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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公司再保险需求的微观影响因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6 共4954字

  3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需求的微观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宏观影响因素和微观影响因素。其中,宏观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如国民收入水平、通货膨胀率)、法律与宏观政策因素、社会与文化因素(如保险的替代产品、国内人口结构与总量、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等,影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的宏观因素在较长的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法律与宏观政策、社会与文化因素,在较短时期内不会有重大的变动。微观影响因素主要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角度出发,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水平、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等,这些微观影响因素能够通过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进而影响对再保险业务的需求。因此,微观因素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的影响更具有直接性。由于我国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同、公司的发展阶段不同,那么对再保险的需求程度有所不同。因此,结合相关指标分析和再保险的特殊情况,在相关资料和数据可得的情况下,本文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些主要的微观影响因素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需求的影响程度。

  3.1 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对再保险需求的影响,本文通过以下四个理论进行说明。

  (1)期望破产理论:

  根据期望破产理论,债务负担较大的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更大,因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较高的期望破产成本。企业的融资成本是一个先递增后递减的过程,在企业承担的负债较多,并且起初承担的融资成本的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负债具有一定程度的节税效应,但是增长速度较快的融资成本会令负债的节税效应失效。此外,若考虑企业的破产成本,那么当期望破产成本占企业价值的份额达到一个相对的“临界点”时,企业的再融资成本的增长幅度更快。若考虑企业的清算成本,则被收购方的股东承担了非常大的时间成本。因此,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存在可能的期望破产成本会使用再保险来提高偿付能力,降低期望破产成本。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期望破产成本对再保险的影响机制是破产成本的增多,导致偿付能力弱,企业为了提高偿付能力,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分保,购买再保险。

  (2)代理成本理论。

  负债越多,代理成本越多,因此杠杆率越高。过高的杠杆率必然导致过高的经营风险。为了转移经营风险,其中的途径之一,就是购买再保险。分保或者购买再保险能够减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而减少负债,进而可以减少代理成本。因此,出于减少代理成本的考虑,保险公司会使用再保险。由于存在代理成本,那么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即杠杆率与再保险需求呈正相关。以前的研究认为代理理论强调的核心是信息不对称,即企业的管理者为了个人的利益不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管理者不再承担全部的边际成本却仅享有边际收益的一部分,而是通过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条件,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存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但是承保风险大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在投资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投资的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会拒绝投资正现值的项目,从而避免自身业绩不佳的状况,因此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由于管理者以上的代理行为,股东约束管理者代理行为的主要手段是使公司保持高负债水平,现金流的相当一部分用于支付利息从而减少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防止管理者的滥用。维持高负债水平导致的承保风险和公司经营风险则能通过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因此管理者的代理成本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间接影响了再保险需求,因此资本结构域再保险需求呈正相关。

  (3)风险忍受理论

  风险忍受,是指存在一个最优的杠杆比率,这个最优的杠杆比率就是保证不会恶化公司的经营质量,使得公司价值最大化。其次,通过分保摊回分保费用,具有替代承保利润的作用并且能转移承保风险,从而将风险容忍度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进而降低破产概率。因此,为了优化杠杆率以及保持合理风险容忍度,企业有动机购买再保险。杠杆率和再保险需求正相关。

  (4)资本租赁理论

  再保险被视为原保险人的一种租赁资本,分保费用则是资本租赁的成本。因此,根据资本租赁理论,由于再保险业务缓解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所以分保比例较高的财产保险公司能够承受较多的债务。以往的国外研究认为,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时,由于偿付能力监管上的制约导致了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准备金更少,因此相比较不发生分保时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准备金,二者的差额可以看成保险公司的无形的表外资产,因此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能够间接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水平,在偿付能力监管之下,能1够被看做财产保险公司的权益资本的替代物,增加的权益资本能有有效优化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增加现金的流动性。此外,再保险能够有效拓展财产保险公司的债务上限。若分出保费低于债务融资或者股权融资的程度越大,那么财产保险公司更有动机进行分保。财产保险公司会确定适合自身实际偿付能力水平分保比例,然后将承揽更多的保险业务进行分出,在提高保费,进而继续扩大市场份额承揽保险业务,继续增加自负债,这样循环直到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水平不足,意识到巨大的承保压力和暴露了较大的风险敞口,通过要求原保险人更多的分出保费来限制原保险人的再保险需求。因此,出于资本租赁的动机,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再保险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加现金的流动性等。

  3.2 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主要通过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到的保费作为标准来衡量。保费收入规模小的财产保险公司要比保费收入规模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更大。因此,参考以往的国外学者对公司规模与再保险关系的相关文献,公司规模对再保险需求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财务困境及直接成本通常不与公司规模成正比;第二,规模小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筹集资金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预期的成本,购买再保险获得的或有资本产生的成本费用要比一般筹资渠道的成本费用低。因此通过上述分析本文预期购买再保险,对公司规模小的财产保险公司更有利。

