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酒店特许经营风险与特许经营合同
一、酒店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在特许经营业务模式下,酒店管理公司和酒店业主之间是特许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酒店业主并不拥有酒店资源技术的所有权;因此,从酒店管理公司角度出发,酒店业主不可能像酒店管理公司一样珍惜酒店品牌信誉,为了追求酒店利润最大化,可能私自更换或者降低采购渠道和标准,使特许经营酒店服务质量下降。从酒店知识产权保护考虑,酒店业主可能泄露或者滥用酒店技术秘密和经营诀窍等;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业主擅自终止合同履行,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也屡见不鲜。以上都是酒店管理公司在特许经营业务模式下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
二、酒店特许经营合同
所谓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将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技术秘密、经营模式等一系列无形财产权及经营资源,使用于被特许人自己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主体,被特许人因此而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协议29.特许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有关特许组合的实施许可合同,但又不能简单地归结或等同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由于它反映了特许组合的复杂性和特许经营体系的多样化,因而,具有了作为特殊合同类型的特性30.
(一)中美两国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酒店市场,国际酒店集团开展酒店特许经营业务的合同框架为:1、经营许可,明确酒店管理方向酒店业主提供酒店特许经营权,并载明特许经营酒店名称;2、酒店业主的建设和营运责任,主要规定了酒店建设维护和营运义务,其他重要细节也有所涉及,如工程图样、开业前期、营运、培训、市场营销、政府事务、检查和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保险、会议、采购、信誉、酒店变更、优惠住宿、小型整改;3、管理方的义务,管理方向业主提供的服务有管理顾问、各种培训、预订系统、市场营销、采购、酒店系统、集团规程手册和其他发行刊物、检查和审计;4、协议期限;5、品牌加盟费及预开业服务费;6、特许经营权费、税收和利息;7、免诉权和辩护,内容为酒店业主保证避免管理公司承担涉及特许酒店任何争议的不利后果,与之相关的理赔、诉讼等费用由酒店业主承担;8、酒店转让;9、管理方的转让;10、违约和终止,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违约情形和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双方的补救措施;11、赔偿金;12、酒店业主有关合同终止的义务,如业主停止利用酒店系统、撤除招牌标志、酒店更名、支付拖欠款项、已预订客房的处理、继续生效的条款;13、业主的声明和保证,如业主拥有或租借酒店经营场所,业主在合约期内对酒店经营场所的占有和使用权、业主递交材料的真实性等;14、所有权,主要规定了酒店管理方对特许酒店标志、商标、版权、信誉、系统的权利,以及酒店机密资料的保护;15、各方的关系,主要规定了酒店业主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的独立性;16、法律事务,主要就《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17、仲裁及适用的法律;18、合同附录,如酒店的法律描述、酒店基本资料、管理顾问服务内容、保险等。
美国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权人和受许人之间商业关系的有效文件,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酒店房间数量和服务设施内容、特许方在某一特定地区发展一个或者多个成员的权利、特许权人“被保护”范围、有关受特许权人是否允许成为“次特许权人”的说明、合同期限、特许费用、合同终止条件等。
(二)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酒店管理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作为特许人,其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在合同双方谈判、签约和履行阶段,如实向受许人或者潜在受许人披露酒店特许经营业务相关信息;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实际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和酒店特许经营资源,如提供具有营业象征的招牌、产品和服务标识、中央订房系统、酒店管理操作规程文件等;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向受许人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酒店特许经营所需的技术支持;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为受许人提供酒店市场营销等支持工作;特许人应该承担其提供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也包括为被特许人提供的货物或为其指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最后,特许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利用特许经营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酒店作为受许人,其义务和责任主要有:按照特许经营手册规程和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规范统一经营特许经营酒店;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经营权费、品牌服务费、中央订房费和预开业服务费等;维护特许酒店品牌的商业信誉,诚信经营,损害特许人的商誉应赔偿;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向特许人提供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根据特许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受许人的不竞争义务,如不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时间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业务,不得生产、使用或者出售竞争对手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雇佣特许人或者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不竞争义务一般通过特许经营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规定。
(三)酒店特许经营合同与管理合同的衔接
在酒店业主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号进驻酒店市场时,酒店业主与酒店集团代表已就特许经营或者管理合同合作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与细致谈判,最终签署了特许经营或者管理合同。在实务中,有不少酒店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写入了特许经营与管理合同的过渡性条款,表明在特许经营满一定年限后,酒店业主应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并提前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的提成比例;这样的约定可能是基于合同双方经过谈判妥协的结果,但往往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满时,合同双方并未签订管理合同。笔者认为酒店特许经营与管理合同的过渡条款不能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合同模式相对于特许经营模式收费过高,导致双方并未向委托管理经营模式转变。值得一提的是,酒店集团对这种过渡条款的实效性并非不知晓,在双方谈判合作初期,此过渡条款往往作为酒店集团的谈判筹码预先设置,在相对短期的特许合同到期后,随着特许酒店的经营逐渐走向成熟,为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续约时提高特许经营费,有了一个不同经营模式收费的对比和提高特许经营费的谈判余地。
(四)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国务院于 2007 年 5 月 1 日发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酒店业特许经营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将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制,笔者接下来将从《特许经营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条文出发,对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做如下分析:
首先,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理解,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该任意解除权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且解除权的行使是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以上两个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特许经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附期限条件的,该解除权并不是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因此酒店管理公司在与酒店业主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就是否将酒店业主的任意解除权写入合同做出考量,在酒店法律实务中,大多数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并未将该权利写入合同,在双方就任意解除权产生争议时,酒店业主也并不当然享有该任意解除权,这是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地方。
其次,从任意解除权的权利性质来理解,任意解除权是不需要以违约为条件的;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来看,由于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所以,特许人不能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与被特许人预先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31.因此酒店《特许经营合同》
双方产生争议,酒店业主方作为被特许人拟解除合同,应该首先审视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任意解除权以及权力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的,任意解除权消灭;作为酒店管理方,因酒店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任意解除权,通知送达管理方后《特许经营合同》即告解除,酒店管理方因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只要是不可归责于酒店业主的事由,原则上酒店业主无赔偿义务,即便是可归责于酒店业主方的事由而对酒店管理方产生的损失,该损失的赔偿也仅限于管理方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酒店特许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违约条款在酒店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根本不适用。
最后,对于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双方是否约定了任意解除权以及酒店业主方是否按期行使任意解除权,酒店管理方可以与酒店业主进行协商,同时注意保护酒店集团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酒店管理方作为特许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可依被特许人违约行为而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酒店业主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赔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定对任意解除权解除效力、对合同双方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五)特许经营合同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是酒店《特许经营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合同双方在谈判初期应就特许酒店商号、商标、酒店服务标志、酒店专利等涉及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进行商议,并做好周密的合同条款,如:特许经营期限应当小于特许人知识产权有效期限,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在《特许经营合同》条款里详细规定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等等。除此之外,涉及酒店知识产权的其他方面,如酒店特许经营手册、特许方有关制度管理文件的版权、酒店管理软件、酒店经营的机密资料等在酒店日常营运中会接触和使用的文件,合同双方也应将上述保密事项的义务主体和有关责任明确约定。
最后,也是最容易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酒店特许经营授权范围和对象,从酒店特许经营实务来看,特许经营的受许方往往是酒店业主,目前中国酒店特许经营异常繁荣,一座城市开业几十家特许酒店也屡见不鲜,特许方和受许方应就授权地区约定明确,以免产生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