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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4084字

  2 群体性事件概述

  2.1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变迁

  “群体性事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多元及社会进入转型时期而出现的词汇。

  但近些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浪潮中群体性事件却频发,各种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对群体性事件的研宄探讨幵始走进学者的视域。历史的变迁必然导致词汇的内涵处于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群体性事件这一词汇也如此。因此,要想对群体性事件给予系统的分析必须先阐释群体性事件这一词汇的变迁。

  1.从词义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的词义演变大体经历了表1中的四个阶段:现有资料显示,在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这一文件中,第一次从概念和具体范围上对“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第一次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词汇却是在2005年初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这一文件中。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国务院第4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使用了群体性事件这一词汇。他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

  2.从词性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经历了由赔义到中性再到褒义的变化。五十年代称呼的“闹事” 一般是主动挑起事端,即多人采取一定的过激行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是在阶级矛盾的基础上界定的人民内部矛盾。随后所谓的治安事件等类似称呼一般也是群众性闹事,包括罢工、罢课、非法游行示威、哄抢械斗等行为,认为其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是对现有政治统治的反叛,人们听到治安事件等称谓普遍会与社会动荡等词汇联系在一起。九十年代使用的“群体性事件”这一用语则是对群体行为或者事件本身的一种客观中立的描述。进入21世纪后,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但群体性事件却逐年增加,很多学者看到了这一现象,将其纳入法学的视域下进行研究,部分学者已经看到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意义,故此将群体性事件看作是我国公民理应具有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基本的宪政职能,是我国民主政治应有的常态,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我国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反映,体现了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多元化主体以这种集体公开抗争的形式对其利益诉求进行表达的同时,正是为建构多元利益主体间理性沟通路径提供了契机。

  3.从词汇适用的范畴来看,群体性事件由单纯的政治性用语发展为包括学术用语在内的多维度用语。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研究已经进入了管理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相互交叉的局面。这一变化也有力的说明了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已经足以引起了政府和各领域的学者的关注,它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五、六十年代的“群众闹事”最早是毛泽东在1957年2月27日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即《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时使用的。这一时期我国处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时期,这一用语的提出主要也是针对“少数合作社社员闹社的事件”和“少数工人学生罢工罢课的事件”等人民内部矛盾。文革结束后,我国重新进行法律建设,《刑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入刑,说明己经将部分类似事件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对这类事件的研宄己不单单的是政治问题。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文化进入多元发展阶段,学术研宄开始顺应社会的发展,逐渐健全并细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受到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重视,各学科从多角度研究,试图为我国社会的稳定谋求良策。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研宄突破政治领域,逐步进入多学科多视角的研宄,群体性事件及类似的术语也不单单只作为政治术语被使用。

  2.2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也使得群体性事件摇身一变成为学术界研宄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很多高校和科研所承担着国家级课题项目或省级课题项目,通过发表大量的学术着作来阐释群体性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初期的学术研宄主要是集中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和分类方面。

  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探析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我国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着重从以下几个视角:

  第一,以“行为”为媒介进行界定。最初研宄群体性事件的学者将着眼点放在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本身,从行为上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主要是强调群体性事件这一行为本身给社会所产生的一定危害性,认为群体性事件这种行为本身是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的部分国家机关及颁发的文件也釆取这种方式认定群体性事件,例如,前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部分学者的研究也是从事件行为本身去认定群体性事件的,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以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社会热点为动因,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以极端行为为表现形式。“第二,以”事件“为媒介进行界定。这种界定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和较为理性的态度去看待群体性事件,将其仅作为一个社会事件来看待,不在过度的强调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负面作用。

  例如,于建峡教授将群体性事件的内涵界定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第三,以”利益“为媒介进行界定。这种界定能够透过现象去探讨问题的实质,在对我国社会转型期中的阶层分化及利益格局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进行分析后,较深层次的指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重要动因是参与群体的利益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现有研宄显示,目前我国从事群体性事件研宄的研究者大都持此观点,在翻阅相关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文献也可发现,多数学者都将利益失衡和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作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利益论“也是我国学者所普遍论证的观点。例如,陈普胜教授指出:”群体性亊件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是由于某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的。在利益受损或者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群体找不到适合自己救助形式的情况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愿与不满的一种自我救助方式。“第四,以”权利“为媒介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在法治的视野下看待群体性事件这一问题,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正当性,是公民表达自身诉愿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救济形式,是调整利益失衡格局的重要方式。例如,许章润教授认为现阶段我国大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公民在联合行动机制下所采取的的”公民集体行动“,从性质上看,它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换言之,这种集体行动应是一种社会常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体性事件是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大众的一种自我表达,是对转型时期社会公正失衡现状的一种自我修复机制。27上述四种观点是官方及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做出的不同的界定,可以看出,不同的界定体现出对群体性事件不同的态度,而这些态度恰恰影响着我们对群体性事件所采取的对策。正如上述笔者所述,群体性事件自身正在经历了由贩义到褒义的一个变化,它自身的内涵也经历着由”影响社会骚乱“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笔者承认群体性事件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些影响甚至是对社会现有秩序的”摧残“,但笔者更愿意透过事件的本身去分析问题的本质。因此,笔者在肯定”权利界定的基础上,从“利益”为出发点去分析诸如原因及对策等问题,期翼能对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有新的见地。

  笔者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文献研究和典型事例分析的基础上,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以某一偶然事件作为导火线,引起特定或不特定的人以一定规模聚集,通过游行示威、集体上访、静坐等方式来表达一定的利益诉求的各类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出现背后隐含的是该地区的社会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后的一种规模爆发,是公民采取集体诉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在某一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并将自身存在的某种不满情绪以此表达。
  
  2.3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分析

  关于类型的分析,是早期我国学者在群体性事件众多研究中的另一个重点,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颇多。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了不同层面的分类标准,并基于此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不同的划分。研究者对其分类或繁杂或简洁,或多层级立体化划分或单层次平面化分类,这些分类本身无所谓对与错,只是学者们以不同的研究视角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的不同的类型的分类。

  从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初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都比较单一,基本是采取单一标准值来进行分类。如按照参与主体的人数及规模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小规模事件、较大规模事件和超大规模事件;按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身份划分,可分为工人为主体的群体事件、学生为主体的群体事件、农民为主体的群体事件等;按照事件的法律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未违法的事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件、构成犯罪的事件,类似的分类有十几种。可以看出,这些分类大体是表面层次上的划分,这种划分并没有涉及到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实质性剖析。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可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因此,上述这些分类并不能更全面地涵盖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群体性事件多发不下,无论是官方还是学者均幵始对群体性事件开始进行深度的探索,于建峰教授通过对近十年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分析,根据“参与者所具有的身份特征以及其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和社会后果等方面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 张明军、陈朋通过对2011年我国发生的一些典型的群体性事件的研宄,最终将其划分为基于权力指向的事件、基于理念声张的事件、基于情绪宣泄的事件、基于诉求表达的事件四类。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多发且复杂,因此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全面且准确的分类,将有助于深层分析其成因、规模以及运作机制,并据此探索出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正所谓对症下药。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典型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阅读分析后,认为我国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主要可以概括为: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宣泄情绪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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