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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推动力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80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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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社会驱动下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研究
【第2部分】社会推进型法律现代化的概念
【第3部分】市民社会与西欧的法律现代化
【第4部分】社会推进过程中政府的作用
【第5部分】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推动力量
【第6部分】社会推动法律现代化的历程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4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推动力量。

  4.1政府主导型的法律现代化模式。

  我国作为后发型的法律现代化国家,法律现代化从近代开始起步发展到目前,一直都是政府主导型的法律现代化模式。政府在法律现代化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的法治进程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而进行,法治的变革模式主要是建立在对外国法律的移植基础上,加以与本国的本土情况相整合,寻求借鉴和适应的过程,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对法律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变革,使之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相适应。

  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决定了现代化建设是由政府倡导的,政府为法律现代化提供明确的目标和指引,“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官僚体制和国家机器,保障法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变革目标的需要,建立法律机构,编纂成文法典;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参与法律变革的过程。” 国家和政府权力广泛的介入现代化的变革进程中,政府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领导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政府能够运用其掌握的巨大的资源,在短时间内向社会提供大批新的制度,在社会全局的基础上考虑,以满足全社会的需求。(2)政府能够凭借政权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或之初提供具体的制度,有意识地引导、推动和保障相关社会关系的迅速形成,进行法律制度的总体设计和规划。(3)政府在社会变革中进行思想启蒙和公民意识的传播。(4)政府主动大规模选择和移植国外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些也是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特点。正是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强有力的推动下,我们国家才能在短时间内走上现代化的轨道,推动法律的现代化进程,进行法治建设。

  我国的法治现代化之所以走上了政府主导模式,而没有选择社会推进型道路,除了我国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的原因,社会推进型的法律现代化自身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历史环境。社会推进型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孕育和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时间成本较大。社会资源的分散性决定了制度形成的速度较慢,就会出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法律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的需求。这样会导致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不足以应对巨大的内外压力和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国家建设的需要。

  4.2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推动力量。

  我国作为政府主导下的现代化发展模式,无论是从经济发展中的生产力要素来看,还是从现代化所依托的文化价值底蕴来讲,我国本土化范围内的上述因素缺乏,市场发育尚显稚嫩,内部未能形成自我运转体系,政治权力高跟于经济力量之上,使得现代化进程充满了管理和控制的巨大影响“,政府通过政治力量上的优势,主导以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而成为现代化的引导者。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基本上是在社会传统的基础上幵始的,没有经历社会推进型国家长期的资本主义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发展、近代的思想启蒙,缺乏推进和主导现代化的社会力量一一自治的市民阶级。传统的社会阶层在走向现代化后失去了推进和主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新兴的社会阶层由于内外原因不足以担当起现代化的任务,因此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市民社会不健全,社会力量比较弱小,弱小的社会无法担当推动法律现代化启动和最初发展的主导力量。

  4.2.1市场经济对法律现代化的推动。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和民主与法治的矛盾突出,影响了社会的变革进程,国家在此基础上实行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们彼此间利益的差异和对自身私利的追求。在这样新的社会关系中,要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单纯的依赖道德和交易习惯难以保障,因此必须依靠法律,我国市民社会形成的主要动力来源在于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的首要作用则在于对经济的发展提供规则与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其内蕴的巨大价值判定模式促进了社会政治体系一一特别是法治一一的发展,呈现出法律演进的主导化趋势,推动了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

  中国社会的改革其实就是破灭和新建的过程,将旧有的带有浓厚身份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摧毁,从而建立新的以契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刻影响到法律的现代化过程,这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等契约原则的发展和转变,平等是商品经济的首要条件,也是商品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商品经济发展的动力根源于社会上人之需求的多样性,而个体追求自我实现和满足的行为是必要和理性的。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就就决定了社会主体的自由行动准则。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原则也是对法律的呼应,这一原则中对个体的自由和价值都有体现。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实际上是为双方确立了法律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规则。57社会阶层经济上的权利诉求必然对社会的政治、法律和制度产生相应的要求。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思想和观念影响着社会对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渴望和追求,民主政治形态是社会诉求的理想状态。经济、政治诉求的最终实现途径只能通过法律制度上的规范和保障,法律的变革就显得必要和正当。商品经济还意味着资源来自于一个剥离了人身依附关系,容许多元主体平等并存、础商的公共平台,于是,人们逐渐从等级、专制和愚昧走向了平等、民主和理性,人格逐渐独立,个人价值和尊严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进而表现出人的现代化过程。而此时通过法律来维持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自身的变化,法治也就有了新的变化,这就是法治的现代化。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推动了中国的法律进程,加速了社会主体的政治及法律诉求的实现。

  在这一系列的国家政策和法治背后,对市民社会力量形成和兴起奠定物质基础,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也为法律现代化进程增添了社会影响因子。同时我们在分析法制现代化的社会主体力量时,应当全面分析政府和领袖人物对法制现代化的作用和意义,更要具体而深入把握社会普通民众对法制现代化的态度、观念和推动作用及其对法制现代化的深刻影响。

  4.2.2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主体。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民社会得以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这一新的经济体制也对我国一直以来的一元社会结构造成了一定的触动,带有部分独立和自治意识的市民社会阶级有所展现。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及其他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为了维护利益而形成一定的利益集合体和自治组织,它们承担起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这不仅有利于权利的维护和表达,促进竞争行为的规范化,而且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保证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初步形成两者的互动关系。”改革开放以后,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改变。“市场化、世俗化、自主化、个性化、契约化等等逐渐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追求。在城市,传统的单位制度一一受到冲击,行政依赖性相对减弱。” 59个体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蓬勃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如雨后春梦一般相继出现,对社会权力既有格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农村,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有的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体幵始转向农村经济的私有化,农村的小集市发展迅速,带动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缩小了农村和城市的差距。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了城市与农村的衔接,推进社会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向前。社会传媒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农村传统观念受到冲击,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和价值理念。”在新型的城镇化建设中,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逐渐的被打破,城镇化速度加快,也为我国的城市化幵展提供了穷实的基础。社会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也幵始兴起,组成相关的社会团体,追求团体共同利益的活动,促使其更加的追求政治、法律上的权益保护。社会主体力量就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酝酸和发展,但是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变革中的市民社会,说到底还是欠缺完全的独立自主性导致发展的不完全,所以在进程中呈现出一些双重复合性特征,市民社会自身同时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民间性和官方性、自主性与依赖性、分离性与合作性并存的四个特征。6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将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资源部分下放到社会中,形成多种发展形态并存的模式,促进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主体和政治国家间的关系不断的进行调整,以期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在经济上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到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共享和发展。保护和促进多元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其次,在政治思想上。社会变革使人民思想获得空前解放,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权利保障从宪法和程序法上进行保护,公民的话语权和自由得到充分的体现,我国公民意识不断觉醒。这就为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保障。最后,在社会的政治发展上,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和选举权利,实行民主立法,从政治和法律上为社会的崛起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思想的解放,法律的完善将我国的社会力量从国家(政府)的“监护”下逐步独立出来,让社会得以充分的发展。政府权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为社会让步,社会与政府之间进行良性互动,从而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个人权利得到发展,推进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间的有效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加快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了我国现代化中的社会力量基础,也为政府与社会的平衡寻求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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