。这样的保险基金能够承保单个保险公司或者单个国家保险市场无法承担的巨额巨灾风险,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法满足社会对巨额巨灾风险的需求。这一做法类似于保险的积蓄基金的功能,因而再保险能够聚集保险基金。

  (3)国际性的风险管理

  由于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展的成熟以及贸易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风险具有了国际性的特征,从而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全国范围内或者某一地区。风险的国际性特征主要通过再保险来体现。这样原保险人不仅可以通过再保险业务将已经承担的保险风险分散到范围更广的国际市场上,而且通过再保险业务与国外的保险公司构建技术桥梁,获得丰富经验的国外再保险人的业务指导,这样更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理念以及领先的承保技术。

  (4)保险市场的寻价

  原保险人不是在承担了巨大风险之后才根据自身的偿付能力情况决定是否分保,而是在签订原保险合同之前就考虑到分保的可能性。因此,原保险人在签订原保险保单之前,就会对再保险市场进行寻价。原保险人会与不同的再保险人对同一标准的风险的再保险保费进行讨价还价,从中选择一个相对最优的再保险价格,并且以此价格为基础厘定原保险产品的保费。因此,从原保险保费中考虑了再保险的成本,更有利于原保险人进行保险的承保。一方面可以能够保证原保险公司足额支付再保险的保费,不至于出现财务困难;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再保险公司精湛的费率厘定技术为承保风险进行估价,缩减原保险人在费率精算过程中消耗的成本。

  1.2 再保险需求

  再保险需求也是一种保险需求,因此再保险需求与一般的保险需求在概念的界定与度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先从一般的保险需求出发,再引入再保险的需求分析与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情况,最后总结对比了再保险与一般保险需求的不同,进一步强调了再保险的特殊性。

  1.2.1 保险需求的界定与度量

  ①保险需求的界定

  马斯洛将人的需求按照需求程度从低到高分为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五个层级。保险的最大的销售特点是其保障功能,而保障功能能够满足人的安全需求。经济学角度上的需求,是指消费者能支付并且愿意在一定的价格上购买的商品数量。保险产品的价格是保险费,保险产品的数量即保险的份额数。

  那么通过上述分析,保险的经济需求则是为投保人能支付并且愿意在一定价格上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

  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需求是保险的自然需求结合保险的经济需求。保险需求按照形态不同可以分类为有形经济保障需求和无形经济保障需求。第一,有形经济保障需求中的有形,是物质层面上的,主要是物质上的保障,即当出险时并且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获得来自保险人给付的物质补偿或者其他经济给付,尽可能地在以物质补偿的方式还原损失发生前的状态。第二,无形经济保障需求强调精算上的保障,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达到转移全部或者部分风险的目的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以及满足安全需求。通过从对保险的安全方面具体到有形、无形的经济保障需求的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投保人或者消费者从保险市场上有能力并且愿意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

  ②保险需求的度量

  随着国内保险的日益商业化,保险需求从人需要保障的心理层面上的不可度量的需求逐渐过渡到可以度量的需求,关于如何量化保险需求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用保险费或者人均保费的多少来度量保险需求

  用保费水平度量保险需求是从居民收入水平的角度出发的,采用这样的方式度量能够较为直观的表现出一段时间内实现了多少的保险需求。以保费作为保险需求的代表也是以往国内外学者主要采纳的。将国内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或者人均保费作为总量指标来代表保险需求是处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保费收入作为总量指标而不是各个主要险种的收入,能够有效避免不同保险公司因险种不同而导致的误差;第二,对保险的需求,主要体现在投保人愿意为保单支付的最高价格,那么选择保费收入非常适合衡量实际的保险需求。

  (2)用保险金额或者保单价值来度量保险需求

  在财产保险方面,在一些险种中,投保人对财产的保障需求主要体现在这些险种的保险金额上,因此用保险金额反映实际保险需求的大小,在财产保险的研究中更适合。

  对于是否使用保费进行度量,一些外在因素如不同国家、地区间的规定的保费类型、承保价格、保险市场的监管情况以及竞争激烈度都有所不同,因此保费水平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与保险金额或者保单的实际价值相比,保费并不能很好的衡量保险需求。

