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群体性事件的运作机制分析--以瓷安事件为例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通过对多起群体性事件的深析,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非一狱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运作过程。对群体性事件从酝酸到爆发整个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深层的剖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和发现现阶段我国处理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些剖析及发现有利于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提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笔者在此选择贵州瓷安这一标志性的事件为例对群体性事件的运作机制进行研宄。
3.1瓷安事件
瓷安县,夏朝属梁州辖地,唐代置瓷水长官司,明时建县,1935年中国红军在长征的路上曾在此地成立了第一个人民政权一一桐梓坡农会。境内富含磷、煤、铁、锅、桂石、锌、硫磺、铅等多种矿藏,目前中国最大的怜矿幵采便是此处,然而让全世界真正注目瓷安的却是“瓷安事件”的发生。
2008年6月22日凌晨,李树勇报警称其妹妹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堪桥处跳河。警察到来后拿着手电筒在河面上扫了两圈以“夜太黑,明天再说”为由放弃了救助。凌晨3点50分,李树芬的尸体打捞上来,李树芳的父亲李秀华来到派出所,希望警察去下现场,民警答复称“白天再说”.6月22日上午,办案人员通告家属,李树芬系自己投水死亡,李树芬尸体由家属自行安葬。但李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进行法医鉴定。6月22日晚8时左右,县公安局的法医人员进行了尸检,认定为李树芬为溺水身亡,随后向李家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因现场有两名社会男青年,死者家属怀疑溺水死亡是否存在因谋杀或者误杀的情形,于是决定向县公安局的上级黔南州公安局,申请第二次尸检。黑今南州公安局法医于6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尸检,认定死者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6月28日,因为初二学生李树芬的死亡,几百人来到县政府门前“讨说法”,请愿者在县政府门前表达诉求后,县委、县政府的负责人均未出面解决。随后人群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至下午四时,县公安局大楼门前及周边已聚集群众上万人,并不停喊着“为人民群众申冤”,“打击黑恶势力,维持社会稳定”的口号。下午4点半左右,人群继续集聚,警察开始动手抢走前面申冤学生手中的横幅,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动起了手脚,警察的行为激怒了愤怒的游行群众。人群幵始骚动,队伍中有人开始向警察投掷石块等硬物,随后有些人将矿泉水瓶中注满汽油,点燃后投向公安局前的一些车辆,一时燃起熊熊大火。公安局干警组成的人墙被击垮,部分人拿着菜刀和斧头冲进了公安局的办公楼,开始打碰和焚烧办公用品。
与此同时,一些人开始打砸、焚毁公安局的警车。随后大队人马开始转向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现场再度失控,多名公安干警受伤。直至18时,聚集群众已达2万余人,多辆警车被点燃,现场浓烟滚滚。至23时左右,造成县委、县政府百余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近60间办公室被碰毁,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损失惨重。骚乱共造成150余人受伤,大部分为轻微伤,无人员死亡。6月29日凌晨3点,防暴警察赶到时,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方才散去,事态暂时平息。
6月30日,贵州省长石宗源赶赴瓷安县查看现场,指导事件处置工作。7月3日,免去瓷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申贵荣的职务,7月4日,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将7月6号设为信访日,接待数千群众上访,事态基本平息。
3.2瓮安事件的运作机制分析
运作机制的研宄是国内外群体性事件研究者的研究重点之一。前述的泰得?罗伯特?格尔将“剥夺感”,麦卡锡和左尔德将“资源”作为贯穿群体性事件发生始终的重要因素进行论证,梯利、麦克亚当以及斯梅尔塞则将研宄主要放在寻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规律上,并相应的构建了群体性事件运作的模型。我国学者于建蝶通过对大量群体性事件的研宄,认为群体性事件在最初大都是起因很小,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类似事件往往反应强烈、态度恶劣、方法和手段的暴力,使许多完全可以在源头化解的事情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进而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于是陷入“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怪圈”,即:“起因都很小一一基层反应迟钝一一事态升级爆发一一基层无法控制一一震惊高层一一迅速处置一一事态平息。”应星则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以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一一“气场”为主线,通过对结构问题层、道德震撼层、概化信念层、次级刺激层、情境动员层以及终级刺激层这六个层面对群体性事件的运作过程进行了分析。
