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酒店集团经营模式之比较分析
酒店集团是指以经营酒店为主的联合经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 Hotel-Chain(连锁酒店)组成7.酒店集团化经营已经是当今酒店业发展的趋势,这是由于酒店业是一个相对分散的行业,集团化实质上是一种集约化,酒店的集团化的发展使酒店产业从时空和经营要素意义上的分散走向了集约,是酒店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酒店集团拥有或者控制两家以上的酒店,这些酒店按照不同的品牌划分,使用统一的名称、标记、风格、管理模式、服务标准,树立酒店集团的良好品牌形象;通过酒店集团化的发展模式,进行酒店品牌的国际化发展,发挥酒店产业优势互补,增加了酒店的国际竞争力。
酒店集团与其管理的成员饭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要通过股权或契约来约束的经济联合体,具有广泛的适用性8.酒店集团全球化是酒店品牌国际化的基础,树立国际品牌的酒店式是酒店集团化发展的目的;酒店集团的发展通过品牌的资产运作即收购兼并来进行,辅助以特许经营、委托管理、战略联盟等方式来扩大酒店集团的全球市场份额;目前,全球酒店连锁中有 54%采取特许权经营的方式,18%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25%采取自营或租赁的方式,其他占3%9.
在酒店集团经营模式中,非股份参与的特许经营和管理合同模式对酒店的控制权和资源投入程度最低,全资酒店和长期租赁对酒店的控制权和资源投入程度较高,居中的则是股份参与的合资酒店和战略联盟形式。笔者接下来将从法律角度,对酒店集团的部分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重点就酒店集团的特许经营与委托管理模式进行制度比较。
第一节 酒店集团不同经营模式的法律性质
一、全资酒店(Proprietor)
全资酒店是酒店集团通过独资或者收购的途径来拥有一家全资的子公司,从而达到跨国经营的战略目标10.从全资酒店的概念来理解,全资酒店在法律上是隶属于酒店集团的,酒店集团在享有全资酒店利润的同时,也承担全资酒店的经营风险。在酒店集团扩张方面,全资酒店最大的优势就是标准化的运作程序,酒店集团与下属全资酒店法律关系明确,经营目标一致。全资酒店的形成方式主要有:1、投资,包括兴建酒店建筑物和租借酒店运营场地;2、直接并购;3、杠杆收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而进行企业扩张的一种方式11;4、酒店集团之间的合并或联合。
二、特许经营(Franchise)
酒店业特许经营是一种酒店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它是一种特许经营权转让为核心的经营方式,被特许人通过与特许人建立合同契约关系,获得使用特许权人酒店品牌的名称、商号、形象、产品、经营模式,并加入特许人的酒店集团营销体系;被特许人按照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集团统一的经营体系下经营酒店,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以及根据营业收入计算的特许经营服务费。
被特许酒店的经营方作为酒店集团的成员,享受特许权人提供的酒店经营标准程序和方法,并提供技术、培训、中央预订系统、战略营销和广告方面的支持,以保证酒店的经营质量;特许经营的优势是特许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投资迅速进行市场扩张,在短时间内用同一品牌占有市场,获取特许经营收益;受许人可直接借鉴酒店集团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流程,并利用酒店集团的销售网络,参与酒店营销,在创业之初减轻了经营风险。代表集团有精品国际、圣达特等。
三、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s)
管理合同又称为委托管理,它是一种非股权式的运营方式,指业主委托管理公司代为管理饭店12.就《管理合同》本身来看,酒店委托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管理公司除有重大疏忽或者欺诈行为外,有权不受业主的干扰自主地管理酒店,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酒店委托经营管理一般都包括技术服务支持、酒店品牌许可和集团相关服务等一系列服务或者授权,所以说一份《管理合同》只是酒店委托管理业务模式中一系列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其合同内容不能完全涵盖酒店委托管理的方方面面。对酒店集团的扩张来说,酒店委托管理经营模式能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和较低的投资风险迅速扩大酒店集团规模;对业主来说,委托管理的操作模式能为业主带来国际领先的酒店管理经验,解决了经验和技术不足的难题。
酒店管理公司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隶属于酒店集团的酒店管理公司,另一种是独立酒店管理公司13.独立酒店管理公司不属于任何一家酒店集团,独立酒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非常明确,有助于实现酒店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今,酒店集团在委托管理品牌扩张中呈现出新的趋势,如降低管理费用,缩短管理合同期限,引入管理公司股权参与和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加大股东权利义务的灵活性等。
