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外社区养老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社区养老法律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福利制度的起源地。因其较早的进入老龄化社会,其社区照顾法律体系堪称西方福利国家的典范。早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针对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和残疾人,通过对他们是进行住院式的集中照顾而首次提出了社区照顾概念。20世纪70年代,英国颁布《公共照顾》白皮书提出社区照顾的概念,即让那些年长的、有精神疾病的、智力残障的人们尽可能地独立的生活在自己家中或其居住的社区,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在1990年,英国又颁布了有关社区照顾的重要政策《社区照顾法令》,该法令明确了社区照顾的提供者与购买者,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制,沿用以往的集中控制制度,并对医师介入社区服务规定必要限定条件和管理细则,区分社区照顾与住所或慈善机构照顾的异同,鼓励社区照顾发展,鼓励私营部门和志愿组织参与社区照顾,减少政府直接介入,强调家庭和社区非正式工作网络提供的社区服务,并规定社区服务的内容。
在英国法律体系的强力支撑下,英国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者涵盖面广泛,有专业的人员、社区志愿者等;资金来源多元,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有慈善机构的捐赠,行业协会、企事业集团的资金支持,还包括税收收入等,英国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多元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详见表4): 一是按照老年人身体护理等级和实际生活的具体需要,采用家庭照顾、居家照顾、机构照顾、日托照顾相结合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二是根据老年人实际经济情况来划分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物质支持;三是根据老年人心理状况,为其提供文化娱乐、康复训练,普及治病、护理、养生之道、电话问安等心理调适服务,让其精神充实;四是加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大力发展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志愿者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美国社区养老法律制度
美国社区养老法律制度运行体制健全,早在1935年就开始建立针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安全制度,对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1939年增加对遗嘱的照顾,1965年建立了老年人医疗援助体系,完善了社区养老保障体系,同年,美国国会制定《老年人福利法》就立法目的,社会为老服务内容,老年人权益维护,老龄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工作流程,老龄计划的财政补贴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之后又颁布了《多目标老人中心方案》、《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工作伦理纲要》等多部法律法规,是老年人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在美国,养老服务机构一般由政府全额或部分出资,由民间机构运行管理,对于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政府在给予政策优惠和技术支持的同时,会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社区支持老年人在家中独立活动,并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美国还专门建有一些退休社区,来为一些年纪较轻、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提供休闲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有家庭照料护理人员支援计划用来帮助在家辛苦照料生病或残疾老人的家庭成员、看护自家孙辈的老人以及照看亲属家18岁以下儿童的老人。42在美国,由社区福利供给集团提供社区服务的人员和服务,其行政隶属于州高龄化政策室和社区高龄化事务所。居民自己组织起来,通过非营利组织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以此来避免福利服务过度市场化而侵害到老年人的权益,形成了由社区主导、居民积极主动参与的自上而下发展的社区治理模式。
(三)日本社区养老法律制度
円本的老年立法工作幵始于20世纪50年代,逐步从经济支持、医疗护理、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强制20岁至60岁的日本人都参加国民年金体系。
1963年通过颁布《老人福利法》推行社会化养老制度。1982年出台《老人保健法》,鼓励居家看护,对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减税等政策优惠,完善了养老护理服务,鼓励老人居家养老。通过颁行《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计划》和"新金色计划"界定了社区养老服务中各级政府,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权责。2000年的《护理保险法》构建了社会参与的家庭养老体系,円本国民每年只需缴纳3000 R元(约为120员人民币)就可以在65岁以后享受护理保险服务。
曰本目前在全国健全完善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4小时都有人值班,有接近10000个社区养老福利志愿者委员会,快4000个社会福利会以及由老年人组成的互助小组等志愿组织,44其政策法律明确的是以居家养老为主辅之一设施福利和全社区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四)英、美、日社区养老法律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首先,英、美、FI三国社区法律制度都通过法律建立从円常衣食住行到老年医疗教育等全面的、多层次的、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既满足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也照顾到了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其次,英、美、日三国对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发展予以了极高的重视:一方面,强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大降低了社区养老服务的成本,并在规范志愿者队伍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慈善、互助团体在社会上形成良性循环;另一方面,重视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有健全完善的社区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最后,英、美、日三国社区法律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高度重视政府引导,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兴建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通过政策法规加大对民间养老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监督和引导各种养老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行,进而在社会营造平等宽松的养老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