  1.2.2 再保险需求分析

  通过上述保险需求的含义的界定以及衡量保险需求的两种主要方式,再保险的需求是保险需求的一种特殊方式,符合保险需求的一般特征。因此,本文以保险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分析再保险需求。首先,同上述保险需求属于人的安全需求一样,再保险需求也属于安全需求,但是需求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其次,再保险需求的度量与保险需求的度量类似。需求的大小以原保险人分出保费为基础进行度量。再保险是特殊的保险产品,是一种在保险公司之间买卖的“半成品”.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或者全部风险分保给其他保险人从而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保持自身的偿付能力。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原保险人对再保险的需求主要来源于原保险人对超额风险转移的需求以及保证自身偿付能力的需求。因此,本文接下来详细介绍再保险需求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需求的原因以及再保险能够为财产保险公司带来的益处。

  ①再保险需求的定义分析

  在直接保险市场中,原保险人作为保险人,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投保人是保险产品的需求者。而在再保险市场中,需求方和供给方均是保险公司,供给方是再保险人,需求方原保险人。因此,原保险人在直接保险市场中的角色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在再保险市场中是保险产品的需求方。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与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希望从保险产品的供给方获得保障,只是从需求程度的大小有差异。

  在宏观经济学中,需求是在所有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的数量,需求是消费者有一定支付能力并且愿意购买商品的数量。按照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再保险需求是原保险人愿意并且一定程度的支付能力能够购买的再保险的数量。原保险人愿意购买的再保险数量的多少取决于保险费率水平。通过上述分析,再保险需求是指原保险人在可接受的费率水平和既定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效用最大化时购买的实际再保险数量。

  ②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分析

  通过以上对再保险需求的定义的介绍,阐明了再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市场中运作的基本情况。下面本文以财产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首先介绍当今再保险市场的行业情况,其次分析财产保险公司为什么需要再保险以及再保险为财产保险公司带来的益处、阻碍再保险需求的原因等。

  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2 年全年实现总保费收人 245511 万美元,与 2011 年相比增长 10.7%.其中,非寿险保费收入 104302 百万美元,与 2011 年相比增长 11.4%.

  但是,2012 年人均总保费 178.9 百万美元,其中非寿险业务人均保费 76 百万美元.世界排名第 61 位,远远低于中国香港第 7 位以及中国台湾第 14 位的保费水平。说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并且有非常大的市场潜力与提升空间,因此原保险市场的市场发展潜力以及较快的发展速度为再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奠定了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具有偶然性,承保风险的损失率在各个年度之间必然存在波动,损失率的波动幅度的大小依据承保风险偶然性的大小。若所承保的风险损失率各年的波动幅度较大,必然影响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再保险具有分散承保风险的功能,能够降低承保风险发生的概率,因而能够减少承保风险在各年的损失率的波动幅度,由此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稳定自身的财产保险业务,增加经营的稳定性。根据大数法则,随着承保标的数量越来越多,则承保风险就会被分散的越来越彻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务经营的稳定性,需要分散承保风险,就会对再保险产生较大的需求。

  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承保领域也越来越广阔。因此承保领域的发展促进了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的需求。国外贸易规模的增加、航天技术、水利工程技术以及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并且各种责任保险如环境责任保险、食品责任保险有待于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这些发展都为了再保险提供了更广阔的保险范围。与此同时,会产生许多的巨额保险标的和巨额可保风险,如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其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则风险性集中度高并且风险相关度高,保险公司应使用再保险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散,并且再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其专业的承保技术合理设计保单,有效分散巨大风险。

  与此同时,本文也注意到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自留比率偏高,一些因素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以及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2012 年,从表 1-1 可以看出,国内几家大的保险公司保费自留比率均在 75%以上,其中中国人保保费自留比例 81%,平安产险 85%,太平洋产险 78%,国寿集团高达 91%.与 2011 年相比,除了太平洋财产和天安保险之外,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安邦财险作为没有国企背景的的保险公司自留比率提升的最快,这主要是由于安邦作为股份制保险公司没有形成非常大的公司规模,因此基于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的目的,并且希望树立业内实力雄厚的形象,不愿分保。通过近两年的保险公司自留比率的分析。国内保险公司不愿分保的主要原因:第一,国内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意识不强。由于国内保险市场没有保险公司存在过非常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而引发倒闭,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特别是偿付能力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那么国内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的风险管理意识也很淡薄,根据中保网的数据显示,在 2012 年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了 45 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只有利宝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32%,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均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之上。其中,根据 2012年的统计数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前五位分别是劳合社、华信财险、长江财险、日本兴亚财险和乐爱金财险。根据上述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现状分析,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自身的偿付能力情况参与商业分保,这是保费自留率非常高的原因之一。第二,国内保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愿进行商业分保。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措施比较简单,由于各个险种的风险集中度和风险的大小的同,因此主要以保险产品品种在数量上和结构上的搭配分散可预见的风险,不注重使用商业分保即再保险来分散风险。