瓷安事件的导火索是女初中生李树芬的溺水身亡。公安机关相继进行两次尸检,但结论均无法令家属信服。但在对瓷安事件进行深入调查时却发现一个看似不合逻辑的问题: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李家人都在市里上访,从始至终都没有参与。换句话说,当天的集体请愿并非是家属组织而是群众的自发进行。这个“个体行为”向“群体行为”转变的过程正是瓷安事件运作的关键,也是笔者以下将论述的重点。
3.2.1结构性因素
结构性因素是指主要是指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结构性失衡,分配不公,利益失衡等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这涉及到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以及政治制度等深层次的变革。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通过对大量社会运动的研宄提出了颇具影响的“加值理论”,他认为社会运动的发生首先需要有结构性的诱因,正如此,特定的社会行动更容易发生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因为在一定的结构性因素下,人们往往会产生相应的结构性怨恨、剥夺感和压迫感。34这种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是引发社会运动的必要条件。
瓷安事件的背后也隐含着许多深层次的结构性的问题。在事件发生前的十几年期间,该地利益纠纷严重,群众缺少利益表达的机制,当地群众多次以体制外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众多矛盾中,最主要的是以下几个: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补偿款争议35、构皮滩水电站建设引起的移民问题36、城市建设导致大量征地和拆迁纠纷、刑事案件高发破案例却严重低下37、警黑一家导致社会治安混乱38.针对这些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瓷安县的很多村民多次信访希望政府“给个说法”,但政府对信访或漠视或威胁、打压,村民的实际利益纠纷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政府抱有极大的不满。此外,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为村民提供更优越的生活条件,村民的价值期待并没有得到满足,相反,耕地减少、水源污染、空气质量下降等问题接踵而来,格尔所言的“相对剥夺感”由此而生。当人们的“相对剥夺感”超越了社会的承受能力时,那么人们就会“造反”.结构性因素引发的众多矛盾以及利益表达机制不畅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满和怨恨,为瓷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2.2群体认同感
顾名思义,群体性事件是采取“群体行动”的行为所引发的事件。麦克亚当在其理论模型中引入了 “认真解放”这一要素,认为社会运动需要有一个“认知解放”的过程。斯梅尔塞指出在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会导致“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而这是群体性发生的必要因素。应星也将“概化信念层”作为群体性事件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指出“概化信念”是大众对某个社会问题的归因所达成的共同认识,它与事件本身的真相无关,是对已有的结构性因素引发的怨恨、相对剥夺感的凝聚、提升和再造。
瓷安事件有近万人参加,规模可谓庞大,那么如此多的群众是如何形成群体认同感呢?笔者将从社会网络、同情、信息传播三个视角来分析瓷安事件过程中群体认同感的形成。
乡土社会的社会网络是形成群体认同感的第一个因素。瓷安县地处我国西部山区,属于典型的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村民大都是以务农为生,自身力量薄弱,因此受传统的组织力量与宗族力量的约束,村庄社会中人与人往往有很大的关联度,社会关系的处理是由“熟人”来解决问题。由于乡土社会这种“熟人”的运作模式使人们彼此存有一定的依赖性,相对而言,信赖性较大。他们熟知祖祖辈辈生存的这方土地上的境况,了解当地政府和黑社会的种种恶行,这种混天然形成的社会网络使村民们对李家的事情感同身受,因此,更容易形成心理上的凝聚力,达成认同感。
同情心是形成群体认同感的第二个因素。李家将李树芬的尸体打捞上以后一直将尸体放在西门河大堪桥边,每天有上千人来此围观。少女在半夜里在如此偏僻的地方跳河身亡,而且现场还有两个陌生的少年,两个少年不是学生,身上散发着社会青年的散漫气息。奸杀的推断也就顺理成章。而当地公安人员在两次尸检后均认定为溺水自杀,这样围观的群众很难信服。村民们认为政府平日里有本事联合黑社会欺压百姓,为什么返却不能为人民群众“申冤”,人们对李树芬的“含冤而死”倍感同情。因此,在李家出了事以后很多村民,尤其是与李家关系较好的村民都前来“帮忙”.6月28日,瓷安县公安局给李家传达的《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使全城人们激情洁湃,愤怒不己,政府无能的论断深入人心。信息传播是形成群体认同感的第三个因素,在瓷安事件的运作过程中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瓷安事件中信息传播主要通过大众舆论和新闻媒体两种途径。整个事件中,信息传播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议论纷纷阶段。从李家将尸体打捞并停留在河边起,每天有千人来此观看,很多人互相打探情况、议论和猜测着李树芬的死因。第二个阶段:流言四起阶段。
由于当地公安机关的尸检结果没有得到李家得信服,在此期间死者的叔叔与警察发生冲突后被打,一时间,警察打死死者家属、犯罪分子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子女,公安局包庇犯罪嫌疑人等流言四起,很多媒体记者也捕风捉影似的对事件进行报道,更有甚者为了吸引大众眼球对很多莫须有的事情进行杜撰。在现代通讯手段十分便捷的情况下,各种信息短时间内就能得以迅速传播,这种以i化传i化的方式很大程度上使信息失真,一时间遥言四起。而群众之间相互吸引、相互认知,达成了政府包庇的共识。
在李树芬跳河后,基于社会结构、同情以及信息传播三方面,加之瓷安人民一直以来与政府之间的众多矛盾,群体认同感顺理成章的形成了。正是在这种认同感的作用下,近万人走上街头为死者“喊冤”.
