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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动因(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87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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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瓮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及法律完善
【第2部分】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与治理法规构建导论
【第3部分】群体性事件概述
【第4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运作机制分析
【第5部分】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动因
【第6部分】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应对
【第7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生成与法律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为了控制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的背景下,就预防、监督、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其深度剖析后可发现,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该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该法虽然规定了应急处置,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应作为常设性应急机构,而且对监督机关和处罚机关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各部门对职责互相推诿,发生事件后又对责任互相推卸的现状。二是事件发生时紧急行政权的授予和规制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4.3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引发政府行为失范

  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是以行政权为主导,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凭借其所掌控的权力釆取单一的行政干预方式对社会进行管理。政治行为往往是遵从政策和指令而忽略法定程序,这种治理方式背后隐含着“等级”、“本分”、“稳定”等思想,其后果就是整个社会重权力控制而轻权利保障,以官为本,导致官僚主义盛行,处理手段粗暴等问题。在呼唤民主法治的现代,这种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政府对执政理念的误读以及行政行为失范有关。

  4.3.1 “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盛行

  我国目前的政治结构处于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严重失衡的状态,传统“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尤其是在部分官员中依然存在。“官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中,权力的分配是由上而下的给予,而不是以契约的形式由下而上的让与。基于此,官僚只须对上级和君主负责,而无须向民众负责,民众也没有对官僚监督的权利。这种对公权力的垄断导致“官”与“民”的不同地位,“官”为高高在上的天,而“民”则如蝶峡一般苟活于世,正如黑格尔所言:“在这个自由精神尚未开展的东方帝国里,奴隶的性格一定是驯服的、软弱的、卑贱的、无耻的,没有荣誉感与尊严,只有自卑自贱;没有进取抗争,只有软弱服从;没有知识,只有迷信;没有真诚友情,只有阴谋欺诈……”“官本位”政治文化中最突出的特点是“重权力而轻民主”,官僚权力体系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人们的行为以是否与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志相一致作为评价标准,整个社会依照权力指令而运作,民众的生活都在权力这只“看不见的手”支配控制之下。在官本位政治文化主宰的社会中,普通民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没有话语权的,更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政治参与,国家政治机器的运转全靠享有特权的官僚阶层维持。为了更好地统治人民,官僚阶层可谓不择手段,运用政治的、道德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甚至于宗教的力量来愚弄、蒙蔽和欺压人当下的中国,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运作中,公权力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者,官员则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执行者往往认为公权力必然优先于私权利。因此,政府直接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抗议拆迁、征地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由于传统行政权的之上的思想残存至今,行政权的扩张也显得顺其自然,政府对利益群体纠纷强制干预,甚至以官方的姿态作为强势一方的“保护伞”.此外,部分自以为是的官员,过分强调官民等级差别,利用自己“官”的身份,四处寻求特权,欺压“贱民”,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政府与群众、官与民的矛盾一触即发。

  众所周知,“官本位”的政治文化显然不能存在于一个宣扬并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中,部分人提出变“官本位”为“民本位”,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所谓的“民本位”是一种“为民做主”,其思想内核依然是以权力操控为主下的“为民服务”,并非“由民做主”.

  学者金耀基指出:“中国自孔孟以迄黄梨洲、谭嗣同,一直都有一极强的民本思想贯串着。任何一位大儒,都几乎是民本思想的鼓吹者,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肯定了民有的观念;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肯定了民享的思想;……但是,民本思想毕竟与民主思想不同,民本思想虽有民有、民享的观念,但总未走上民治这一步。” 换句话说,“民本”不同于“民主”,但是很多基层政权并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差别,导致在贯彻上级政策或推进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决策是领导班子的“拍板定案”,一意孤行,缺少群众的“政治参与”,决策过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事后又没有对信息进行公幵,这种家长式的“官本位”决策方式致使某些地区本意是以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一方百姓的决策,引起“不知情”的群众反感抗议,结果适得其反。

  4.3.2政府行为失范导致公信力下降

  在社会急剧转型,利益渐趋多元化这个大背景下,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政府行为失范导致地区矛盾错综复杂。政府行为失范主要是指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

  不作为的行为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的利益,但是不作为本身却正是对侵害行为的纵容,对群众的利益是一种间接的侵害。在群众的切身利益受侵后,处于对政府权威的思考,出于对“父母官”的信赖,往往会针对侵害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以希望政府能还其公道。但政府部门要么闭门谢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视而不见,要么就是采取“踢皮球”的策略,能推则推,敷衍了事,使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政府滥作为则是一种直接的侵权,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置群众利益于不顾,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强制拆迁、土地征用等侵权行为的背后正是政府人员的权力滥用,有些政府甚至采取打击报复的手段来阻止群众向上级部门反应情况。政府的滥作为使地区矛盾不断激化,而政府的不作为又堵塞的矛盾的解决路径,导致地区矛盾不断积聚、群众怨恨越来越多,一触即发。

