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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法规改善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4 共3540字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平均年龄的稳定增长导致了世界老年人口的急剧增长,上个世纪70年代,老龄化发展成为世界的普遍趋势。联合国组织第一届世界老龄问题大会于1982年7月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召开,十年后,第二届世界老龄问题大会又于2002年4月在西班牙的首都马德里召幵,重点研究解决由于世界老龄化现象带来的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

  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科学、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平均寿命不断增长,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仅用了 18年就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地区发展不平衡、"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特征明显。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自1999年中国步入老龄社会以来,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2004年底达到1.43亿,据预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以每12年增加1亿人的速率递增,如2014年人数超过2亿,2026年人数超过3亿,2038年超过4亿,人数于2051年达到峰值之后维持在3-4亿的规模。2我国家庭规模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变得日益小型化,家庭结构呈现出"4-2-1"甚至"8-4-2-1"的结构特点,家庭规模、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家庭养老能力弱化,中国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建立在家庭基础之上的养老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机构养老由于起步晚、根底薄、需求缺口大等特点,也无法满足现有养老需求。根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9904个,床位314.9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242.6万人,不足失能老人的10%,仅占全部老人的2%.3于是人们将眼光转向社区,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社区为平台集结家庭、社区、政府、养老机构等社会各方力量,能提供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全方位的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来解决日益深化的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问题。

  (二)选题意义
  
  我国着力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人提供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以面对老龄化的日益严峻的形势。尤其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繁多,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涉及养老保障、医疗卫生、老龄服务、文化参与等方面具体内容的涉老法律体系,这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法制建设,完善社会养老法律保障机制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起点低、起步晚、底子薄,社区养老服务的保障多停留在政策层面,缺少法律全面、系统的保障,缺少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落实效果不好,远滞后于国际水平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难以满足R益深化的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需求,不足以规范我国円益发展壮大的社区养老服务秩序。因此,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改革成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法制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实践正处于起步阶段,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支持,也缺少理论的总结与提炼,并且对社区养老服务法学领域的研究相较于人口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领域来说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养老服务立法不完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致使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的保护不全面,从而对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制化进程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社区养老服务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尝试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研究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以需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和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完善我国社区养老法律保障问题的对策。

  其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养老权是《宪法》所赋予的一种复合型的社会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2011年,全国老龄办发布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约有3300万人。4面对严峻的养老形式,怎么从法律层面切实研究出相应对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当务之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是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我国完善关于养老服务方面的立法,为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制度提供理论指导。

  最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规范养老市场、促进经济快速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社区养老服务背后,是一个巨大的养老服务市场,如何从法律角度规范养老机构行为,平衡买方和卖方市场的利益,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社会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是我国拉动内需、活跃市场经济的必经之路。

  (三)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研究内容

  社区养老服务的概念,具体分析了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的沿革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特点,接着针对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问题,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2.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文献分析法。本文搜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专着、论文、文献和数据资料,梳理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的概念和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沿革,分析了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其次,比较分析法。本文阐述了英、美、日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将国内外的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实证分析法。本文在研究我国现阶段社会服务法律制度过程中,从现实问题出发,以实例为佐证对照理论和政策,提出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相关文件综述

  发达国家老龄化的速率相当缓慢,如法国从1865年起进入老龄化社会,发展到高龄化社会用了 115年,瑞士则用了 85年,英国用了 80年,美国用了 60年,这样的一个缓慢的进程给了他们充分的时间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行研究和实践。

  对于社区服务的性质,着名美国行政学家戴维?奥本斯认为:社区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个缩影,是社会赋予社区以公共管理权,让其在每一个小社会(即社区中)提供公共服务。5对于社区的服务目标,克雷格(GCraig)认为:社区服务应以改善社区环境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目标,应充分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提升自我发展意识,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增加其对命运和生活的把控力,无论物质和精神都有所滋养提升。6对于社区服务的分类,巴利(M.Bayley)将社区照顾分为"由社区照顾"和"在社区内照顾"两类。由社区照顾是非机构、非隔离式的照顾模式,相当于居家养老,多以上门服务为主,享受社区、友邻、组织、志愿者提供的综合性照顾。"在社区内照顾"指由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在社区内建立专业的服务机构,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设施,在社区内由专业人员提供照顾。7对社区养老服务的修正,格诺德?兰德斯伯格认为:可以集中发展"退休社区",并采取"居家援助"的方式来应对公办养老社区数量上的不足。以上理论均为我国研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虫贵的思路。

  2.国内相关文件综述

  家庭养老模式是我国传统的主要养老模式,随我国老龄化的深化,家庭结构空巢化、微型化、丁克化的特点円趋显着,传统家庭养老难以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养老压力,社区养老由于其独有优势备受我国专家学者亲睐,并开展了大量深入而广泛的研究。赵丽宏(2005)认为,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应当起到宏观上的指导统筹作用,给社区养老服务以财力和法律上的支持,促进其良性发展。9王俊霞(2004)认为,社区养老服务有地域性、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互助性这五个特点,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福利性。谭克俭(2000)认为,社区养老是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结合,包含了对家庭养老的监督,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建立从物质到精神给予支持的养老服务体系。1^1洪敏(2000)认为,社区是老年人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空间,发展社区养老模式是为了给老年人提供优质养老服务,创作良好的养老环境条件。U穆光宗(1999)认为社区养老是以法律为保障,结合了家庭和社会化养老的一种养老模式,该模式建立在家庭、社区、国家的基础上,是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的服务体系。I2熊必俊(1992)认为,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完美结合点在社区,老年人居住在社区,既可以享受家庭照顾,又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和社区的综合性上门服务,这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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