3.2.3刺激性因素
刺激性因素是群众集体进行利益表达与暴力的体制外抗衡这者的平衡点和分界点,也是行动双方对抗状态的失衡点。换句话说,在群体认同感形成以后,群体行动并非必然会走向极端的过程,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刺激下,群体行动才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甚至暴力。这种刺激性因素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群体行动的态度及处理方面。在群众集体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时,若政府对其置之不理、处置不及时甚至采取打压等失当手段时都可以瞬间激怒人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升级。部分基层政府缺少处理事件的经验,遇到集体请愿或上访时往往倾向于动用警力来镇压事件,这不但没有将事件平息反而却激动群众,使矛盾彻底激化。
最初,瓷安事件只是部分学生和家长组成的游行队伍为李树芬之死申冤,在此过程中村民们只是想以集体请愿的方式引起当地政府对女孩溺水身亡这一案件的重视,希望政府不要包庇罪犯,秉公处理,给出一个令李家及群众信服的真像。但是在请愿过程中公安局的民警却动手抢走前面申冤学生手中的横幅,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动起了手脚。这一行为激怒了早就“憋着一肚子气”的游行群众,从而引发了大规模以打、砸、烧为手段的群体性事件。
3.2.4群体性心理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往往伴随着暴力冲突,事态往往难以控制。群体心理学研宄认为,当人们聚集在一起的时候,他们往往抑制自己的意志而屈从于集体意志,个体被群体所“吞噬”,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智力的平均化、创造力的停顿以及群体灵魂对个体灵魂的吞并。43勒庞在其着作《乌合之众》中对集体行动中的人群进行了描述,他认为集体行动中的人往往是非理性的,他们有着严重的从众心理,他们教条、偏执、狂躁,在这一过程中这些或许互不相识的个体互相感染,进而趋同。这个群体的目标越为分散,其所引发的暴力程度就越低,而愤怒越为集中,就越具有毁灭力。
瓷安事件由最初的几百人迅速吸引上万人的加入到最后的打、砸、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诸多个体失去理性的极端行为。有些人与政府人员积怨较深,这种愤恨使其将对政府的怨恨全部发泄到暴力行为中来,但有部分人并非是基于个人矛盾,只是因为别人的加入而加入到狂热的行动中来。因为,在集体行动中,这些个体认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心理影响下,个体会失去理性,会肆无忌惮的疯狂,这为事态的控制和平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3小结
上述论断是以时间为主线对瓷安事件的过程进行了梳理,为了便于理解瓷安事件的运作过程,笔者划出了事件的流程图(详见图1)。笔者将影响各方行为的因素与事件本身相结合,动态地分析瓷安事件从维权形态向暴力形态演变,事件不断恶化,最终引发严重冲突的过程,这个运作过程也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运作的基本流程。
从上图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是一个区域长期积聚的社会矛盾无法在体制内得到合理解决的结果,即结构性因素的存在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在导火索事件发生后,由于区域内“熟人”社会结构的特性、对弱势当事人的同情以及大众舆论与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变质相结合,加上结构性因素存在这一前提,在群体内逐渐达成认同感,将矛头直指政府,出现集体请愿或者“集体散步”现象。在此阶段,情绪化的人群只是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尚在合法且合理的范畴。如果政府合理解决群众的诉求,群体行动将结束。但基层政府部门往往在执政理念或治理方式上存在偏差,产生刺激性因素,导致群体利益诉求向暴力性事件转化。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受群体心理的影响,当地政府控制力下降,使事件处理难度增加。
结构性因素、群体认同感、刺激性因素、群体性心理是使事件不断升级的关键性因素,群体性事件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正是在这四种因素推动下的必然结果。对其肯定,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运作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