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还在起步的发展初期,能够正式开始入住的养老社区只有合众人寿的优年养老社区(入住方式还是以交纳房租为主)。国内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在经验及运营中的认识尚且不足,其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
4.1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监管还不完善,现存的法律体系中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还非常少,用来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法律只有《保险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能够作为监管的依据,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和管理盲点,其选择野蛮生长也就不足为奇。比如说法律中有保险公司不能够直接开发房地产,则合众人寿的优年养老社区就有了违规的嫌疑;还有泰康人寿的业务员对消费者关于对养老社区功能的夸大,这一点触犯了保监会严禁销售误导的红线。
4.2 政府的扶持力度不足
虽然政府现在对养老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比较大的肯定和支持,但是相关的扶持政策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建设中。国家对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选址、设计、布局、配套、物业等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保险资金如何能够更加合理合规的进入养老产业尚不够完善;并且对于保险投资不动产的政策也不够细化,相关的土地政策和金融政策不明确,税收政策依旧需要落实,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向异地转移的壁垒没有完全突破,这些问题无一不在制约着保险公司对养老社区的投资。此外保险资金进入养老社区的开发建设还涉及金融、投资与养老等的多个产业的结合,这需要政府抽调多个监管部门的互相统一和协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养老社区并没有相关税收等政策的优惠,保险资金投入大、收益慢也成为制约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主要困难之一。
4.3 监管力度不足
在第一条中提到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基于此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很大的盲区,监管部门的监管受到了限制。当保险公司的权益、入住老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监管部门很难做到同时维护双方的权益。保监会在整治所监管的保险公司时存在着不彻底的行为,保监会的监管无法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另外我国在投资建设养老社区中,保险公司内部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和人员,对保险公司在进行养老社区建设运营过程中缺乏专门的预警、控制机制,没有形成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对未知的风险缺乏可控性。
4.4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经验不足
我们国家保险公司投资建设的养老社区基本上还都是处于准备阶段,各家保险公司对外所宣称的养老社区的各种服务项目还没有真正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保险公司投资的养老社区很多都在在模式上套用了美国的“太阳城”养老社区,但是由于我国与美国的国情差异比较大,这种模式在我国是否能够真正的发展起来还不得而知,所以我国目前的养老社区建设只是尝试阶段,在未来真正运营发展遇见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再做具体的处理。
4.5 养老社区入住条件高
目前就我国现在的保险公司投资的养老社区,如果入住条件普遍较高,价格普遍比较高,对于一般的工薪阶层家庭,无法承受。这就使得只有一小部分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舒适养老服务,从根本上不能解决我国目前的老龄化问题。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过高的价格会成为制约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由于价格过高,保险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养老社区也会在公众心中形成“贵族养老社区”的印象。
4.6 专业服务人员匮乏
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剧,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加快投资养老社区的进度,我国的养老服务人才市场明显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由于人员的匮乏也制约了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质量。现在我国持有养老护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大约只有三万人,其中很大比例是农民工,他们大部分学历和素质比较低,对于这样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办法让我国对于100万专业老年护理人才需求得到满足。虽然现在稀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然但是另一方面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就是养老服务人员的大量流失,我国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建设依旧处于两难的境地。对保险公司来说,相关专业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那么保险公司又面临者如何培养才的培养,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不仅能引进人才,更能留住人才的问题,都是非常大的考验。
4.7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相比较于国外的养老社区,我国的养老社区存在着明显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在我国专门为养老社区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人数非常少,社会的慈善机构对养老社区建设、内部设施和服务水平的关注度不高,导致我国的养老社区主要是由有房地产商和保险公司来投资建设,对于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这两种性质的企业,在养老社区建设初期的大量资金投入,会给企业增加流动性的资金负担,企业势必想要尽快的收回成本,以缓解资金和运营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养老社区自身的性质决定,其成本回收的过程时间会比较长,这进一步导致了上一条所讲的高昂的入住价格,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