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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法律体系构建绪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3979字

  1.3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学术界对职业教育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多,一批学者从法学视角研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学术研究活跃,文献较为丰富,目前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中央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文件。姜大源[2]、米靖[3]、王君W、刘永红[5]等学者对我国《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条款进行解读,总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制度保障方面提出修订《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校企合作法律规定的建议。

  解析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规章。对于地方法规、规章的研究,学者们关注点集中于2009年颁布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后来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作为第一个地方性校企合作立法,《条例》不仅具有代表性,更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沈剑光“]、席东梅[2]、解艳华?等学者从立法背景、立法特点等方面对各条款进行解读,总结宁波立法经验。但是,对于其他地方性校企合作法律文件,尚无相关文献进行专门研究。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封市、沈阳市、唐山市、北京市等地区校企合作立法具有一定研究与借鉴意义,值得学术界关注。

  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很早就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并建立了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校企合作各项内容都有法可依,合作成效显着。姜大源[4]、何文捐[5]等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研究;尹金金[6]从法律发展史的视角对比研究德国、美国、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马铮郎艳丽[8]、刘存刚[9]等学者研究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立法进程、制度优势,解析具体法律条文,总结先进经验及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启示。

  对校企合作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校企合作涉及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教师、学生等多方主体。罗菁_从法律关系层面研究校企合作的主体、客体、内容;姜群英,雷世平”“提出需要协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广泛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高山艳[”]分析了校企合作协议的性质,认为校企合作协议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兼具公益性质。

  提出校企合作专门立法的构想和具体措施。耿伟_呼吁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立法;罗仕俐[“认为校企合作法应当为公法范畴;姜群英、雷世平认为校企合作立法需要厘清立法基本思路,明确法规具体内容,特别是主体责任和义务、保障和激励性措施;邓波、安立华认为统筹政府各部门职能,成立专门”校企合作事务机构“具体解决校企合作事宜;胡艳_[3]、焦树国[4]、马兆瑞李小燕[6]等学者提出将财政、税收支持措施写入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并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1.4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1研究思路。

  本论文从法学视角,梳理了大量文献,分析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笔者对校企合作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包括职业学校、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访问相关代表,实地了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在调研基础上,梳理我国现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法律保障对校企合作的作用与影响。与此同时,笔者釆用对比研究方法,研究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借鉴其先进经验,在实地调研、理论分析、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

  1.4.2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通过图书馆、电子数据库搜集大量”校企合作“相关图书、文献资料,进行仔细阅读梳理,撰写研究综述,为课题研究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2)对比分析法。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完善,校企合作发展历史悠久。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校企合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将我国和国外校企合作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制度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3)实地调研法。

  调研陕西、山东两省区域内有代表性职业院校、企业、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由于多主观性问题,因此主要采用访谈法进行调研,同时注意从调研对象处查阅、收集校企合作相关文件资料。访问职业院校校长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工作人员、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学生,了解校企合作发展情况、合作模式以及遇到的问题;访问企业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了解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情况,合作困难及对校企合作的期待;访问省教育厅职成处工作人员,了解调研省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及校企合作的扶持措施;访问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了解行业协会对于校企合作的指导作用;访问教师与学生,了解学校师资培训与实习实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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