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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分析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31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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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融资租赁法律规范创新探究
【第2部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规范现状
【第3部分】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争议的焦点
【第4部分】 租赁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分析与借鉴
【第5部分】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第6部分】融资租赁业法律制度完善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国际融资租赁立法状况及租赁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分析与借鉴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已有三十多个年头,行业发展的列车逐渐进入高速通道,能否既快速又稳健的驶行,一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至关重要。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仍应提上日程,借鉴和适用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监管登记等制度从而可以更好的完善并制定适用国际规则的本国法律是有必要的。

  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活动的交易关系的明确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是由《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租赁示范法》来加以明确的。伴随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跨境双向交易的与日繁荣,其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明确交易主体适用公平、公正、均衡的法律制度和认定准则,减少交易纠纷和交易风险,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繁荣,1988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对国际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统一立法,出台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称:"公约"),公约包括序言及 3 章,共 25 条,公约主要的第一章和第二章分别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和解释原则等作了规定,还对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出台对规范和调整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具有实践性的重要指引和示范意义。20 年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再一次颁布了《租赁示范法》。

  具体到各国的立法状况,不同国家基于其对融资租赁的本质认识的不同,其审批监管、行业准入制度、登记公示制度、立法与不立法也各不相同。国际上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审批制国家,主要有西班牙、意大利等;这些国家的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取经营许可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另一种是以我们较为熟悉的且融资租赁最发达的美国为代表的登记制国家,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这些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是可以直接不用审批就可以注册运营的。以下将分别就审批制和登记制这两种国家的融资租赁的行业准入、审批监管、登记制度及立法与否进行介绍说明,从而了解国际融资租赁立法状况,寻找可以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借鉴学习之处。

  法国在 1966 年 7 月 2 日发布融资租赁法(第 66-455 号),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定义应具备三个要件:租赁契约、承租人有获取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可能性、标的物.规定无论是租赁、融资租赁还是信用买卖何种名称,应遵照契约精神,并以租赁名义体现约定支付金额,承租人作为标的物的实际所有者在买入该设备时,应拥有并取得租赁物全部或者部分的所有权。对融资租赁的性质认定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金融属性,其执照也属于金融执照,作为金融执照的审批部门--全国信贷理事会,不仅前置审批严格,而且对成立后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任何有关经营方面的变动,其能否合法合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在法国,出租人可以在商事法庭对租赁物予以登记,出租人对登记的租赁物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西班牙与法国一样,将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其管理部门为西班牙中央银行,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银行管理办法的标准严格监管。按照西班牙在其法规中对融资租赁从合同角度给予的定义规定,融资租赁包含以下要点:1、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周期性的租金安排,租赁物是根据未来使用者的明确意思表示而确定的;2、租赁物必须用于农业、渔业、机器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等专业经营目的;3、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获得租赁物的有限选择权;4、由于某些原因,承租人未行使选择权,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给其他人使用。从西班牙皇家法令中看出对融资租赁物的范围没有进行限制规定,租赁物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西班牙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登记不做强制性规定,但也提供登记场所和登记选择,同时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会有公证程序一并进行。通常由出租人执行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既可以是保障财产权利的租赁物的登记,也可以是租赁合同的公示登记。

  美国是融资租赁的发源地,全美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有 3000 多家,融资租赁市场完全开放,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既无前置审批,也无金融监管,完全按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发展机制来调整和规范行业秩序。是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在美国是没有的。司法实践领域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纠纷问题解决的依据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法律以及实际判例。相比于中国对融资租赁概念的界定,美国根据有关法典对融资租赁的概念理解更多体现合同条款的约定、交接;表现在,第一,关于租赁物,出租人均不参与指定和提供,完全依照承租人的意志来代为购买租赁物;第二,关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是享有的,且还享有使用权;第三,租赁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的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具备书面的租赁协议,出租人应提前给予承租人一份协议,承租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知晓并同意出租人享有并即将享有租赁物或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通过合约即表明已享有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发声明给到承租人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证,以及提前约定救济手段等;充分尊重合同意思自治的精神。关于租赁物登记,美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主要针对融资租赁交易关系是否是构成真实租赁交易还是动产担保交易。按照制度规定并依照普通法理论,出租人由于未转让所有权,因此仍有权享有充分保护并得对抗承租人的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

  真实租赁,出租人无须登记租赁交易或采取保护出租人权益的任何其他措施,即可以其他所有权对抗第三人。而对于构成动产担保交易的租赁交易,则应登记融资声明书(financial statement)才能对抗第三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第五章分两节详细规定了包括融资租赁交易在内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英国将融资租赁视为委托契约的一种形式,受到普通法、合同法等约束。

  主要由合同法调节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其立法无美国集中。融资租赁经营无前置审批许可。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英国和美国都注重税收和会计角度的定义认定。根据英国《租赁及租购会计标准 21》 (SSAP21 )规定,:租赁开始时,承租人承担了至少90%或更多的设备现值的未来支付义务,这就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这也与我国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认定标准相一致。)英国,对租赁业的管理并没有特别规定,那些属于银行内部的租赁公司要遵守银行及金融机构管理当局的关于资本金的规定,而没有存款业务的租赁公司则不受此限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由合同法调整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且合同法明确将保证金提出,作为一种信用担保措施。融资租赁领域的交易,更多遵从普通民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在贸易习惯法案中给予更多的自由灵活度。

  俄罗斯融资租赁业近年来迅猛发展,交易与日繁荣,与其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关,税务部门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的登记管理部门。关于立法,俄罗斯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共有 6 章 39 条,对租赁定义、租赁物范围、租赁物登记、取回占有问题等做了专章明确规定。此外司法审判实践还依据税法、海关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法案共同调节租赁交易活动。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并没有专门规定,仅对特殊租赁标的物如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根据需要而登记。而关于取回租赁物登记问题,融资租赁法明确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拥有直接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司法提供有效取回途径,出租人在选择司法救济取回租赁物时,法院若认定可终止租赁合同,并允许出租人取回的,法院强制取回,且在两个月内全部完成,当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利时也可采取非司法途径,还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先约定,出租人可被银行允许要求直接扣除承租人银行帐户款项用于租金、违约金等支付关于对融资租赁的监督管理,仅对有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间接监管。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受任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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