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依靠政策文件来指引,中央立法层面对于校企合作的指导主要是《职业教育法》,该法对校企合作进行了简要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有若干条款涉及校企合作,但目前尚无专门指导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现有法律对校企合作中政府、企业、学校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支持、激励措施不明确,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及:“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是我国在指导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制定校企合作法规,标志着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受到中央重视['].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颁布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规章,用以指导本地区校企合作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2009年,宁波市出台《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校企合作法律文件。2012年,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制定的校企合作法律文件。包括北京市、沈阳市、开封市、三门峡市、上虞市、唐山市等陆续颁布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指导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校企合作工作。但是,除以上地区外,其他大部分省市尚未出台校企合作方面法律法规,校企合作主要在政策文件指导下依靠学校与企业自发进行,合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受立法权限与立法水平的约束,各地区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颁布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难以有突破性规定。当务之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校企合作条例、办法,各地区在此基础上根据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地方校企合作立法。
1.1.2研究意义。
(1)为校企合作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就确定了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在技工学校实行半工半读的教育方式。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学术界方才幵?始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对于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十年。丰富的学术研究可以为校企合作立法奠定坚实理论基础,在校企合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重视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的研究。研究的丰富可以为立法奠定坚实理论基础,促进立法科学性、系统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促进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职业教育发展对于培养技能技术人才,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历来重视教育工作,将发展职业教育放在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同样重要地位,在国家政策文件多次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并制定相关扶持措施。然而,长期以来校企合作处于“学校热情、企业冷淡”的状态,职业院校积极寻求开展校企合作,而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缺乏积极性。现有《职业教育法》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校企合作,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更是滞后,仅有少数地区出台了指导校企合作的条例或办法。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校企合作无法持续、深入发展的主要原因。借鉴发达国家与国内一些省市(如河南省、宁波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特点,构建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企合作的发展障碍,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2概念界定。
1.2.1职业教育。
按照人才类型标准,社会人才可划分为四大类:学术人才、工程人才、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主要由职业教育完成。职业教育培养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直接服务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我国早期主要是师傅带徒弟模式,19世纪60年代出现了培训西方技艺的现代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我国历史上曾被称之为“百工教育”、“实业教育”等,着名教育家陆费速先生在1911年第一次使用“职业教育”称谓。通说认为,职业教育是指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培训的活动,目的是使劳动者掌握一定程度的职业技能,以满足相应岗位的需要。我国《宪法》将职业教育确定为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形式并列的基本教育类型,将“职业教育”的称谓和地位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1.2.2校企合作。
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企业通过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及提供实习场地,共同培养适合生产实践需要的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合作形式已由最初的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就业,逐步扩大到职业院校为企业培训职工、合作开发课程与专业、开发产品、科学研究等。
《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强调:“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当前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包括:实习基地模式、工学结合模式、“订单式”培养模式、全面合作模式、实体合作模式。校企合作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职业学校和企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是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者,占据重要地位与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协调、管理职责;行业协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教师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学生是直接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