 

  1.2.3 再保险需求与一般保险需求的不同

  二者都是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但是再保险需求与一般保险需求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购买主体不同,再保险这一产品是保险公司之间的购买交易。一般保险产品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向直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二,购买的直接目的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主要出于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的角度,通过购买再保险,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保持自身的偿付能力,以及为了拓宽市场份额等商业目的。自然人、企业和法人购买一般保险,最主要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在出险时获得财物或者人身方面的给付补偿。

  第三,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在直接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中,合同主要包括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两种。在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约定的再保险合同均属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因此不从属于原保险。因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合同,并且在法律上再保险合同不继承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一般保险的需求与再保险的需求对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偿付能力、资本结构的影响不同。首先,在盈利水平方面,随着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数量增大,则会提高直接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在再保险需求方面,盈利水平较高的直接保险公司对再保险需求较小,而盈利水平相对低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较大;其次,在偿付能力方面,随着一般的保险需求增加会使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下降,而通过再保险进行合理的商业分保,会提高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最后,在资本结构方面,一般保险需求的增加会使直接保险公司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增加,从而增加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例。反之,再保险会降低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例。

  以上本文从购买主体、购买直接目的、保险赔付性质方面以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角度论述了一般保险需求与再保险需求的区别。

  1.3 再保险需求的决策动机理论

  1.3.1 稳健经营动机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健性体现在公司较低的破产概率和破产成本。当原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债务比例较高时则破产概率会增大,此时原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业务将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保险人的破产概率和破产成本,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破产概率与公司规模和公司的杠杆率有关。第一,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与公司规模有关,以往的国外研究检验了公司规模、破产成本与再保险需求的关系,发现公司规模和再保险需求之间负相关,即公司规模越大则破产概率和破产成本越小,破产概率较低的情况下对再保险的需求也较低。由此可见,公司规模通过影响破产成本、破产概率间接地影响了再保险需求。

  因此,代表着稳健的经营动机的破产成本和破产概率在公司规模和再保险需求的影响机制之间搭建了桥梁。第二,保险公司的杠杆率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即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过高则破产概率增大,破产概率越大则对再保险的需求越大。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公司盈余,因此购买再保险可视为公司盈余的增加,公司盈余增加后则吸收承保风险的能力增加,进而降低公司的破产概率。综上分析,保险公司的杠杆率和再保险需求正相关。

  1.3.2 投资激励动机

  股东和债权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是委托人,股东是代理人,若公司的债务比例过高,则股东会放弃收益较低的、安全性高的、净现值是正的投资项目,去投资风险较大的、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当投资发生损失时,又投资带来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而当投资盈利时,债权人却无法享受额外收益。代理关系是各方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个人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动,从而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追求的利益目标不一致,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冲突。国外很早的研究构建模型解释了由于债务比例过高导致的投资不足的现象。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保单持有人就是债务人,当大额非期望损失的发生时,那么投资项目收益会流向保单持有人,即流向了债务人,进而进一步损害了股东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股东)倾向于放弃这些投资项目。保险公司运用再保险来分散遭受大额非预期损失带来的风险,并且放弃相对有利投资,进而降低自身的代理成本,从而减轻大额索赔所带来的投资不足。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抵御大额非期望损失所带来的投资不足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对再保险的需求也越低。本文认为,债务比例较高时,杆率越高,委托代理关系越明显,则再保险需求也越高。

  1.3.3 专业服务需求动机

  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比直接保险公司在理赔管理、保费定价、风险管理等业务方面更专业,因而专业并且优质的服务是影响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这主要体现在地域集中度和产品集中度两方面,因此专业服务需求对再保险需求的影响则体现在地域集中度和产品集中度对再保险需求的影响。地域集中程度越低,则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越广,产品的种类越多样化即产品的集中程度越低,则财产保险公司覆盖的产品线越广泛。由此较大的地域经营范围和较广泛的产品线,使得直接保险公司对更为专业的承保技术、风险管理经验等专业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对再保险的需求程度更大。此外,较广泛的经营范围和多样化的产品种类,即地域集中度和产品集中度较低的情况下,能够使直接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承保风险,从而减少对再保险的需求程度。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专业的服务队再保险需求的影响方向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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