  此外,政府部门在群众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起到利益协调和纠纷解决的作用,但很多政府却在“以地区经济建设为主”的信念下成为强势群体的帮凶,打压群众的利益诉求,最终惹祸上身,成为矛盾的当事人。在体制内无法寻求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民众以群体性事件的抗争方式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

  政府的不作为,使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机关却成为践踏人民权利、欺压百姓的“恶霸”,群众对政府不断地失去信任,甚至是深深的憎恨。此外,目前我国贪污腐败问题严重,政府官员贪图个人的一己私利而违背做官之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导致民众对政府的普遍不信任,这种久而久之的不信任会产生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怨恨感和愤怒感,这种群众认同感一旦形成,很容易因为一件小事而将情绪发泄给相关部门,因此,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起到了催化的作用。前述瓮安事件的发生便是很好的事例。在瓷安事件爆发前,政府曾安插了 “线人”在死者所在的村子里,以监视李家及周围群众的一举一动,但直到事件爆发后也没有收到“线人”的任何消息,以至于县委书记在后来的报告中将这次事件的发生归因于“线人”的失责。包括线人在内的百姓在社会矛盾频发不下的环境下己经对政府失去了信任,不和政府说实话,这对政府来说是多么悲痛的事。试想,倘若政府的工作人员能认真对待群众的利益诉求,尽职尽责,洁身自好,合理、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努力在百姓之间构架一座信任的桥梁,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那么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4.3.3处理手段不当导致事件升级

  由于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缺乏正确的认识,在维稳的目标下,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众闹事”、“习民的无理取闹”等等,在这种意识形态下,往往采取了不适当的打压手段。目前普遍流行于政府间的手段是“镇压”、“用钱摆平”等。

  所谓“镇压”是指国家利用其拥有的暴力机构,使用暴力手段来应对群体性事件。这种暴力手段可能一时控制了事态发展,恢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但这正是大风暴来临前的片刻平静,必将引起更加激烈的冲突。通过对其他国家集体行动处置方式的研习可知,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警察在集体行动过程中仅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他们不是政府部门镇压群众的工具,他们只有在参与者突破法律的界限时才釆取措施。反观中国的警察人员,他们往往成为政府维稳的工具。在群体进行利益诉求的初期,政府本应以沟通协商的态度,听取民众心声,维护民众利益,但部分政府部门利用手中掌控的国家权力,在没有与群众进行有效沟通的基础上,盲目动用警力,警察人员顶着维护社会安定,保一方平安的光环对集体进行利益诉求的民众使用武力,这使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刺激性因素被开启,满腹愤恨的群众将怨恨转移到警察人员身上,甚至引发了流血事件。

  “用钱摆平”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釆取的“和平手段”.事件发生时,政府常常报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以一切为了稳定、尽快平息事态为目标,部分官员担心“事情闹大”、“影响不好”,害怕影响自己的仕途升迁,不管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政府全部“买单”,这种一味的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以人民币换取稳定的做法虽然能暂时平息事态,但是“简单地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花钱买稳定看似很省事儿,却会误导民众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错误的理解和预期。”  “用钱摆平”的方式是对群体性事件的误读,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积聚已久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这种处理方式还会给一些人这样的一种心理暗示:凡事只要去“闹”就能解决,哪怕是无理的要求也不在话下。“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就是对这种做法最准确的描述。在这种心理意识控制下,群体性事件只增不减,最终使地方政府的工作陷入了恶性循环,越维越不稳。

  4.4小结

  中国社会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冲突、各种矛盾积聚的结果。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更多的人会在体制内采取司法、上访等途径寻求解决方式,但由于我国大量的政府机关,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采取的依旧是传统社会治理方式,这种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治理方式必然引发大量的官民矛盾。例如,在群众表达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时,政府部门无视群众的诉求,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本职工作内容,导致问题长期搁置得不到解决,毫无效率可言等问题(广东乌坎事件正是在村民多次诉求无果的情形下发生的集体抗争59),更有甚者,在接到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后,不但不为群众伸张正义反到威胁、恐吓甚至勾结黑社会报复群众(例如,2008年瓷安事件发生前,当地的部分村民与矿主发生纠纷后要求政府主持公道,政府工作人员不但痛斥村民还找来黑社会人员将带头的村民打伤)。加之政府行为失范普遍存在,有些政府为了自身发展,无视群众的利益,不惜亲自出动警力暴力强拆、征地等,直接侵犯群众利益。而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缺失或缺陷,司法系统并没有完全独立,地方法院受政府财政、人事等限制,不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为弱势群众主持公道,在面对群众的诉讼时往往不予受理,使司法救济路径堵塞。因此,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群众在体制内诉求无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无奈之举,是相关利益群体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唯一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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