  3.3 产品结构

  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分为保险产品的多元化与保险产品的集中化。首先,保险公司通过设计与销售不同财产保险产品,有效平衡各类风险,使其更加符合产品定价规律,减少风险的集中程度从而减少损失,来获得更大利润。保险产品多元化可以促进规模经济,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组合的管理上更具有成本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规模经济可以降低每单位投资额的手续费。因此,从保险产品多元化的角度出发,从产品多元化中得到的经济利益能够降低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程度。其次,以前的研究指出,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现金流波动幅度日益扩大,产品集中化则会增加公司破产概率。因此,当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输出结构的范围较为狭窄时,购买再保险可以作为降低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解决方案。通过上述分析,产品集中度高的财产保险公司,破产风险相对较大,财产保险公司为了降低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更有可能分出保险,因此对再保险的需求更大。

  3.4 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对再保险需求的影响分为两个角度。第一,从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角度出发,盈利能力强的财产保险公司比盈利能力弱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资源来应对财务风险。因此,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盈利能力强的财产保险公司能够抵御大额非期望损失,保证自身的资本金水平,抵御自身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对再保险的需求程度比盈利能力弱的财产保险公司小。第二,盈利能力与税收密切相关。盈利能力强的财险保险公司的边际税率较高,而再保险业务可以提高营业利润,进而实际承担更多了企业所得税,因此盈利能力强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的需求程度比较低。盈利能力弱的财产保险公司边际税率较低,通过再保险业务提高营业利润的同时实际承担所得税的增长速度较慢,实际承担的所得税对边际税率低的财产保险公司影响较小。因此,盈利能力弱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更大。

  3.5 偿付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时,再保险能够被视为可接受资产抵减一部分保险准备金,增加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其他领域的资本金。因而再保险通过这样的影响机制来提高公司偿付能力。若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低则其对外融资成本越高,并且给予债权人和投资者投资回报中风险溢价部分的比重越高。偿付能力低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缓解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通过再保险,能够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减少总负债,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因此,当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时,则对再保险的需求程度更大,偿付能力与再保险之间负相关。
  
  3.6 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本文选用税收凸性和边际税率两个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实际纳税情况的变量来分析企业所得税对再保险需求的影响过程。

  3.6.1 税收凸性与再保险

  税收凸性是指企业的实际的所得税率随着企业所得的增加而增加,形成的税收函数是凸性的税收函数。 在企业税收呈凸函数的情况下,有效边际税率为税前利润(税前价值)的递增函数,则企业的税后利润(税后价值)是税前利润的递减函数,在各年之间,企业税前利润的波动会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企业税前利润的波动幅度较大,则企业面临了较高水平的税收凸性,因此企业会有动机使用金融衍生产品降低税前利润的波动性从而降低税收支出。税收的凸性越大,企业就有更多的动机对冲风险,则预期纳税义务也就会减少越多。税收激励假说强调的是,在累进税制下,如果税前利润越高,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的税收利益就越大。

  以前的国外金融风险管理的研究中,保险公司与税收凸性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即当保险公司处于税收凸性时,是否可以通过税收的有效管理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波动幅度从而来降低期望税负。因此购买再保险能够把保险公司的未来营业收入固定在一个确定的水平上即购买再保险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税前利润的波动,此时保险公司采用的是风险转移策略。保险公司不是一直采用风险自留策略,若保险公司采用风险自留策略仅仅有出险的损失事件时支付较少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没有出险的损失事件时支付较多的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风险自留策略中,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节税。因此,本文提出的第一个主要假设(H1):当其他变量保持不变时,财险保险公司面临高水平的税收凸性时,更有可能使用再保险;面临较低水平的税收凸性的财险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没有前者大。

  3.6.2 边际税率与再保险

  边际税率主要是指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的增加所引起的应纳税额增量占征税对象单位增加额的比率。换句话说,边际税率就是公司新增加 1 元钱利润中税收所占的比例。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当年亏损,若下一年盈利,则用下一年的企业所得补亏;若下一年的企业所得不够弥补亏损时,可进行逐年持续的弥补,但是补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5 年的期限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不论企业是 5 年连续亏损的情况或盈利与亏损都具备的情况.第四章边际税率计算的公式,由以上我国税法规定的情况得出。

  Shackelford (1996) 认为再保险是预收的保费可以转给再保险人,在没有任何额外补偿的情况之下,可以立即兑换佣金[51].会计上的影响是再保险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进而增加当期的应税收入。因此,边际税率高意味着原保险人每新增 1 元的利润中,实际应交的税额随之增加,实际承担的税负占营业利润的比重很大。若边际税率高的原保险人分出保费,再保险人支付原保险人的佣金,属于税前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出保费的同时,原保险人增加了偿付能力,因而承保更多的保险业务,增加了初保保费收入,这一部分保费收入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以上两部分增加了原保险人的营业利润(这两部分的收入的金额大于分出保费支出金额),由于边际税率高,原保险人新增的利润中,实际承担的税负比重大,实际得到的税后的利润很少。因此,高边际税率的财险保险人为了减少期望税负,不会购买更多的再保险,更倾向于自留保单。反之,低边际税率的财险保险人在新增的营业利润中,实际应交的税额的增长幅度远低于高边际税率的财险保险人,因此实际承担的税负较少,实际得到的税后的利润较多。由此,低边际税率的财险保险人为了增加偿付能力额度和收入,会有动机购买再保险。由此本文第二个主要假设(H2):当其他变量不变时,处于高边际税率的财险保险人比低边际税率的财险保险人对再保险的需求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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