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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与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5784字

  第三章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与分析。

  3.1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现状。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幵始建立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继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在中央法律层面,基本形成了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为补充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在地方职业教育立法层面,据统计,全国34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已经有20个省(直辖市)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或本省(直辖市)职业教育条例,作为指导区域职业教育整体发展的主要法律文件。各地市也相继开始了校企合作专门立法,2009年,宁波市颁布《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之后又颁布实施办法。2012年,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此后,开封市、三门峡市、唐山市、沈阳市等地区也陆续出台了地方校企合作办法,北京市出台交通行业校企合作办法,为交通行业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3.2中央校企合作法律现状与分析3.2.1中央法律对校企合作的规定。

  (1)《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

  1996年9月1R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文件,是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保障条件等,TT?始了依法治教的法制化进程。《职业教育法》中涉及校企合作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院校应当幵展校企合作,密切联系企业。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紧密合作,培养技术人才,服务于经济建设;职业院校应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可举办与职业教育相关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场所⑴。

  2)政府、行业组织对校企合作的组织、指导责任。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积极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并引导行业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2].

  3)企业培训员工的责任及违法义务的法律后果。企业负有培训拟录用人员和在职员工的义务,并承担培训经费;企业可举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由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并签订委托合同;企业未依法承担培训员工义务的,由政府责令改正、收取相应职业教育经费⑴。

  4)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总则章规定了行业组织、企业依法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鼓励企业等组织对职业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及捐赠;规定单位应为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聘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条规定企业应当接纳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参加实习,对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劳动报酬[2].

  (2)其他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的规定。

  《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校企合作进行了规定。首先,国家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进行合作教学与科研;其次,企业应为本单位员工培训、学习,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践提供支持[3]0《高等教育法》侧重于对高等教育的法律规制,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等社会团体密切合作,使教育为生产建设、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在附则中明确提及“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劳动法》侧重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法从企业角度简要规定了职业培训相关事宜,该法鼓励企业等团体开展职业培训,要求用人单位培训劳动者并按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5].

  《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为立法宗旨,鼓励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求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该法涉及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鼓励、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职责;职业学校应密切联系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教育经费,培训员工[6].

  3.2.2中央法律对校企合作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1)《职业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指导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并未很好对校企合作提供支持与保障,难以确保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1)对校企合作内容涵盖不全面。《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规定仅体现在鼓励企业捐资捐款资助职业教育(第三十五条)、支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接纳师生实习实训并提供报酬(第三十七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职业教育的全过程,涵盖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建设与课程幵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直至就业等多方面,每一环节都需要企业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2)对企业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却未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市场经济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首要目的是追逐利益,在没有法律保障其确定利益的情况下,企业很难有动力去履行校企合作的义务和责任。校企合作既要明确企业义务,又要赋予企业权利,如参与培养计划制定、知悉合作真实信息、实习实训不干扰生产安排、并尽可能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等。

  3)对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法律规则的构成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分别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主体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职业教育法》中多个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但未规定企业不履行这些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九条是唯一规定企业违法责任的条款,尽管该条款对企业不实施职业教育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处罚措施不明确,政府哪个部门拥有处罚权、处罚数额、处罚程序等都不明确,造成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消极怠慢甚至违法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鼓励、激励措施,如税收减免、财政优惠、产业扶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缺少可期待利益,不利于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

  (2)其他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仅有零星条款对校企合作有所涉及,且多倡导性、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教育法》对企业与学校开展合作的表述为”鼓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应当“为职工培训、学生实习提供支持,但仅把企业放在校企合作的辅助地位,同时未规定不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难以期待企业自觉履行相应责任。《高等教育法》”鼓励“校企合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侧重点在于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仅在附则中提及高等职业学校属于范围之列。《劳动法》提倡企业等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但是仅规定企业负有的培训责任,对于校企合作没有指导意义。《就业促进法》对于政府、职业院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均有提及,但条文过于原则,对政府职责归属、校企合作具体运作没有详细规定,且该法以促进就业为立法目的,对于校企合作同样缺乏指导性。以上几部法律均属于教育法领域,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偏重于对职业学校的规定,对企业多义务性规定,关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主体地位、权利的相关规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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