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监管创新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过数年,市场机制本身的发育尚未完整,监管体系也没有系统发挥作用。"各个监管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仍存在不足,银行的内控监管也存在不完善的现象。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监管创新,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指出,"对银行业有效监管,是为了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弥补作用,而不是替代和扭曲市场的作用。"强调对银行有效监管要求"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商业银行自身要能保证"独立性和自主权",要求监管机关的"监管法律框架"应当要"适当",同时,监管主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稳健的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实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1、建立有效的监管目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必须要体现现代金融监管理念,在效率优先与安全稳定之间找到平衡和融合。商业银行建立监管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确保经营安全以及实现商业银行之间的平等有效竞争。究竟如何定位监管目标,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先例,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监管制度必须建立在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有效有特色的监管制度,有效平衡安全、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2、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保证有效监管的法制化,强调依法监管,完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监管主体的权限、监管手段以及监管的方法、监管责任等,从而促进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弥补立法漏洞,协调统一各个法律法规,增强立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
其次,要选择有效地监管模式。在金融业采用分业经营的模式前提下,对具体的业务监管可以采用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方式和分业监管方式。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下,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趋势的背景下,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行有效性监管,就要改变现在这种对业务监管采用的分业监管方式,进一步探讨进行统一监管的方式与路径。
最后,要创新监管制度。个人理财业务创新呼唤监管创新,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风险防控,还是外部监管,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制定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有效监管原则。修订明显滞后于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监管法规条款,提高对跨业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法律支持,实现以监管促创新,在创新中加强有效监管。
3、积极改进监管措施。
一是要提升政府监管,加强立法与法律适用研究,实现依法监管,尽快完善相关法规;顺应我国金融创新的浪潮,转变监管理念,避免不理性监管现象;同时政府要履行好监管权,协调内部监管职责,注重监管手段,加强理财人员素质。
二是要改善商业银行内控监管,充分发挥监管的第一防线作用。商业银行内控监管制度,强调该内控体系的动态性和系统性,将内控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以及信息交流与反馈,构成一个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动态有机整体。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清理整顿现有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制度,对各项有关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和管理议事规则及操作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和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
其次,强化管理,确保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落实。在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关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风险规定程序操作。
加强对设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要害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制约和监督,严格实行重要业务岗位干部轮换和离任稽核审计制度。
最后,商业银行要强调风险管理文化的重要性,在不断推进健全内控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培育良好风险文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银行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