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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现状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73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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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研究
【第2部分】我国现行房产税问题探究绪论
【第3部分】房产税相关理论
【第4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房产税征收模式及特点
【第5部分】房地产税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6部分】 我国房产税现状分析
【第7部分】完善我国房产税的建议
【第8部分】建立健全房产税制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政策明确指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从而把我国的房产税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显而易见,在楼市调控上这次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中,房产税是"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出现的一种措施,与它并列提及和更为严格的限购政策是"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房产税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中是不可缺少的,短期内房产税对房地产及房价的影响并不明显,要着眼于长远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房产税改革一直被放置在房地产税制整体改革框架中考虑。目前,针对我国房地产开发领域和转让环节的税收种类繁杂,其中不乏重复征税,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房产税应该首先理清整顿目前纷乱的房地产税制。

  虽然房产税在中国总税收收入中只占有 1.4%的位置,但它确实与普通百姓关系极为密切的一个税种,伴随着今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房产税改革,其将直接影响整个房地产行业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

  "贾康分析指出,从房产税角度所产生的影响看,人们想要购买自己的住房,会改变预期目标,倾向于购买更实惠、相对小户型的性价比高的房子;而买来商品房方捂在手里做'商业性社会保险'的人,未来也会考虑不再将房屋空置,而会将其出租给他人使用;炒房者也定会收敛自己的行为。"一些专家还指出,作为财产税,房产税试点扩大到全国推开后将会更为有效地调节居民财富差距和收入分配,然而房产税向全国范围的推开也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每一位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的同时,各省因地制宜的税制设计,让持有较多房产的人持有成本不断增加。

  4.5 现行房产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种种表述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设置以来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计划经济体系下制定的房产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经济形式的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已阻碍了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沪渝两市的试点过程中虽然效果值得肯定,但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包括:

  (1)。征收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的征税范围仅仅局限在对位于城市、县城、乡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农村和普通住宅房产免征房产税。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城乡发展速度差异较大,农村发展相对滞后,为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促进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只针对经济较发达地区具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对农村房产实行免税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中国目前的房产税征收范围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全部需要征税的主体。在今天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下,尤其是在一些沿海地带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已经越来越城市化,很多农村的建设比城市还要规范、整洁,更有一些甚至担负了部分城市功能,房地产市场在农村范围内的发展也迅速扩大,农村新建了很多的企业用房。如果房产税的征收不能够覆盖到所有农村之上,对于国家来说,将损失掉很大的一部分税源,也有失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下,个人所持有的非营业性用房是免征房产税的,这一条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自 21 世纪初,在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买高价出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同时,对个人持有的非营利性住宅免征房产税,就使这部分商品房在持有环节无需纳税,持有人在持有期间无需付出成本,从而不但无法控制投机者的囤房行为,还无形中给与他们一臂之力助长了这种现象的产生。这不仅使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失去力量,还会损失地方财政收入并在拉开贫富差距的同时加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我国实行的房产税制度税率分别为 1.2%和 12%.第一种税率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所谓的房产余值则是指购买房产是支付的全额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价值,这种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为 1.2%;第二种是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所谓租金收入是指房产持有者出租该房产所得到的报酬,这种计税依据下适用的税率为 12%.这种房产税计税依据并没有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带动房产价格上涨的问题,只按静止价值计税,由于房产持有者缴纳房产税的时间与的购置时间不在同一时期,在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下,购置房产的初始原值与房产的市场价值之间一定会出现差额,尤其是在现金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攀升、房产价值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房产的现值远远大于房产的初始成本。

  而这里用房产的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滞后性显而易见。这样不但不能够体现出房产的实时价值、也削弱了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承担能力的反映、对增加政府房产税收入也有其不利影响。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扣除相应费用为计税依据,采用这种计征方式,年应纳税额恒久不变,而在我国经济告诉发展、居民收入飞速增加的今天,房产税在居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也就越来越小,从而导致累退现象的出现。但用于出租的房产以其实际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长远来看,房屋租赁价格与各个时期的经济形势、房价涨落趋势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以实际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缴纳的房产税会大于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所缴纳的房产税。房产税对不同用途的房产所设置的计税依据的不同,会出现同屋不同税的现象:同一套房产税负不同,同一地段相同性质的房产税负不同。按照现行的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无疑会为房产税收的征管雪上加霜。

  (3)。税率设置死板,缺乏灵活性

  我国目前执行的的房产税制度,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对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适用年税率为 1.2%,对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的,适用年税率为 12%.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实行统一的税率没有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没有照顾到各地相异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发挥主动性,对当地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4)。相关技术不够完善

  为了配合房产税制度的实施,世界各国都有相对健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完善的住房信息系统、科学的评估机制,而这正是我国面临的改革难题。截至目前,房产税改革面临的财产登记问题、房产评估问题都还没有解决。从沪渝两地试点来看,虽然两地都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目标,但鉴于现在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按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房产税改革要想顺利进行,必须解决技术难题,需要全国各地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税信息系统,并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客观的房产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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