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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44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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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2部分】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权研究引言
【第3部分】融资租赁概述
【第4部分】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控制
【第5部分】融资租赁之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第6部分】出租人对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
【第7部分】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8部分】融资租凭物物权归属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控制

  经济学上的“风险”是指由于人们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之前预定的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总和。

  从融资租赁业务本质角度来说,租赁公司所经营的主要是风险。笔者在国内知名租赁公司长期从事风险管控工作,深深体会到一套良好的风险管控体系对于租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融资租赁这种新型的业务模式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相比银行贷款而言,租赁公司在承担债权风险的同时还需承担租赁物的相关风险,所以其一方面应在事前评估和控制债权风险,另一方面在债权出现风险的时候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

  第一节 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概述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所产生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深究其原因可得其核心问题在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良好的融资租赁风险管控体系,要求租赁公司在事前做好承租人甄别、事中持续监控、事后快速应对,三方面紧密协同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事前对承租人的甄别不足所导致的风险

  租赁公司与企业存在知识的不对称,企业对于自身的经营现状、战略规划、未来发展等有着更为清楚的认识,但出于顺利获得资金的需要,企业往往在与租赁公司合作之前并没有全面的展示自身的全方位信息,而往往是根据租赁公司的客户选择偏好提供信息,从企业信息、行业知识以及融资动机等方面进行隐藏,由此导致租赁公司对企业的评估产生偏差,无形中放大了出租人风险。

  (二)事中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监控手段的匮乏导致的风险

  在直接租赁模式下,租赁物件在抵达承租人之后是否运行良好,是否正常用于生产并给承租人带来效益,是否发生维修状况,这都关乎到承租人的还租意愿;在售后回租赁模式下,租赁公司在放款之后,无法把控企业的真实资金流向,企业若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将资金投入风险更大的领域赚取更多利润,一旦投资失败则可能将风险转嫁给租赁公司。此外,承租人还有可能在租赁物件上设置抵押甚至与其他公司合作售后回租赁项目,从表面上看租赁物件完好并且正常使用,但事实上其权属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所承载的对承租人租金支付的担保作用大大降低。

  (三) 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件灭失或存在权属争议等的现实风险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的现实风险从外部看主要起源于租金逾期,当承租人发生资金紧张甚至破产而无力偿还租金之时,租赁物的担保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租赁物件多为机器设备,在使用中不断折旧,甚至会因为技术革新而加速折旧,加之我国二手设备市场不够发达,使得租赁物件担保租赁债权的能力始终不够;若承租人因为资金紧张就相同设备进行重复融资,或者将设备私自转卖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将设备进行藏匿,这都将使出租人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而在我国,出租人行使租金加速到期以及设备取回权等均需通过诉讼判决进行,时间跨度大、成本也高、执行效率低下,从另一个角度加剧租赁物件的贬值,这就是事后出租人无法及时回收租赁物件和安全回收剩余租金的风险。

  第二节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承担

  融资租赁出租人所面临的风险很多,总体而言,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债权风险和与租赁物有关的风险。

  一、出租人风险承担的类型

  (一)出租人的债权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从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债权,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是租金.出租人承担着不能实现从承租人回收全部租金的风险。

  (二)与租赁物件有关的风险

  融资租赁出租人所享有的租赁物权即为其对租赁物件的名义所有权,虽然相比一般财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转移了诸如质量瑕疵风险,使用风险、损毁灭失风险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等风险,但对于具有租赁债权担保功能的租赁物权,一旦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而租赁物件又发生权属纠纷或者灭失的话,所导致的风险可以实实在在的危害出租人的利益。

  二、出租人风险承担的范围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应与其收益水平相适应,即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收益越低风险也相应减少。由此,当事人对于利益的追求应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处于中心地位,他既是购买合同项下的买方,又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人,在整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他扮演的角色是为承租人以购买设备的方式提供资金服务,而如期回收投放成本和赚取合理利润则是其提供资金服务的目的所在。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如果承租人承担的融资风险大于其他的商业往来中融资服务提供者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其对出租人而言显失公平。

  实践中,租赁公司由于法律法规对其的严格限制无法吸收存款,其资金大多来自于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从风险角度而言,其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相比银行风险稍大,所以租赁公司对外的利率水平也较银行略高,租赁公司接手了银行一般不愿意接触的设备抵押贷款业务,弥补了这一市场薄弱地带,为广大无法通过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得以设备资产进行较高比例的融资。所以从本质上讲,租赁公司所做的就是资金业务,租赁物权只是担保其租赁债权实现的载体,与租赁物有关的瑕疵担保责任全都转让给了承租人,也有利于承租人把租赁物件看成自有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同时也是出租人平衡收益和风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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