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能力的建议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能力的归纳研究,以及对具体案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要提高筹资能力,基础保障能力、发展潜力、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这四个方面需要统筹兼顾.其中基础保障能力是一个基础性的参数,虽是重要的评价指标,但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通过直接增加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来提升筹资能力,所以笔者主要针对另外三方面提出建议.
6.1 完善内部环境
6.1.1 改进组织制度组织制度是合作社发展的制度基础,尽管在上述案例中计算所得的权重并不高,但是结合前文分析,笔者仍认为不合理的组织制度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的天然障碍,必须予以重视,而肃宁县合作社也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制度缺陷,所以一场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要对社员的进出制定一个合理的限制.社员的入社、退社仍是遵循自愿原则,但是要通过签订并落实相关协议、缴纳最低限额的入社费等方式,尽量减少社员的随意性,以最大程度地维持权益资金的稳定性.根据国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可以建立一个交易量和股金相联接的机制,根据计划产品交易份额,社员必须及时上缴相应足额的股金,逾期未缴的应从交易额中扣除.通过这样的机制把社员和合作社密切联系在一起,可以确保社员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同时也兼顾了合作社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其次,鼓励合作社股份化改革.跳出互助型经济组织的保守管理思路,学习股份制企业中先进、灵活的管理模式.一方面要尽量吸收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合作社,以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权益融资;另一方面要适当照顾大股东的权利,以维持其入股积极性,促进"一人一票制"和"一股一票制"的结合,前者依然应用于合作社人事选举上,而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上则提倡采取"一股一票制",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最后,确立一个合理的产权机制.主要就是要明晰社员的个人产权,为社员设立产权账户,记录投资入股金额,社员以劳务、技术、土地使用权或者实物入股的,应通过专门机构估算相应价值,明确产权比例,从而使社员更方便行使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处置权,这对社员筹集权益资金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另外个人产权和公共产权的划分,也更有利于合作社及时提供担保资产以获取负债筹资.
6.1.2 改进分配制度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影响着社员的收入比例情况.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尚未建立完整的分配体系,导致具体分配过程中无据可循,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对于分配机制的改进,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分配制度必须具体化,明文规定本企业所必须采取的分配方式,并且有效执行;第二,允许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向稀缺生产要素倾斜,并明确一个合理的报酬比例,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入资;第三,传统的二次返利模式,必须引起反思,《合作社法》中关于二次返利金额不低于 60%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使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现阶段的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分配比例.
6.2 优化外部环境
金融系统是合作社负债资金的主要来源,政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后盾,二者是筹资能力提升的重要外部支撑.政府应当为合作社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法律及政策支持,除了税费减免和放宽金融管制等优惠政策之外,还需要制定针对合作社抵押担保活动相关法律,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促进政府与金融体系的合理对接.
6.2.1 建立新型担保体系由于农业资本所具有的风险性、周期性和低盈利性等特点与商业金融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农业贷款往往比较困难,除非能提供合适的担保,而担保不足正是合作社贷款集资的一大障碍,所以创立新型担保体系对合作社筹资具有重要意义.
(1)政府在新型担保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一方面要为合作社设立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其中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弥补金融机构因借款给合作社而承受的风险损失,保障金融机构的基本利益不受重创,这对其向合作社放贷是极大的鼓励,而担保基金的设立则有助于解决合作社担保资产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对为合作社服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对农信社、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等为合作社提供的贷款业务,按照一定比例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农业保险可以为合作社农产品所面临的自然损失提供一种有效保障,近些年来农民保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受众越来越多,农村保险市场启动时机基本成熟,所以将农业保险引入合作社,可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同时也间接为金融贷款提供了一定的担保,利于合作社筹资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