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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控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44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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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2部分】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权研究引言
【第3部分】融资租赁概述
【第4部分】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控制
【第5部分】融资租赁之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第6部分】出租人对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
【第7部分】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8部分】融资租凭物物权归属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节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措施

  为了有效的控制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的风险,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实现,就需要出租人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对抗措施对风险予以规避。从业务操作前的尽职调查,到获得有效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以及对于租赁物件的价值认定和出险后的退出机制,当承租人出险后,出租人所能采取的风险对抗手段看似很多,但其有效性仍然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债权风险对抗措施

  出租人面临不能按时回收租金或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其有提前结束或在承租人经催告情况下仍不支付租金时解除合同和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 248 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合同法》的这项规定,一方面确立了出租人保留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催告这一方式缓和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使出租人在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中具备梯度性和层次感。

  除了租赁物权这一最基础的风险对抗措施,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对其租赁债务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第三方保证、股权质押等。总体而言,就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的感受而言,出租人在放款之前所提的条件,承租人大多可以努力去办到;而在出租人放款之后,出租人所能仰仗的风险对抗措施很有可能仅仅依赖于租赁物权对于租赁债权的保障了。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租赁物权的风险保障措施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为承租人所占有,由于租赁物件的占有和所有者相分离,由此产生的风险类型较多,相应的风险对抗措施也较为丰富。

  (一)租赁物件的善意取得和对抗措施

  依据《物权法》第 106 条,善意第三人在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这是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件占有和所有者分离的天然状态而实施的对出租人租赁物权的侵害行为。本文将在第三章中详细分析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在此不作赘述。对于防范租赁物件善意取得的有效方法,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虽然 2009 年 7 月我国人行征信系统开通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但其一方面缺乏法律的依据,不具备强制性;另一方面,由于其采用的只是“图书馆”式自由登记方式,系统管理员不对登记者登记的内容就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有诸如登记信息缺失或进行模糊登记等不规范的情形,使中登网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从而影响了租赁公司对于目标租赁物件权属情况的判断。

  (二)租赁期内租赁物件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对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租赁物件在承租人接收和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租赁物件的灭失、毁损以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47 条之规定,上述风险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件期间转移给承租人,即使实际发生上述风险,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不变。融资租赁的上述特征是其区别于经营性租赁的基本特征之一,承租人虽然应当承担上述风险但有时却会无力承担,而导致事实上最终仍由出租人承担的窘境。在业务实践中,出租人普遍采用帮助承租人或由承租人自己就租赁物件购买保险,从而抵消租赁物件在使用过程中所导致的各类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依据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合同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件的质量和数量瑕疵免责,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与租赁物件有关的索赔权,事实上出租人作为单纯的出资方,既不应该也不具备对租赁物件数量和质量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尽职调查阶段对租赁物件的权属确认

  对于很多融资租赁项目而言,租赁物件事实上成了对抗租赁债权风险的唯一手段。所以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项目前对租赁物件的权属认定大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对抗租赁物件权利瑕疵所导致的风险。

  由于不同的融资租赁细分行业板块呈现不同的特点,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件证明的收集力度和效力要求上也有较大差异。在企业板块,尤其面对风险度较高的广大中小企业时,租赁公司一般都会要求承租人提供设备发票原件并代为保管至租赁期限结束。所以在理论上,该企业在租赁期间只能用同样的设备进行唯一的一次融资,但实践中笔者也亲身经历过两家租赁公司同时出示完全一样的设备发票原件的事件,从而导致租赁物件权属确认的困难,因此现象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本文对此不作展开讨论。与之相对的以医疗、教育等为代表的公共事业板块,出于行业安全性以及承租人配合度的考虑,租赁公司普遍采用仅收集承租人设备发票复印件(多数会要求加盖承租人公章),设备发票的原件仍然由承租人保管,事实上也给了承租人以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作为其拥有设备所有权证明而进行再融资的机会。考虑到公共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也不会出现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从保护出租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发现承租人有重复融资行为,可以直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采取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全部应收未收租金等措施,提前回收租金,保障出租人自身资产安全。所以在这一细分市场,很多租赁公司并没有充分考虑租赁物件权属争议所导致的影响租赁债权实现的风险。

  (四)中登网融资租赁信息登记

  央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上线运行多年,其效力虽然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但确实在一定程度起到了减少重复租赁发生的作用。租赁公司在对意向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基本都会将在中登网进行登记信息查询作为其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在中登网上存在租赁登记信息的意向客户予以高度关注,重点关注租赁物件信息,避免与已登记的租赁物件相重复,而相关本金、租金金额等信息也将是租赁公司对客户负债水平统计的重要参考,有助于对客户的隐性负债进行进一步发掘和分析。客观的说,中登网为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提供了较为有效的信息查询通道,一定程度上帮助租赁公司提升了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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