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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4294字

  第 6 章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6.1 实现三个程序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协调

  在 2011 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各司法机关应加强协调与配合,条文中明确指出"社会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为社会调查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同时,《意见》对社会调查在未成年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运作流程做了细致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应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并将在侦查过程中已收集到的,反映该未成年人办案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证据提供给社会调查主体;人民检察院受理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逮捕申请和审查起诉时,应当认真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为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需要全面审查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将其作为对未成年人庭审教育和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执行机关在行刑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罪犯开展个别化的教育矫治工作。从这些规定来看,司法机关将社会调查制度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这体现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重大进步,但逮捕、审判、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着作用和内容上的区别,这些区别在该《意见》对社会调查的规定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因此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应该在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实现三个程序中该制度的协调、配合。

  在前文"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实践"一节,提到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和有关学校合作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该司法实践就是实现各程序社会调查制度协调配合的优秀范例(见图 6-1)。因为北京市朝阳区的社会调查司法实践,是由检察院主导,因此主要是逮捕程序和诉前的社会调查,要想建立逮捕、审判、社区矫正中三个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就应将朝阳区的模式进行扩展,并让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其中,实现多机关、多阶段地配合。

  将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唯一的社会调查主体,为实现该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前提,司法机关应将社会调查工作贯穿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并以逮捕、审判和社区矫正为三个重要节点。在侦查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就应着手对有逮捕可能性的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调查,为公安机关选择合适的强制措施提供建议,如果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司法行政机关就应将在侦查阶段已获得的社会调查信息制成人身危险性评估表,提交给检察院,为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供重要依据;在审判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之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影响定罪、量刑的不同情节需要开展更有针对性的调查,为法官判断是否应定罪、应定何种罪名、选择何种刑罚、使用何种刑罚执行方式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在刑罚执行阶段,社会调查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社区矫正程序中,为社区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服务,在入矫时,除了使用之前已调查的信息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以外,应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因素开展调查,为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人格向善的"建构"奠定基础,在解矫前,要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适应能力等信息进行重新调查评估,以判断该未成年人是否适合脱离矫正机构的管理,实现再社会化。

  总之,从未成年犯罪人进入司法程序,到脱离司法机关管理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将社会调查制度贯穿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逮捕、审判、社区矫正的不同程序特点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社会调查,为司法人员做出的每一个司法决策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6.2 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提前至逮捕前的侦查阶段

  上文已指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应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在侦查阶段中就应开始着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但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相比,规模较小,人员配备相对较少,在司法程序中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和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因此要求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开展社会调查,完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做到,这就需要借助于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产生于英国,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并没有规定该制度,只在一些地方司法部门进行了试点,其中属上海的试点工作最为成功,上海模式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中,如果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或者是其监护人不明的时候,公安机关、检察院经可以邀请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上海模式下的"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在侦查中的讯问阶段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生理、心理问题可以给与及时的疏导和帮助,发挥抚慰的作用;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之间建立一架有效的沟通桥梁,消除沟通的障碍,发挥沟通作用;对非法讯问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有力地促进讯问人员自觉依法讯问,发挥监督作用;为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避免对口供证据效力的怀疑,发挥见证作用。[48]

  另外,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在进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捕前社会调查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让社会调查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活动。总之,在逮捕前的侦查阶段,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改变讯问程序的封闭性,并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生理上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侦查机关提供的社会调查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下一步的逮捕前的社会调查奠定基础。

  将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相融合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就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制度有两大优势,第一大优势是:可以广泛调动社会的力量,利用该制度不但能够选拔兼具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作为合适成年人,而且可以对热心的志愿者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到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第二大优势是:合适成年人不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抵触、防备心理,提高配合程度。总之,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拔、管理合适成年人,将合适成年人建立成类似于律师的专业型队伍,在司法行政人员短缺或是和未成年犯罪人单独交流沟通的场合,就可以选派合适成年人参与。

  许多地方在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试点工作中,已尝试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利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不但可以使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可以两个制度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不但对未成年犯罪人发挥保护和见证的作用,而且应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开展社会调查,为公安机关选择恰当的强制措施是提供建议,如果社会调查信息反映该未成年人没有逮捕必要的,则可直接建议公安机关不必批准逮捕或是采用取保候审,避免进入批准逮捕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在审判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可以监督法院对社会调查信息的采纳,保证社会调查制度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中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可以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上教育工作;在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后,合适成年人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在未成年犯罪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桥梁,使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另外,合适成年人还可以参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中,利用社会调查为司法机关进行决策提供建议。

  总之,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只有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相融合,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选派合适成年人,才能将社会调查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真正将社会调查制度贯穿于整个未成年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中去。

  6.3 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

  从实现三个程序间社会调查协调的构想来看,司法行政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随着司法程序地推进,社会调查的信息逐步得到完善。因此,如何对社会调查信息进行合理整合,并在各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更好的资源共享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建立三个程序间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笔者认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应使用了数据云技术,即利用云计算技术为各业务系统提供数据服务的模式,"云"即代表网络的意思,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储存大量的数据信息,将社会调查信息高度集中,司法机关无需了解社会调查信息的来源和调查的过程,当司法机关有社会调查信息数据要求时,只需在数据云交换平台的框架下提出数据请求,相关业务云将返回数据,司法机关综合所获数据就能得到结果(如图 6-2)。

  建立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不需要投入过多的司法成本,具有可行性。因为云技术使得计算、存储、数据和应用都存在于云端,数据的处理都在云端完成,是一种典型的瘦客户端服务模式,极大降低了对客户端硬件的要求,客户端只要通过网络能够连接到云中,通过浏览器访问云中资源,即可在任何时问、任何地点完成任何任务。[46]

  同时,建立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现各司法部门协同工作,省去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各司法机关之间移送、接受的时间,可以大大的提高司法效率。

  另外,该平台的建立可以实现社会调查信息数据的及时更新,数据云服务模式遵从"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每次源数据出现变化,会立即将此数据变更传输到中心端,中心端接受数据,对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改[47],因此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程序中的表现对数据可进行更新。

  对于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使用,笔者认为可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司法领域,而不仅限于逮捕、审判、社区矫正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可依据社会调查做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可依据社会调查信息对未成年人开展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在监狱对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时,也可检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数据库,调取所需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高矫治工作效率;如果该未成年人以后重新犯罪,原来的社会调查信息可以为新的司法程序服务,可以极大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6.4 本章小结

  第六章阐述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实现三个程序中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协调,让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其中,实现多机关、多阶段地配合。其次,应利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前至逮捕前的侦查阶段,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生理上的保护,为下一步的社会调查奠定基础;最后,应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各司法部门协同工作的高效率效率,保证社会调查信息的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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