四、租赁经营(Lease Management)
酒店租赁即酒店集团不拥有某酒店的所有权,酒店集团通过与酒店所有者签订较长期限租赁合同的形式,拥有酒店的经营管理权,该酒店便成为酒店集团的一员;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酒店集团需要向业主做出长期租赁的承诺,因此酒店集团需要综合考虑酒店的选址、赢利能力和租赁地区的稳定性。酒店租赁经营模式的优势是通过酒店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可以减少酒店集团的经营风险,因为酒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别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长期租赁在国际饭店业中通常被视为全资拥有形式的变形14,万豪(Marriott)和希尔顿国际(Hilton)的一些酒店就是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而拥有的,国内市场的租赁经营代表酒店“如家”,通过租用厂房或普通房屋,将其改造成为酒店。
(一)酒店租赁经营的形式
在酒店业租赁经营模式上,租赁的形式各有不同,因此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安排上也有所不同。酒店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分享盈利的租赁、出售后回租。
1、直接租赁形式。代表酒店集团的经营公司应向酒店所有者支付租金,酒店所有者依约向经营公司提供酒店的建筑物、土地、设备、家具、用具等;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各项费用的具体承担者,如酒店设施的更新改造费、修理费、税费、保险费等。
2、分享盈利租赁形式。酒店所有者与酒店经营公司通过租赁合同约定,酒店所有者根据经营公司经营酒店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利润的百分比作为租金,经营酒店收入和利润也可以组合计算应付租金,但酒店所有者为防患风险,一般会要求设置保底租金条款。
3、出售后回租形式。酒店所有者一般是为了筹措资金,或者通过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以减少风险,或者因为酒店是贷款建造,为减少负债而将酒店产权转让给他方,原酒店所有者为了保有酒店的经营权,而与他方签订出售后回租酒店的协议。这种租赁形式在国际上非常流行。
(二)酒店《管理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异同
1、相同之处。酒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收取租金和收取管理费采取的是相似的分成方法。
2、不同之处。与酒店关系性质不同,在管理合同中,管理公司代为经营酒店,酒店员工是酒店业主的员工,管理公司代酒店业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承担酒店经营风险;在租赁合同中,酒店经营公司完全独立于酒店业主而享有酒店经营权,需承担酒店经营亏损的风险,并担负酒店员工用工责任,这与管理合同的代为经营管理有着本质区别。
五、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
战略联盟也叫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为了保持和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自愿与其他企业在某些领域进行合作的一种经营模式15.在 20 世纪 70 年代出现了以提供营销支持和销售服务为主,组织结构松散的酒店联合体,这就是酒店联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酒店的预订和营销方式也产生了重大变革,酒店集团和其他相关企业集团之间通过契约建立起战略伙伴关系,利用信息技术服务优势强强联合,共同开拓新市场。战略联盟是酒店集团化发展的新模式,这种行业互补化、品牌交叉化、经营多元化的超级酒店集团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酒店集团最具代表的战略联盟有洲际酒店集团(InterContinental )温德姆(Wyndham)等。
依据联盟成员之间合作参与程度和结合紧密度,战略联盟可以划分为股权式和契约式两种类型,其中,股权式战略联盟合作紧密度最高。酒店集团战略联盟形式较多且机制灵活,如酒店之间建立起来的市场营销和预订系统,酒店同银行联合使用信用卡进行分销和交叉营销,酒店同航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等。
当前战略联盟的方向有建立营销联合体、共同研发和平衡投资。从产权角度看,酒店集团化可以分为产权关系为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制集团化以及以非产权关系为纽带的联盟制集团化16.
酒店集团与酒店战略联盟的区别是:第一,酒店集团一般是通过收购、兼并的股权投资形式把若干企业联合在一起,酒店战略联盟通过股权或契约形式进行合作,组织灵活松散;第二,酒店集团通常以母公司为核心形成多层次的内部组织机构,是一种纵向层级,酒店战略联盟一般不设置母公司,是一种网络结构;第三,酒店集团内的企业没有完全的独立性,受到母公司的控制,酒店战略联盟合作伙伴之间彼此独立,资源共享,共同主导联盟发展;第四,酒店集团内部有统一发展目标,实行的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分工协作,酒店战略联盟只在协定领域内进行合作,在协定领域外可能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